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图书馆建于1998年9月28日,为区级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图书外借、报刊阅览及参考咨询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曾被《厦门日报》誉为“爱书人温馨的家”。2009年—2013年连续被评为思明区区级文明单位,2013年被文化部公布为全国一级公共图书馆。现有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员22人。
一、馆舍情况
区图书馆新馆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开馆,总建筑面积近4800㎡,阅览坐席将近400个,实行借阅合一的管理模式,并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开设了藏有各类公共图书近55万多册的图书外借区,订有杂志、报刊400余种;少儿阅览区及收藏地方文献、工具书、参考文献等参考阅览室。建立了电子阅览区域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思明区区级支中心、视障人士借阅区。
二、馆藏特色
一是积极收集闽台、闽南文化方面图书资料,促进两岸文化的交流与发展。二是以“写厦门的书”与“厦门人写的书”等地方文献作为收藏重点设立专柜。
三、文化服务
一是天天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达75.5小时,馆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部免费。同时开通门户网站、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每月推出《新书推荐》专版、《图书借阅排行榜》及《读者借阅排行榜》,鼓励读者多读书,读好书。二是建设城市街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及开通流动服务车,方便社区居民借阅图书。同时通过实地走访指导,促进社区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及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还深入工业园区及部队驻地,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部队官兵的阅读需求。
一层:24小时自助借还图书室、展示厅
五层:总服务台、未成年人电子阅览区、盲文区、未成年人阅览区、报刊杂志阅览区、自然科学类文献借阅区
六层:参考资料室、电子阅览区、港台图书、文学类文献借阅区
七层: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区、社会科学类文献借阅区
八层:多功能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区
思明区图书馆坚持全年开放,天天开放,每周开馆68小时以上。服务理念:“努力服务,方便大众,照顾特殊”。
馆内设馆长室、办公室、流通部门等机构,人员编制5人,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现馆舍面积1600平方米,阅览座位156个,实行借阅合一的管理模式,并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开设了藏有各类图书约16万册的图书外借区;订有报纸、杂志300多种的报刊阅览区;少儿阅览区以及收藏地方文献、工具书、贵重参考文献等的参考阅览室等。2005年被评为全国三级公共图书馆。
思明区图书馆努力探索馆藏建设新路子。建馆之初就确立了以“写厦门的书”及“厦门人写的书”作为收藏重点的馆藏方针,并逐步将重点收藏的范围扩大到闽南文化、闽台文化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随着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频繁和购书渠道的畅通,为进一步促进两岸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拓宽读者的视野,馆内增设了“台版图书”专区,并辟设了以台版漫画书籍为主的少儿阅览区。
思明区图书馆努力发挥在思明区文化事业中的骨干作用。确立了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社会的工作方针。经常深入基层,根据基层图书室的具体情况给予指导支持,促进社区图书室的规范建设,为形成学习型社会、读书型社会做出贡献。
思明区图书馆以繁荣社区文化为己任。经常组织开展图书(知识)进社区活动,以图书阅览、图片展、知识有奖问答及业务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广大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办理新证
(一)个人借阅证
1.凡愿到图书馆借阅书刊的个人,可向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
2.本馆借阅证与厦门市社会保障卡通用。持有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者,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馆开通图书借阅功能;无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军官证或士兵证、本人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到本馆办理临时借阅证。
3.办证前,读者应在办证处领取《厦门市图书馆读者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完整的个人资料。
4.办理本馆借阅证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分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种等次,每个借阅证可借阅与押金等值的书刊。
5.在总馆、各分馆及汽车图书馆所办的借阅证具有同等功能,一证通用,通借通还。
6.新办理的借阅证,在一个月内不办理退证手续。
7.读者如需调整押金等次,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借阅证和身份证原件)、押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押金增减手续
(二)集体外借证
1.凡需到图书馆借阅书刊的单位,可向图书馆申请办理集体外借证。申请者可到本馆流通服务部办理。
2.申请办理集体外借证,须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图书馆集体外借用户登记表》。
3.办理集体借阅证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种等次,每个借阅证可借阅与押金等值的书刊。
(三)数字资源阅览证
1.需利用本馆数字资源而不外借书刊的个人,可向本馆申请办理数字资源阅览证。
2.办证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如实填写《厦门市图书馆读者登记表》,到办证处办理申请手续。
二、退证
1.读者退证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借阅证和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押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押金收据丢失,应先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办证处办理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方可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借书证(社会保障卡)到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
2.代办退证的,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退证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借阅证和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押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
3.集体外借用户退证须持单位委托书、集体外借证、押金收据及经办人身份证到本馆流通服务部办理退证手续。
4.退证前须还清书刊及借阅逾期滞还金、图书污损或丢失赔偿金等。
三、挂失、补证
1.遗失借阅证应及时挂失,挂失前产生的书刊被冒借或押金被冒领等后果由本人负责。
2.借阅证挂失的两种方式:
(1)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图书馆办证处办理挂失手续。
(2)通过语音电话(2980252)办理挂失手续。
3.借阅证挂失后,可携带押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办证处补办新证。补证前须还清书刊及借阅逾期滞还金、图书污损或丢失赔偿金等。若挂失后重新找到借阅证,又尚未补办新证,可到办证处办理原证恢复手续。
4.已补办新证的,旧证同时作废。
5. 集体外借用户的挂失、补证到流通服务部办理。
四、办证时间
总馆及各分馆开放时间均可办理。
图书馆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为保证正常的服务秩序与安全环境,共同营造和谐有序、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请读者遵守如下规定。
1.树立文明市民形象。入馆读者应衣着整洁、端庄,赤膊、赤脚等衣冠不整者以及酒醉者谢绝入馆。
2.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请勿携带危险品入馆;请勿骑电动代步车进馆;请勿在馆内吸烟;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3.保持馆内环境卫生。请勿携带宠物进馆;请勿将食品、饮料带入借阅区内;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4.保持安静、文明的阅读环境。入馆前请将手机调为静音状态,请勿在借阅区拨打或接听手机;请勿在馆内吵架、斗殴、喧哗、戏闹、追逐以及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请勿在馆内躺卧、睡觉;请勿用私人物品抢占阅览座位。
5.爱惜图书馆各种资源及设施。损坏书刊按《厦门市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的有关条款赔偿;损坏电脑、桌椅等设施,按价赔偿。
6.未经允许,请勿在借阅区内拍照、摄影。
7.12岁以下的儿童进入成人阅览区需有家长陪同,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
8.团体参观请提前与本馆办公室预约。未经准许不得在馆内进行非图书馆阅读活动。
9.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如出现违规现象,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遇有紧急事件发生,请依照工作人员的引导疏散。
普通文献借阅区读者守则
1.本借阅区内的文献资料免证查阅、凭证外借。读者需要复制资料,可使用设于本借阅区内的自助复印机和自助扫描仪。
2.本借阅区以开架方式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每位读者一次取阅书刊三册(件),并在该区域内阅读。查阅书刊时请轻拿轻放,书刊阅读完毕请置于指定位置或平放在书架上,由管理员归架。
3.本借阅区书刊凭证外借,每证可外借与押金等值的书刊。书刊借期为21天,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21天;读者可通过续借电话2980252或登录本馆网站(www.xmlib.net)上“统一认证平台”进行续借,已超期的书刊不可办理续借;若逾期未还,每册每天须交纳借阅逾期滞还金0.10元。
4.书刊外借,请到自助借书处办理。
5.办理书刊外借手续前,应先检查所借书刊有无破损、缺页等现象,若发现破损、缺页,请及时告知管理员,并加盖破损证明章,以明责任,避免按违章处理。
6.借还书刊时应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
少儿借阅区读者守则
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的阅读环境与秩序。不在室内喧哗、追逐戏闹、吵架斗殴等。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2.儿童进入借阅区,需由家长陪同。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自觉遵守本馆规定,不在室内吸烟、聊天、拨打或接听手机、打骂孩子,以自身文明行为教育孩子。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孩子受伤、走失等,本馆概不负责。
3.本借阅区实行开架借阅服务。架上书刊可自行取阅,每次限取三册;取阅书刊时请轻拿轻放,书刊阅读完毕请置于指定位置或平放在书架上,由管理员归架。读者如需复印文献资料,可在咨询台办理登记手续后到一楼大厅复印。
4.本借阅区书刊凭证外借,每证可外借与押金等值的书刊。书刊借期为21天,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21天;读者可通过续借电话2980252或登录本馆网站(www.xmlib.net)“统一认证平台”进行续借,已超期的书刊不可办理续借;若逾期未还,每册每天须交纳借阅逾期滞还金0.10元。
5.办理书刊外借手续前,应先检查所借书刊有无破损、缺页等现象,若发现破损、缺页,请及时告知管理员,并加盖破损证明章,以明责任,避免按违章处理;借还书刊时应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
6.爱惜图书,遗失或污损书刊及加工标识者以及偷窃、有意破坏(如裁割、撕裂、更换内容等)书刊资料者,将按《厦门市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赔偿。
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1.遗失文献资料,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但需另行缴纳加工材料费:普通图书每册5元、音像资料每盘5元。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的文献,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1 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若属馆藏孤本,则按原价的20倍赔偿。
1.2 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若属馆藏孤本,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
1.3 无标价的文献资料,参照我馆估价,按以上1.1、1.2款的相关规定赔偿。
1.4 多卷册的文献资料,按全套定价赔偿,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不归读者所有。
2.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污损情况严重、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
3.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书标、防盗磁针等标识材料的,按每处1-2元赔偿。
4.偷窃、故意破坏(如裁割、撕裂、更换内容等)文献资料的,按该文献价格(报刊按全年定价)的1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借阅权限,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平时:08:30~20:30
周五:08:30~12:00
备注:
1、周五下午闭馆整理馆务,不对外开放。
2、期刊、工具书不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