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2001年10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江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武汉教育学院、武汉市职工医学院四校基础上合并组建新江汉大学。2002年6月,学校整体搬迁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截至2023年2月,学校总占地面积2036亩,校舍建筑面积75.48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生活便利,是学习、研究、实践、生活的优良场所。
2010年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2018年,学校入选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2019年,学校引进中国工程院谢先启院士,成为第一家拥有全职院士的湖北省属高校;2021年,学校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获批成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获批省部共建精细爆破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科专业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截至2023年2月,学校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1个;开设77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7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5个专业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临床医学专业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5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6门。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4个、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和省研究生工作站9个。学校拥有省级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1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5个、省重点学科(含培育)5个,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学校标识码:41420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体育类学生、地方专项计划学生、定向对口援疆计划学生)、运动训练专业、足球运动专业单招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杰出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和其他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专业考生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省级专业统(联)考。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级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十六条 报考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含同分排序成绩)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报考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其中: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只能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
我校在河南省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舞蹈表演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此类专业考生身高均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相关考试科目要求为:
音乐学专业:须取得音乐教育类统考合格证。
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能按器乐种类投档的省份,主科器乐须为钢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二胡、竹笛、扬琴、琵琶。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专业:主科须为声乐。
舞蹈表演专业:只招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等艺术舞蹈。
第二十四条 表演(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联)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且身高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理科(含首选科目为历史、物理,下同)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足球运动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和会计学(ACCA)、金融学(CFA)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满分150分)。
第二十九条 报考针灸推拿学(国际推广)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满分150分)。
第三十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其它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以大学英语为主。学校另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大学西班牙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针灸推拿学(国际推广)、会计学(ACCA)、金融学(CFA)等专业均有大量英语组织教学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三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身高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类、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含)、女生1.60米(含)以上;
表演(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含)、女生1.65米(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会计学(ACCA)、金融学(CFA)专业只在明确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会计学(ACCA)和金融学(CFA)专业之间可互转,但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包括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学年收取学费,其中出国留学学生第四学年国内学费按普通同类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会计学(ACCA)和金融学(CFA)专业除正常学费外,另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每年单独收取课程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制度。学校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项目。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五条 凡取得江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入学前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学生入学后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六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江汉大学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微信公众号:江汉大学本科招生。
第四十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科研水平显著增强。截至2023年2月,学校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体育科普基地1个,省部级科研平台23个,其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重点实验室3个、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拥有湖北省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创新群体1个,省科技创新团队14个。近五年,学校获得各类纵向科研项目1300余项,其中获批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1项,以课题承担单位承接国家科技重点计划项目3项,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立项1项。学校先后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励135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和一等奖5项。学校重视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多名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优秀本科学生进入北京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办学效益显著,立足武汉,服务湖北,面向全国。学校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18万余人,大批优秀校友成为岗位骨干、行业翘楚,在各自岗位上无私奉献、拼搏进取,诠释着“立德、致用、兼容、创新”的江大校训精神。近五年,学校有70余项成果实施转化和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超过20亿元,其中“柔性显示基板材料聚酰亚胺制备技术”打破柔性显示基板材料全部依赖进口的现状;品种鉴定新技术——多核苷酸多态性(MNP)标记方法破解多项生物DNA鉴定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学校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获得国家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资质,制定国家首个支撑《种子法》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行业标准,承接“国家授权水稻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构建”国家重大项目;依托精细爆破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平台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服务,承接国家、省、市多项重点项目,制定中国爆破协会团体标准3个。武汉研究院作为高端智库,为地方提供一大批高水平的思想理论成果和决策咨询方案。武汉车谷江大女子足球俱乐部是全国唯一征战女超联赛的学生军,问鼎足协杯冠军,实现赛季“双冠王”、联赛“三连冠”。在抗击“新冠肺炎”阻击战中,刘建华被评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朱国超被评为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校友夏思思被追授“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校徽
学校校徽呈圆形,蓝白两色,主体图案为“江”“大”两汉字的变形体,上下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校旗
学校校旗呈矩形,红底白字,胡耀邦同志题写的校名居中排列。
校训
立德、致用、兼容、创新
坚持开放式办学理念,大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截至2023年2月,学校成为武汉市首个获批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类重点引智项目的市属单位,获批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项目13项,外籍专家萨拉·普拉托荣获2020年中国政府友谊奖。先后与22个国家和地区的65个高校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每年近百余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校龙舟队参加乌干达龙舟赛连续3年获总冠军。学校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美、英、法、日、韩等国高校开展校际交流和交换生项目,每年派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学习交流,现有在籍留学生280余人。建成纳米生物医学工程中心等国际联合实验室12个。
前身溯源
原江汉大学
198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这4所分校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江汉大学。
1982年8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武汉师范学院汉口分院并入江汉大学,同年10月将武汉市财贸干部学校并入江汉大学。
1985年10月,经取得武汉大学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在江汉大学内设立武汉大学分校。
1998年4月,经湖北省教委同意,停止使用武汉大学分校名义招生,原以武汉大学分校名义招生的本科专业改以江汉大学名义招生。
原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
1981年,省政府下达《关于武汉市建立三所高等院校分院的批复》批准建立华中工学院汉口分院。
1992年2月,市编委下达《关于调整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管理体制的通知》,将武汉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与华中工学院汉口分院合并。
1993年5月,华中工学院汉口分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
原武汉教育学院
1950年,武汉市暑期教师学院创建。
1952年,改名为武汉教师学院。
1953年8月,易名为武汉市教师进修学院。
1980年10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教育学院。
1993年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市委党校分校并入武汉教育学院。
原武汉市职工医学院
1958年,武汉第二医学院和武汉中医学院先后成立。
1960年,两校合并,更名为“武汉卫生干部进修学院”。
1961年,与武汉市医学专科学院合并,更名为“武汉市医药专科学校”。
1962年6月,更名为“武汉市医师进修学院”。
1982年,学院改为“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干部进修学院”,隶属武汉市领导,市卫生局管理。
1984年,经湖北人民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市职工医学院”。
1987年,学院成立“湖北医学院汉口办学点”,以湖北医学院名义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1992年,被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学校”;同年,开始从应届高考学生中招收和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委托培养合同书)。
1993年,卫生部评定为全国成人高等医学院校“一类学校”。
合并重组
1999年4月,教育部下达《关于同意江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武汉教育学院和武汉市职工医学院合并筹建新江汉大学的通知》。
2001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组建新江汉大学的通知》,正式组建新的江汉大学,同时撤消原四所学校的建制。
2005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良好评估。
200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化学研究院整体并入江汉大学。
2010年3月,学校正式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6月,获得专业学位授予权。
2018年,学校入选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2019年,学校引进中国工程院谢先启院士,成为第一家拥有全职院士的湖北省属高校。
2020年,学校被列为“湖北省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高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