星海音乐学院前身是1957年10月创建的广州音乐学校;1958年9月设置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66年1月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1970年10月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1978年3月复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8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为广州音乐学院;1985年12月为纪念人民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
学校现有广州大学城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86292平方米。学校设有20个教学院系部和1所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附中),拥有教育部中华普通高校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省级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省级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教学团队7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个,形成了教学、创作、表演与研究四位一体的办学模式,附中、本科、研究生相衔接的办学层次。截至2023年3月,学校在校普通教育本科生5326人,研究生428人,成人学历教育学生397人,附中学生752人。
截至2023年3月,学校全力建设一流学科专业,“音乐与舞蹈学”是广东省攀峰重点学科;已招生的11个专业中,共有音乐表演、音乐学、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艺术管理、艺术与科技、舞蹈编导、舞蹈学、表演(音乐剧)5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音乐与舞蹈学”学科在教育部第五轮学科评估中获得跨越式提升,进入全国一流行列;全国第一轮专业硕士水平评估排名艺术类院校前列。学校加强一流课程建设,2门课程入选国家级一流课程,3门课程入选省级一流本科课程,8个项目被认定为省级课程思政项目。学校成为广东省新一轮博士点建设重点单位。
星海音乐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和邮编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统考+校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管理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普通类本科院校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计划,用于同分点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在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2024年的招生校考专业(除艺术管理专业外),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管理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校考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依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破格录取办法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按照以上校考专业录取原则完成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I类破格、II类破格考生。
1.I类破格:以上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校考专业合格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获奖时间截至校考报名结束之前),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2.II类破格:以上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3.以上专业(含招考方向) 破格录取名单将通过我校报名缴费系统在相应专业(含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4.音乐类Ⅰ类破格奖项: 中国音乐金钟奖、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肖邦国际钢琴比赛、范·克莱本国际钢琴比赛、维尼亚夫斯基国际小提琴比赛、意大利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国际小提琴比赛、伊丽莎白女王国际音乐比赛、捷克布拉格之春国际音乐比赛 、日内瓦国际音乐比赛、德国慕尼黑Ard音乐比赛、利兹国际钢琴比赛、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
5.舞蹈类Ⅰ类破格奖项:“桃李杯”全国青少年舞蹈教育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个人单项终评展演者(优秀表演人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中国舞表演一等奖及以上)、瓦尔纳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莫斯科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赫尔辛基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美国杰克逊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法国巴黎国际舞蹈比赛(芭蕾舞)、瑞士洛桑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纽约国际芭蕾舞比赛(芭蕾舞)、日本名古屋芭蕾、现代舞比赛(芭蕾舞),以上国际赛只认可大奖、一、二、三等奖,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特别单项奖。
第二十五条 同分录取原则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录音艺术、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专业在录取原则基础上,若遇专业成绩相同且同分人数大于剩余计划数的,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绩相同,按文化折算比值排名择优录取。文化折算比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 150分制计算)。
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在录取原则基础上,若遇专业成绩相同且同分人数大于剩余计划数的,则按文化折算比值排名择优录取。文化折算比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 150分制计算)。
第二十六条 艺术管理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管理专业:无需参加专业考试,在普通类本科院校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其他说明
高考文化课成绩按750分总分计算;专业成绩均按100分计算,分数计算结果均为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音乐类各专业基本乐科划定资格线,考生基本乐科成绩达到资格线,其专业成绩方可参与专业排名及划定专业合格名单。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乐器修造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舞蹈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女生身高不到160cm、男生身高不到170cm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标准:大学城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7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300元;沙河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8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6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或住宿费调整,则按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hcom.edu.cn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黄紫劲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2018年以来,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36项、省级项目153项。在本学科领域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共879篇,其中被CSSCI 等权威期刊收录的论文170篇;获得专利7项。2019年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项,2020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近5年来,教师获得省(市)级以上其他奖励500多项。
校微
学校校徽为双圆环,圆环之间正上方嵌有学校中文名称“星海音乐学院”。中心图形由两部分组成,上部以乐徽(古希腊民间乐器“里拉”琴造型)和五线谱音符为主要元素,体现音乐学院的特点,整体造型又同时展现出岭南特有的木棉花形象,凸显岭南地域特色,整体表述星海音乐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学校特点;下部图形是用英文“Music”的第一个字母“M”构成书本的造型,同时也是木棉花的花托,表述学校的育人特点。圆环之间正下方嵌有学校英文名全称: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大写字母)。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书集字。校徽内圆环底色为深灰色,文字和图案为浅灰色;双圆环之间底色为浅灰色,文字为深灰色。
校章
学校校章为长方形,印有中文校名。
校旗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分别印有中文校名全称、英文名全称和校徽。
校训
求真、尚美、崇德、敬业
求真,尚美:指的是追求真实和追求完美,励志勤奋学习,谨慎地行动。
崇德、敬业:指的是崇尚美好的道德敬爱自己的学业,事业,勤劳学习与做事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岭南大地,钟灵毓秀,音乐文化底蕴深厚。这里,名家辈出,孕育了冼星海、萧友梅、马思聪、李凌等一批引领中国近现代音乐文化潮流的杰出音乐家。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深入广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2017年以来,学校积极响应国家战略,牵头成立“粤港澳大湾区音乐教育与艺术发展联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音乐季”“粤港澳大湾区大学生艺术节”“粤港澳大湾区中小学音乐展演”“音乐‘家’音乐季”“周文中国际音乐学术研讨会”“首届国际音乐文献翻译研讨会”“首届中国钢琴音乐周”“2021赵宋光学术研讨会”等国际国内高端学术研讨会及艺术交流活动。邀请世界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名家前来讲学、举办音乐会和大师班,近几年,来访及受聘为荣誉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的中外音乐家包括:马友友、阿什肯纳齐、芮内•弗莱明、王健、林昭亮、宁锋、郎朗、殷承宗、鲍蕙荞、储望华、刘诗昆、和慧、迪里贝尔、吴碧霞、戴玉强、廖昌永、沈洋、叶小纲、莫华伦等。学校派出演出团体到国(境)外交流访问演出。学校与欧美及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41所知名艺术院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秉持质量兴校。始终以培养高素质艺术人才为己任,遵循“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的校训,弘扬“星海精神”,培养了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德艺双馨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建校以来,学校为国家输送三万三千余名艺术类人才。近五年来,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2000余项,包括金钟奖、桃李杯、荷花奖、文华奖、多明戈国际声乐比赛奖、中国器乐电视大赛奖等;多次受文化部、中央电视台等邀请参加国家重大文艺演出活动,并受嘉奖。学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连续三年在全省高校排名前三。
学校历经几代星海人不懈努力,现已发展成为立足广东及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音乐舞蹈教育中心,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赞誉,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肯定。进入新时代,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八大以来的历次全会精神,以“中国格局、世界眼光、岭南文脉”谋划和推进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积极响应和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文化强省战略,坚持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打造一流师资队伍、培养一流音乐舞蹈人才、推出一流标志性成果,建设一流学科,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岭南特色的高水平音乐学院而努力奋斗!
广州音乐专科学校
1956年,广东省文化局筹建广州音乐学校。
1957年10月,广州音乐学校正式创建。
1958年,广州音乐学校更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
1965年,广州音乐专科学校暨附中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
1969年,广东艺术专科学校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
1978年,广东人民艺术学院与广州美术学院分立,复校复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
198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广州音乐专科学校升格为广州音乐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1985年12月,为纪念广东籍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
2005年,学院办学主体进驻广州大学城。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15年12月,学院当选广东省高校创新创业联盟理事单位。
2016年,成为广东省高校第一批“易班”建设试点工作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