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北省司法厅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政法类、警察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湖北省警官学校、湖北省司法学校、湖北省法制报社等单位合并组建。在40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党对警校工作全面领导,始终坚定“警校姓党”办学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初心使命,始终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协同育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办学定位,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警官职业大学。
截至2023年,学校植根司法行政行业,立足“警”字专业,不断优化布局调整,现有25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专业1个,央财支持专业2个,司法类国家控制专业(警察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专业10个。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属代码:C563),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对取得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专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
第五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报考及录取
第十条 报考条件: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报名条件,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十三条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同意将司法警察学本科专业和司法警务专科专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复函》文件精神,2024年学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等6个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湖北省公安司法类专科提前批录取,按男女生计划分开投档,女生投档比例不超过提前批总计划数的10%。录取条件具体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摄影摄像技术专业在艺术专科批录取,按照生源计划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文化及美术统考折算成绩,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章程》第十条报考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及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造假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分年度缴纳。
第五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类型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六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3214207;027-83254957
学校网址:http://www.whpa.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hpa.cn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邮政编码:43004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建校多年来,学校坚持“文武兼备、追求卓越”质量文化,积极对接行业,先后培养了10多万名政法专业人才。积极服务社会,助力军运会及汉马等省市重大赛事安保活动,每年协助武汉三大火车站完成春运安保工作,承担在汉高校大学生及企事业单位军训年均5万人次。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可按年度控制比例,通过便捷入警相关政策招考合格后直接录用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其他专业毕业生可通过大型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机关事业单位定向培养辅助人员等形式实现高质量就业。
“十四五”期间,学校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厅党委“以大格局做好大文章,以大交流开阔大视野,以大合作搭建大平台,以大力度贯通大系统”总体要求,紧扣学校强烈的政治属性、崇高的教育属性、鲜明的政法属性和神圣的警察职业属性,着力打造警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智慧司法科技高地、警察培训创新高地、乡村振兴法务高地、平安湖北实践高地,努力建成省级“双高”院校和“行业领先、全省一流、社会赞誉”的现代司法警官职业大学,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平安保障和司法警务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学校是教育部“1+X”证书制度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ICT 行业创新基地”首批合作院校、湖北省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训)基地、湖北省高校党建工作试点院校、湖北省便捷招录人民警察定点院校。
学校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80多项,2020年被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2021年被评为“湖北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武汉市高校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获批省级“双高计划”专业群(A档)立项建设单位。
前身溯源
湖北省警官学校
1981年4月,湖北省劳改干部学校成立。
1984年1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北省劳改工作学校。
1985年6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北省劳改警察学校。
1993年2月,经湖北省劳改工作管理局批准更名为湖北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
1996年2月,经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湖北省警官学校。
湖北省司法学校
1981年2月,成立湖北省司法干部训练班。
1984年1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湖北省司法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成立湖北省司法干部学校。
1987年6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北省司法学校。
合并发展
2002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警官学校升格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03年5月,湖北省司法学校整体并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并设立了湖北省司法厅培训中心。
2003年12月,湖北法制报社整体并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009年2月,经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湖北省司法厅培训中心更名为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
2009年,被选定为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
2011年,被选定为湖北省教育援疆对口培训院校。
2012年,被选定为司法部司法信息化建设重点院校。
2015年,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与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成为一体的办学实体,同年、被选定为湖北省高校党建工作试点院校。
2020年,被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1年,被评为“湖北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武汉市高校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获批省级“双高计划”专业群(A档)立项建设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