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香港南丫海难39人死亡,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59岁)去年2月经审讯后被裁定39项误杀罪脱罪,但1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监9个月。周翌月透过资深大律师麦高义向法庭申请取回部分讼费,但高院暂委法官祈彦辉已返回英国,基于法庭文件保密原则,文件不能送至英国,故直至今日才颁下判词,驳回周取回部分讼费的申请。
判词指,周志伟要求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取回部分讼费,理据是他仅被裁定罪责较轻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而较严重的误杀罪则罪脱。
周指,海难调查委员会聆讯报告已表明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对撞船罪责较重,控方根本不应对周提出误杀检控。如周只面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案件可于区域法院审讯,及不必聘请1名英国御用大律师、1名资深大律师及1名大律师代表,大大节省讼费。周又指控方传召了不必要的证人。
法官指无论周有否被控误杀,相信控方和辩方提出的证据一样,不同意他可以节省讼费的说法。而且委员会裁定黎罪责较重,不代表周不必面对误杀罪,因为他未能在短时间内作出避撞行动,其疏忽就算较为轻微,亦可带来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