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察学院主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另有荆溪校区、西二环校区,校园占地总面积513亩,总建筑面积16.56万平方米。建有本科教学实验楼、警务综合实训楼、射击馆、体育馆、武术训练馆、田径场、驾驶训练场、心理训练场、游泳池、模拟法庭等实训场馆。现有馆藏纸质图书56.5万册,电子图书43.7万册,纸质期刊292种,电子期刊9952种。截至2023年7月,现有全日制在校生4651人(其中公安类2255人、司法类361人、普通类2035人)。
学院学科专业特色鲜明,公安学、公安技术为省级重点学科,行政管理、作战指挥学为福建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设有治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监狱学、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工程、禁毒学、网络安全与执法、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公安政治工作等12个公安司法类本科专业,法学、行政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海外安全管理等5个普通类本科专业。其中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监狱学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刑事科学技术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公安部重点专业建设点,侦查学、治安学为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经济犯罪侦查、监狱学为福建省高等学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成果先后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省部级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2项。建有省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慕课应用型本科教学团队1个,省级网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人才模式培养创新实验区3个。
福建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1495)是福建省唯一一所为福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的警察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主校区(首山校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另有荆溪校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龙山路厚屿210-1号和西二环校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9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公安类专业、司法警察类专业面向福建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专业面向福建省及其它部分省份招收高中毕业生。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学费:重点学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普通学科专业48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4〕183号)。
第八条 住宿费:以学年收费,每间宿舍均安装空调,按住宿条件分为900元、800元和500元三种,另加收空调费用70元(6人间)、50元(8人间)。
第九条 代办费管理及相关费用的清退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在招收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时,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统称面试),于本科提前批录取。
面试对象:须为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本科批省控线上且政治考察合格的考生,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司法警察类专业按面向全省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考生名单。如填报志愿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考生名单。
面试要求:考生只能参加一次面试。面试地点为首山校区,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时间及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告。
第十二条 生源要求:
(一)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具有福建省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二)报考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必须在福建报名并参加高考,户籍不限,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第十三条 政治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经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政治考察,考察意见为合格。
第十四条 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十五条 身体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体重指数(kg/㎡)=体重(kg)÷身高²(㎡)]
(三)视力:任何一侧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六)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面试要求: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七条 体能测评:表1各测评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表1 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
男子
|
测评项目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女子 | 测评项目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
50米跑 | 1次 | ≤9〞2 | 50米跑 | 1次 | ≤10〞4 | |||
立定跳远 | 3次 | ≥2.05米 | 立定跳远 | 3次 | ≥1.5米 | |||
1000米跑 | 1次 | ≤4′35〞 | 800米跑 | 1次 | ≤4′36〞 | |||
引体向上 | 1次 | ≥9次/分钟 | 仰卧起坐 | 1次 | ≥25次/分钟 |
第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约占公安类招生数的10%,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二十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24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四条 提前批常规志愿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省公安厅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备案后,及时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只面向符合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且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与未完成招生计划为同一院校专业组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普通类或文史理工类本科批或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二十六条 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电子档案中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三十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戴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校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救助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操行考核、体能测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它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fjpsc.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邮箱:fjjyzsb@fjpsc.edu.cn
监督举报:0591-83421360 邮箱:jw@fjpsc.edu.cn
第三十六条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院拥有省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培育)1个,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1个。成立有社会安全大数据研究所、区域(福建)反恐研究中心、福建红色资源研究中心、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东南部禁毒研究中心、漳州110暨警察文化研究中心、犯罪学研究所等21个研究机构,建成省级科研平台10个。其中,社会安全大数据研究所系福建省首批25个数字福建大数据研究所之一。
学院积极与国境外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每年举办“国际警务实战论坛”,邀请国内外警学专家、学者和实战部门业务骨干来院讲学、交流和培训,为公安机关和学院师生开展高层次警务学术交流学习提供高端平台。2010年以来,学院积极承办东南亚、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地区20个国家外警培训班,多次出国执行援教任务,有力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福建警察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8月的福建省警务干部学校。
1950年,更名为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
1980年,福建人民警察学校建立,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公安厅。
1984年10月,在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的基础上创办福建公安专科学校。
2000年4月,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和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5月15日,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福建警察学院。
2010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福建警察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办学体制,组建新的福建警察学院。
2017年6月8日,咏春拳福建警察学院传承示范基地揭牌。
2018年1月,学校新增为福建省2018-2020年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立项建设名单。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