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封信》是2004年出品的一部中国内地时装偶像音乐剧,由牛朝阳担任出品并导演编剧,刘晓庆制作,龙一仪、薛飞、张彤、刘晓庆等人主演。
该剧讲述了青年歌手于枫声势如虹,在人气排行榜上遥遥领先。疯狂迷恋于枫的小歌迷关晓霞被好友做歌星梦的柳飘飘叫到北京,解决柳飘飘被聚星堂唱片公司欺骗以及三人之间的情感纠纷的故事。
该剧于2004年8月31日正式在天津卫视台首播。
刘晓庆 饰 方美慧
阿峰 饰 尹之华
薛飞 饰 于枫
龙一仪 饰 关晓霞
张彤 饰 柳飘飘
程翔 饰 吴悔
流行歌坛超新星大赛只设超新星一个奖项,夺冠者可获得数亿元的巨额利润。各唱
片公司对超新星的争夺日趋激烈。青年歌手于枫声势如虹,在人气排行榜上遥遥领先。
疯狂迷恋于枫的小歌迷关晓霞被好友——做歌星梦的柳飘飘叫到北京,解决柳飘飘被聚星堂唱片公司欺骗一事。二人立即被卷入这场歌坛大战。
一系列变故后,关晓霞来到于枫所在的星梦公司做了企宣。星梦的老总方美慧正是聚星堂老总尹之华的前妻,方美慧与尹之华同爱女儿朵朵,在歌坛的竞争却异常激烈。关晓霞得以常常见到于枫,却终因自卑不敢示爱,只是以匿名歌迷名义不断给于枫写信。
柳飘飘被尹之华力捧,欲参加大赛,锋头直指于枫。为迅速提升柳飘飘人气,尹之华让柳飘飘通过关晓霞接触于枫,设计炒作“飘枫恋”。善良的关晓霞为成人之美,使这段绯闻弄假成真。
但事情终于演变成——炒作败露,于枫被骗,遭到彻底封杀,感情也受到巨大打击。于枫痛恨柳飘飘和关晓霞。柳飘飘自杀未遂,转以疯狂追求名利来平衡内心创伤。此时的柳飘飘已成为人气冠军。
如遭雷击的关晓霞眼看心中的偶像被无情伤害,追悔莫及。从未想过当歌星的她,为了解救于枫,在星梦老总方美慧的支持下,取艺名“水娃”,闯入歌坛,冲击超新星,与柳飘飘反目成仇。
经过一连串惊心动魄的明争暗斗,决赛现场,只留下关晓霞、柳飘飘两位昔日好友成对决态势。于枫也得知给他写了281封信的人正是晓霞,及时现身,以自己对关晓霞的爱为其助威。关晓霞超常发挥,终于以微弱优势击败飘飘,荣登超新星宝座。关晓霞和于枫深情相拥。
大赛烟消云散,柳飘飘欲回家乡,于枫、关晓霞前来送行。寒风中,三人感慨万千。
名称 词曲 编曲 演唱 备注
《心醉》牛朝阳 牛朝阳 希亚 片头曲
《杯水情歌》牛朝阳 许明 庞龙 片尾曲
《其实我很在乎你》牛朝阳 namiachy 王袁 插曲
《两只蝴蝶》牛朝阳 高松 庞龙 插曲
《吹眼睛》牛朝阳 高松 庞龙 插曲
《去吧》牛朝阳 张宏光 王袁 插曲
《新小城故事》牛朝阳 张宏光 文彤 插曲
《好好过慢慢来》牛朝阳 张宏光 牛朝阳 插曲
出品人 刘晓庆、牛朝阳
制作人 刘晓庆
监制 刘晓庆
导演 牛朝阳
编剧 牛朝阳
配乐 牛朝阳
艺术指导 刘晓庆
牛朝阳写好《281封信》的剧本后,把它投给了许多文化公司,其中就包括刘晓庆的公司。起初刘晓庆妹夫看到了这个剧本,当时他特别激动地把这个剧本给了刘晓庆,刘晓庆看后,当即决定要投拍这部戏。
获奖时间 奖项 获得者
2005年9月26日 第五届“大众电视双十佳”演员 刘晓庆
该剧集偶像剧、音乐剧、时装剧于一身,围绕一场激烈的“造星”运动展开,旨在反映当今流行乐坛明星生活中的种种艰辛和困惑,同时揭示歌坛“造星”过程中一些鲜为人知的现状。刘晓庆、阿峰在剧中扮演的是两家唱片公司的老总,也是一对事业上是对手的离异夫妻,除了他们二人,其他演员龙一仪、张彤、薛飞虽也演过几部戏但在影视圈都名气不大。(东方娱乐评价)
该剧的音乐制作人牛朝阳是一个卓有成绩的音乐创作人。在投身影视创作的同时,牛朝阳并未放弃继续写歌,《281封信》近十首主题歌、插曲最终集结出版成《281封信歌曲全集》专辑。
在北方许多地区,《281封信》虽然还没有播出,但是随着电视音乐原声大碟的发行,《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和《心醉》等歌曲已开始急速流行。《两只蝴蝶》旋律美妙轻盈,具有极强的记忆点,同时清新的气质,简单的律动,活跃的画面感都帮助《两只蝴蝶》产生了强大的流行潜质。歌曲是该剧的一大亮点。(千龙娱乐评价)
该剧揭开了娱乐圈的种种黑幕:金钱贿赂、卖身求荣、恶意诽谤、巧取豪夺。剧中关晓霞是一位直率而真诚的北方女孩,她钟爱着歌坛明星于枫——冷面柔情的“小于哥”,更发疯似地写信给他。另一方面,好友柳飘飘渴望成名,被卑鄙的经纪公司老板尹之华欺骗利用,甘做针对于枫的一颗“糖衣肉弹”。飘飘越陷越深,为出演角色跟人上床;于枫过于感性,终被“同性恋”、“玩弄歌迷”事件弄得声名狼藉,进而销声匿迹。就在飘飘将成为新人气之星时,深知真相的关晓霞在“星梦”经纪公司的策划包装下杀进歌坛,以超常的发挥击败了飘飘。(羊城晚报评价)
1、阿峰是投资方选出来的,他们认为这会成为这部片子最大的卖点之一。而且刘晓庆的丈夫阿峰一开始是硬塞给剧组的。
2、该剧是刘晓庆出狱后第一部作品,她表示拍戏是为了还债。
3、刘晓庆除了在剧中担任主演之外,还担任了艺术总监、制片和发行人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