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青梅(学名:Vatica mangachapoi Blanco)是龙脑香科,青梅属乔木,树高约20米。小枝被星状绒毛。叶片革质,长圆形至长圆状披针形,先端渐尖或短尖,基部圆形或楔形,两面均突起,网脉明显,叶柄密被灰黄色短绒毛。圆锥花序顶生或腋生,花萼裂片镊合状排列,卵状披针形或长圆形,两面密被星状毛或鳞片状毛;花瓣白色,有时为淡黄色或淡红色,芳香,长圆形或线状匙形,花丝短,花药长圆形,子房球形,密被短绒毛,果实球形;5-6月花期,8-9月果期。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况:环江青梅种植区域主要为丘陵地区,土壤由砂页岩和花岗石风化发育形成的山地红壤,多为沙质土,土壤深厚、疏松、肥沃,PH值4.5-6.5,有机质含量高。 (2)水文情况:环江县水资源丰富,水质好。境内河流有大环江河,境内流程147.2公里,流域面积2850平方公里;小环江河县境内长94.1公里,流域面积2328平方公里;中洲河县境内流程17.1公里;打狗河位于县境内的西部,并以此与南丹县分界,长26公里。 (3)气候情况: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水充沛、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年均气温南邱陵一带为19.9°C,北部山区为了15.7°C;一月平均气温10.1°C,七月平均气温是28°C;历年最低气温为—5.2°C,无霜期290,年均日照时数145.1小时;全年太阳辐射量为98.89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降雨量北部为1750毫米,南部为1389.1毫米,集中于4—9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70%,历年最小降雨量922.8毫米,蒸发量1571.1毫米,空气平均相对湿度79%。
三.地域范围
环江青梅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包括大才乡、思恩镇、水源镇、洛阳镇、川山镇、下南乡、驯乐乡、明伦镇、东兴镇、龙岩乡、大安乡、长美乡等12个乡镇及其管辖149个的行政村。保护范围位于东经107°95′至108°68′,北纬24°73′至25°44′。保护面积10000公顷,产量30万吨。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在感观特征:环江青梅主要有本地种和大肉梅。 本地种:果小,圆形至扁圆形。果皮青绿色,成熟果皮青黄色。果腹部有缝合线,不明显。果顶微凸,果肩平,果基部微凹。果肉淡黄色至黄色,果肉厚中等。核小,浅褐色。肉质细,有香味。味酸,微苦涩。 大肉梅:果大,扁椭圆形。果皮青绿色,成熟果皮青黄色。果腹部有缝合线,较明显。果顶微凹,果肩沿缝合线处稍低,果基部微凹。果肉淡黄色至黄色,果肉厚,核中大,浅褐色。肉质细,微香。味酸,微苦涩。 (2)内在品质:本地品种:总酸(以柠檬酸计):4.50g -5.30g/100g,总糖(以葡萄糖计):0.70g -1.2g/100g,维生素C:8.0mg -12.50mg/100g,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14500U-18000 U /100g. 大肉梅:总酸(以柠檬酸计):4.50g -5.25g/100g,总糖(以葡萄糖计):0.50g-0.90/100g,维生素C:3.5mg-12mg/100g,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14000U/-18000 U 100g. (3)安全要求:产品符合环江县地方标准《环江青梅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选择生态环境优越,土壤肥沃,有机质丰富,排灌良好,保证青梅有充足的养分维持正常生长,保水和透气良好的土壤,PH值5.6—7.6。周边无“三废”污染排放。 (2)品种选择:选用本地优良品种环江青梅。 (3)生产过程管理:环江县地方标准《环江青梅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必须符合GB 4285—1989《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生产中以有机肥为主,管理粗放,基本不打农药,果园保持卫生,确保环江青梅生产安全。 (4)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进行分期分批采收,采收过程中避免机械损伤、暴晒。采收选择晴天或阴天进行。采收后24小时内进行包装和贮运。 (5)生产记录要求:认真记录生产情况,包括技术措施、病虫害发生情况、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产品收获情况等进行认真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5)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