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是湖北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全国百所产教融合示范高校、全国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和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学截至2023年1月,校坐落在湖北省咸宁市,现有温泉、咸安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1861亩,校舍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学校现有各类在校生20000余人,其中研究生300余人、留学生120余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96亿元;图书馆藏书229万册,中外文期刊14万种,电子数据库33个。校园风景优美,办学条件完善,被评为“生态园林式学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学校办学历史溯源于1937年创立的蒲圻简易师范学校和1965年创办的湖北医学院咸宁分院,历经传承演变,2002年咸宁医学院与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咸宁学院,2012年更名为湖北科技学院。学校1965年起开办高等教育,1977年开办本科教育,1995年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2011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建校以来,全校师生员工凝心聚力、求真务实、砥砺奋进,形成了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凝练成“弘德、博学、敏行、敢先”的校训和“学生为本、学者为先、依法治校、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校园文化氛围浓郁。
截至2023年1月,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办学特色鲜明。学校形成了以医学为传统优势,理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体系,拥有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三个办学层次。专业体系较为齐全,设有23个学科性学院及教学单位,开设本科专业67个。2012年,学校开始独立培养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有“十四五”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3个(医药与大健康、数字化与智能制造、师范教育与文化传播)、省级重点(特色)学科2个(药学、核科学与技术)、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临床医学、教育学)。
学校教学改革深入,育人成效显著。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药学、生物医学工程、体育教育)、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药学专业)、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地理科学)、湖北省高校改革试点学院2个(爱尔眼视光学院、药学院)、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6个(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地理科学、核工程与核技术、临床医学、小学教育)、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计划项目8个、“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5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3个、省级本科品牌专业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省级一流课程26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8门,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11个、省级教学团队12个、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2个。临床医学专业、小学教育专业以较好的成绩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学校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5个、省级创新创业和实践基地4个、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1个,教学实践基地320余个。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保持在93%以上。2020年以来,学生参加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累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100余项,多次在“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大赛中获奖。
湖北科技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69个本科专业,涵盖11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杭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61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英语、翻译、商务英语)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原则上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进校后部分核心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各省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满足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规则:
(一)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二)新高考改革“3+3”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选考科目之和、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
(三)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中的最高分。
排序后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投档,且入学后不得调整到项目以外其它专业。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美术学、设计学类、音乐学、表演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0.4)×2”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综合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二)舞蹈表演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 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7+文化成绩×0.3)×2”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综合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文化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 按普通类专业同分录取规则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二十条 护理学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科技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对艺术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
第二十七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即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将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提供经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三十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15-8338003 0715-8327888
学校网址: http://www.hbust.edu.cn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1月,学校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材料辐射改性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林业草原桂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2011计划”1个(非动力核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辐射化学与功能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农村教育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1个(材料辐射改性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产业化团队1个(非动力核技术产业化创新团队),应用型研发团队6个。近年来,学校主持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87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339项;获各级各类科研奖励187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奖项46项。
八十余载栉风沐雨、弦歌不辍,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各类专门人才15万余人,他们中绝大多数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基础教育、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骨干力量,大批杰出校友成长为海内外学界名流、商界雄才、政坛精英。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湖北省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先进单位、湖北省示范思政课教学基地、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湖北省高校后勤管理先进集体、湖北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开放办学多元,对外交流频繁。学校立足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依托中国汉族民间叙事长歌研究中心、中国古瑶文化研究基地、湖北省校企共建电机与控制系统研发中心、湖北省香花植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医学电子仪器技术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鄂南特色中药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细胞外囊泡转化应用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湖北智慧康养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咸宁智能机电产业技术研究院、咸宁研究院、咸宁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咸宁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基地、咸宁桂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鄂东南传统建筑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现有附属医院11所、教学医院9所、附属学校1所和校企合作单位300余家。学校建有院士工作站1个、省级研究生工作站7个、省级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1个、产学研合作基地50余个、全国性考试考点3个。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先后与美国、德国、英国、西班牙、新西兰、韩国、匈牙利等13个国家的高校开展实质性合作办学。
学校前身
咸宁医学院
1965年,湖北医学院咸宁分院成立。
1994年,独立设置为咸宁医学院。
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37年,蒲圻简易师范学校创建。
1941年,蒲圻简易师范学校更名为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
1942年,湖北省立第一高级中学成立。
1946年,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更名为蒲圻师范学校;湖北省立第一高级中学更名为湖北省咸宁高级学校。
1971年,蒲圻师范学校、湖北省咸宁高级学校合并为咸宁地区师范学校。
1977年,更名为武汉师范学院咸宁分院。
1983年,更名为咸宁师范专科学校。
1993年,更名为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合并发展
200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咸宁医学院、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咸宁学院。
2011年,获批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点,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
201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咸宁学院更名为湖北科技学院。
2012年11月,入选教育部卫生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
2015年2月,入选湖北省第二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2016年,被选入国家“十三五”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规划。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