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拥有荆州和武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4742亩,校舍建筑面积107.8万平方米。学校设有105个本科专业,其中有“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石油工程”、“农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6个国家特色专业,“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等11个湖北省品牌专业。现有石油天然气、绿色农业2个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16个“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其中,2个优势学科,6个特色学科,8个重点(培育)学科。
长江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区,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四所高水平大学之一,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8067167
投诉电话:0716-8060091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档到学校后,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建筑类专业色盲受限;护理学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2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专业科目校考,承认各省联(统)考成绩,省联(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
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①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 60%之和)×2;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之和;
③舞蹈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之和)×2。
对于首选历史(文科)和首选物理(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分别排序录取;否则,统一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按文化分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40余种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按照国家政策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德、智、 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共主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246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20项,并在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获得零的突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2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项目(课题、子课题)92项。获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69项;获国家和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25项。出版学术专著95部,发表高水平论文2278篇。
截至2023年5月,学校是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各类人才培养层次齐全。现有“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作物学”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3个相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智能油气勘探、农产品绿色高效生产、绿色化工与清洁能源、油气智能装备4个“十四五”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石油天然气、绿色农业2个“十三五”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16个“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工程学、植物学与动物学、农业科学、地球科学、临床医学、化学等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1%。学校设有65个本科招生专业(类),其中有6个国家特色专业、11个湖北省品牌专业,2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专业入选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7个国家级、省部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本科专业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405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7132人,来华留学生500余人。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内55家大型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和160个县级以上政府、地方企业建立了校企(地)合作关系,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单位,湖北省石油学科研究生创新基地。学校发起成立“一带一路”语言服务国际化人才培养校企合作联盟,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高校联合会等12个大学联盟,先后与美国、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捷克等国家的百余所院校机构建立了实质性合作关系,常年开展学生互派,学者互访和联合科研等交流合作。学校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捷克赫拉德茨—克拉洛韦大学共建毒理学联合实验室,与韩国首尔大学、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共建中韩加园林植物资源利用与种质创新中心,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共建澳中植物逆境生物学研究中心等国际联合科研平台,是国家留基委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单位。学校被批准为教育部招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高校,具有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CSC)资格,设有HSK(新汉语水平考试)考点,在校留学生来自美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巴西、摩洛哥、巴基斯坦、尼泊尔、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等五大洲69个国家。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07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201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已建成10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和2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有57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4门省级精品课程、10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获批1项国家级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项目。获评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5个省级教学团队、20个湖北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学校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及湖北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高校。学校实施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分制、导师制、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等培养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文华奖学金、“一带一路”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等40余种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
建校以来,学校累计为社会培养了50余万名各类专门人才,毕业生遍及神州、驰骋海外,快速成长为单位的骨干、社会的精英。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3%以上,涌现出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三好学生标兵赵传宇为代表的一大批高素质人才。2009年,学校涌现出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10.24”长江救人大学生英雄群体,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前身溯源
●江汉石油学院
1950年,北京石油工业专科学校创办,系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的第一所石油学校。
1954年,学校更名为北京石油地质学校。
1965年,学校迁往大庆,易名大庆石油地质学校。
1972年,学校迁校荆州,改名为江汉石油地质学校。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改名为江汉石油学院。
2000年起,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划转湖北省管理。
●湖北农学院
1977年,华中农学院荆州分院创建。
1985年,学校改名为湖北农学院。
1989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为普通本科院校。
●荆州师范学院
1936年12月,湖北省第四简易师范学校创建。
1978年,成立荆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荆州师范学院。
●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
1951年,湖北省沙市卫生学校创建。
1977年,湖北沙市卫生学校升格为武汉医学院荆州分院。
1984年,学校更名为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
合并建校
2003年4月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合并组建长江大学。
2006年,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共建长江大学。
2011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2年4月,国家农业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共建长江大学。12月,入选教育部卫生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同年,学校被列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