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截至2017年7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17个行业分会,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拥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2024年5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6月28日,发布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新版《调解规则》。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截至2017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贸促会内设机构:办公室、发展研究部、人事部、财务部、国际联络部(外事办公室)、贸易投资促进部(展览管理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国际商会内设机构:综合部、会员部、会展部、合作发展部、国际商会事务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培训中心、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贸易报社
驻外代表处:驻香港代表处、驻日本代表处、驻韩国代表处、驻海外地区代表处、驻澳大利亚代表处、驻美国代表处、驻墨西哥代表处、驻加拿大代表处、驻德国代表处、驻法国代表处、驻英国代表处、驻意大利代表处、驻比利时代表处、驻俄罗斯代表处、驻新加坡代表处、驻哥斯达黎加代表处、驻巴西代表处(筹备)
主管社团:中国国际商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附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秘书处、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
会管企业:贸易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中心、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台港澳企业服务中心、中贸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贸促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球商务国际旅行社。
(一)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上海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沈阳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哈尔滨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浦东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珠海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汕头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云南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分会
机械行业分会 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轻工行业分会 纺织行业分会
农业行业分会 汽车行业分会
冶金行业分会 航空行业分会
航天行业分会 化工行业分会
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通用产业行业分会
建筑行业分会 供销合作行业分会
煤炭行业分会 物流行业分会
电力行业分会 包装行业分会
食品行业委员会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义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中国以外公司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中国以外公司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中国以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中国以外公司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中国以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中国以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中国以外来华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国际博览会;协调中国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文件和单证;为到中国以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5)代理中国企业在中国以外或中国以外公司和个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6)开展中国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中国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及中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报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
(7)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8)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9)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资助;(二)服务收入;(三)捐赠;(四)其他。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证商会,承担《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及其相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中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等争议。
自1956年成立以来,贸仲委共受理了万余件中国国内外仲裁案件。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中国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贸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委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进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解决中国国内外海事、海商、物流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海仲委多次修订《仲裁规则》,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需要,并与国际仲裁界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海仲委以其丰富的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订和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海仲委始终与国际仲裁界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积极代表中国(海事)仲裁在国际舞台上发声,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海仲委自成立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独立公正的原则,已作出几千件仲裁裁决。其裁决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中国国内外享有盛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事务所为中国国内外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许可、行政保护和诉讼等服务。
截止到2014年7月,通过数十年的实践,专商所已经成功地为客户获得了大量专利和商标注册,并帮助数以千计的专利及商标权利人行使权利。
20世纪50年代,正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中国贸促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
截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贸促会已同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圭亚那、委内瑞拉、墨西哥以及亚洲、非洲许多当时尚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民间贸易联系,并先后同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有关团体签订了民间贸易或经济关系的协定,同意大利、智利、奥地利的有关组织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商务代表处。与此同时,中国贸促会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会或工商会,同已与中国建交各国的贸易团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许多国家相继同中国建交。中国对外经贸事业仍然保持着“官民并举”的格局。中国贸促会本着“不忘老朋友,广交新朋友”的精神,继续拓宽原有的对外联系渠道,促进中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在1979年1月中美正式建交以前,中国贸促会是两国间贸易的中方窗口。
1979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贸促会承担的工作范围继续扩展,转移到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轨道上来。
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根据新的形势,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紧紧围绕其宗旨,抓住机遇,强化职能,调整战略,开拓领域,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企业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外交、外贸事业服务。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各项工作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中国贸促会同台湾方面的许多经贸团体、工商组织、企业界等建立了往来与合作关系。
截至2017年7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商会、工商联合会、外贸协会和其他经贸组织保持着联系,与上百个国家与地区的对口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中国贸促会还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已经加入了许多国际组织,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博览会联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国际商会等。
2021年2月,泰国中华总商会在曼谷与中国贸促会签署合作备忘录,以促进泰中企业合作,提升泰中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1952年5月,中国贸促会成立。
1986年5月,中国贸促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选举了新的委员会;同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委员会名议申请加入国际商会。
1988年6月,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贸促会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面向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
1988年起,中国贸促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以促进有关行业进出口贸易,增进中国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989年底,成立了“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该协调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贸促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1994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仲裁法》,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作为贸易促进组织所应具备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从而确立了中国国际商会涉外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5月,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入会。中国贸促会牵头组建了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中国成员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作为主席单位,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1月,国际商会第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会。
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171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018年5月21日,中国贸促会研究院东盟研究中心在广西正式揭牌成立。
2021年12月2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自贸协定服务中心在潍坊落户。
2022年5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会70周年大会暨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上发表视频致辞。
2024年5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4年6月28日,中国贸促会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4年6月28日,中国贸促会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新版《调解规则》。
2024年7月8日,中国贸促会融媒体中心揭牌仪式在京举行。
标识的底色为白色,正中的图案是一个以英文缩写为中心的世界地图等距离方位投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胸怀祖国、奉献贸促、笃行担当、追求卓越
释义:“胸怀祖国”列在“贸促精神”表述语之首,这是贸促人的“魂”。祖者,先人也。国者,邦国、疆域也。祖国者,世代居住之地也。人们往往把祖国比作母亲,是说祖国乃个人从出之地,没有祖国就没有家庭,个人就失去了根脉。爱国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职务 姓名
会长、党组书记 任鸿斌
副会长、党组成员 陈建安、、张少刚、于健龙、李庆霜
职务 姓名
第一任主席 南汉宸
第一任秘书长 冀朝鼎
第二任主席 王耀庭
第三任会长 贾石
第四任会长 郑鸿业
第五任会长 郭东坡
第六任会长 俞晓松
第七任会长 万季飞
第八任会长 姜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