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座落于素有“九省通衢”美称的湖北省武汉市中心地带,毗邻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中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磨山;南邻中国光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倚武汉植物园;西至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至中国地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校园依山傍水、绿树成荫、草坪花圃、清新幽雅,是典型的园林式学府。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截至2023年,学校开设有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园林技术、旅游管理、会计、法律事务、文秘、光电子技术应用等特色鲜明的19个专业(方向),涵盖文、理、工、经、管、艺术等多个学科领域。实行“双证制”(毕业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搭建理想平台。同时,学院实行专套本制度,并与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等几所本科院校联合开展“3+2”五年一体化专升本培养计划,为学生提供理想的本科教育模式。
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近几年已在学生中发展党员数百名。学院尽心竭力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已为26个省(市、区)及国家部、委输送毕业生近万名,其中有不少毕业生已成为部门领导或技术骨干,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我院根据就业市场紧缺型人才需求,针对部分专业学生进行学校、企业订单式联合培养的模式。校企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师资、技术、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通力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教学,使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掌握到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实实在在地参与名牌企业实习、实训,切身体验实际工作的全过程,从而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学院开通“绿色通道”:学生在校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还有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及学院设立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多项奖项。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学院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568号(邮编430074)。国家标准代码:12369。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招生相关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无男女性别限制,外语语种为英语,不进行口试,学院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对要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提供方便。目前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均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标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 027—50528956
传 真: 027—87513916
网 址:http://www.whgmxy.edu.cn
第十六条 其它
第一款 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款 本章程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款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88年6月,前身是原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与武汉时代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大专班;
1993年6月,改为武汉时代大学;
2002年8月,建立武汉时代职业学院;
2006年,武汉工贸职业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