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位于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前身为山东省警官学校,创建于1946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建的第一所警察学校。70多年来,学校三迁校址,十易校名,为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1978年开始招收青年学生,举办中专教育,1983年学校改建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004年升格为山东警察学院,被誉为山东公安民警的摇篮。2016年以来,学校先后被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为“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二等功2次,被山东省公安厅荣记集体二等功2次。
山东警察学院为全日制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公安厅共管,以省公安厅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能是招收培养全日制公安类本科学生,为公安机关输送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公安专业人才;承担全国、全省公安机关领导骨干培训及民警专业培训和国外高级警务人员培训任务;承担公安专业理论及技术研究任务,为全省公安机关教学科研基地,公安部确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基地,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公安学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培育学科。学校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学、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情报学7个本科专业,全部为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学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为山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具有法学、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9年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7年11月,被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培育)建设单位,2019年开始与山东建筑大学联合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21年,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支持高校。
截至2023年5月,学校现有明水和文化东路两个校区,分别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明水校区主要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任务,文化东路校区主要承担国内民警培训和援外培训任务,两校区占地1730.93亩,校舍总面积24.15万平方米。建有2个省级实验室、49个专业实验室、2个警务实战训练馆、2个射击馆、1个室外射击场、1个反恐训练场、2个警用无人机训练场、1个泅渡馆。另外,在全省建有80个教学实习基地和18个教学科研基地,1个校局合作研究院,2个校企合作基地,1个新型智库,7个非在编科研机构。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信息网”互联互通。图书馆藏书84.7万余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905.26万元,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21602.6平方米。
长期以来,学校秉持办学初心,坚定不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紧紧围绕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形成了鲜明的专业特色和办学优势。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致力于培养应用型公安专业人才,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山东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学类专业: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2门科目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具体专业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山东省户籍并参加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和公安部、教育部要求,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校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分市、分男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录取:
依次按照考生是否享受夏季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考生的面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录取。
第二十三条 如第1次填报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时,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剩余计划,已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均合格的考生可进行第2次志愿填报。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校,录取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参加当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99(招生就业处)
0531-68622755(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培训以及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我校立足行业需求和办学特色、落实有组织科研,着力提升服务公安实战能力,近五年来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项目59项,其中,某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专项被列为2019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签订横向合同金额700余万元;发表学术论文411篇,出版学术著作35部;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9项;另外获批省级科研平台2个(网络空间安全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山东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17个非在编科研机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度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8年度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刊扩展期刊,连续5届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期刊。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多次组团出访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南非、古巴等国家警察机关和警察院校,接待多国警察机关和警察院校的访问。与香港、澳门、台湾警方和省内外公安实战部门、警察院校建立了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关系。积极选派中青年教师赴国内外高校访学,举办“国际警务学术讲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2006年开展外警培训工作以来,共承办155期国外警察培训班,培训了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六大洲99个国家和非盟反恐中心等国际组织的3267名中高级警察官员,派出教官团到约旦、埃塞俄比亚等国家举办“特殊安全技能培训班”等援教活动。校领导曾率公安部外警培训项目管理者代表团访问英国,并多次参加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干部培训联合工作组会议等活动。
1946年5月,华东军区保卫部和山东公安总局在山东省临沂市城西梨杭村创办山东省警官学校。
1948年9月,山东省警官学校更名为华东警官学校;
1949年6月,华东警官学校更名为山东省警察干部学校;
1950年4月,山东省警察干部学校更名为山东省公安干部学校;
1955年7月,山东省公安干部学校更名为山东省公安学校;
1958年12月,山东省公安学校与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合并建立山东政法学院;
1961年10月,山东政法学院撤销,更名为山东省公安学校;
1980年8月,山东省公安学校改为山东省公安干部学校,在山东省公安学校中专班的基础上建立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两个学校一个党委、一套班子、一个校园;
1983年11月,在山东省公安干部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山东公安专科学校;
1989年5月,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撤销;
2004年5月,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升格为山东警察学院。
2017年11月,学院被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培育)建设单位。
2021年,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支持高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