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图书馆始建于1960年8月。1994年经国家文化部组织第一次业务评估,定为国家三级图书馆,1998年在全国第二次图书馆评估中,定级为国家二级图书馆。2004年、2009年第三次第四次图书馆评估,升级为国家一级图书馆。海城市图书馆2010年11月迁至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总面积约3400平方米,是集成人和少儿读者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公共图书馆。目前海城市图书馆已经成为海城市的文献信息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在全市的文化、教育和科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馆设有外借室、报刊阅览室、工具书阅览室、少儿阅览室、采编室、电子阅览室,分别承担书刊流通、阅览、采访、编目、典藏、信息服务及现代技术服务等工作。2009年开始使用图创INTERLIB图书馆管理系统,2013年实现了鞍山市地区馆之间的联合借阅“一卡通”服务功能。
海城市图书馆坚持 “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提出了基础服务要坚持“巩固、提高、创新”的方针,为读者提供优质、满意的读书环境。
截止2013年,拥有各类载体的馆藏资料207132册,阅览座席310个,实行所有服务项目免费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坚持每年组织读者开展讲座、读书征文、读者座谈会、小读者联谊、新书宣传、送书下乡等系列活动,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
1、遵守本馆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入馆读者请注意仪表着装,请勿着背心、拖鞋或带钉鞋馆。
3、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建筑设施。请勿随意搬动、挪用馆内设备及桌椅。
4、馆内要保持肃静,不要带小孩入馆。请勿在馆内喧哗打闹,吹口哨等。
5、维护公共秩序,请勿在室内睡觉和长时间交谈。
6、保护环境卫生、保持馆内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不禁在馆内一切地方吸烟,违者罚款1~10元。
7、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进入电子阅览室,自带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8、遇有紧突发事件发生时,请读者有序的依照工作人员指引进行避难和疏散。
1、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读者须持代书板进入书库,查阅图书时,将代书板放在该书的位置,选好图书后将代书板取出,交回机台,并办理借阅手续。
3、根据读者办理的借书证种类借阅图书册数,借期30天,限期内未看完可续借一次。
4、借书时请检查书内外有无污损,发现后及时声明。
5、如图书丢失,读者需按原书自行购买赔偿。
6、读者要爱惜图书,图书如有污损严重应按图书丢失方法处理。
7、读者要爱护库内一切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发现窃书,每册罚款50元。
8、读者禁止带包入库,严禁吸烟、不准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9、书籍单价超过押金的不外借。
一、办理借书证须知
1、读者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借书证。身份证即为借书证,办证时要即时修改密码,防止密码信息泄漏带来隐患,密码设置后可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续借、借阅查询等功能。
2、借书证押金有100元、200元2种类型可选。
3、100元押金限借4册图书、200元押金限借8册图书并且所借图书总金额不得超过押金金额。超押金图书只限馆内阅读。
4、借书证可在外借处、少儿馆通借。还书需要到借书的地点办理。
5、图书借期统一为30天,可续借一次。
6、读者退证须本人持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
7、少儿读者凭家长身份证办理借书证。
二、办证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8:30——晚15:30
三、办证地点
图书馆采编室、图书馆少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