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图书馆成立于1962年,为焦作市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焦作市图书馆地处龙源湖畔,新馆于2012年4月正式对外开放,建筑面积15305平方米,由阅读区、文献服务区、开架外借区等部分组成,拥有阅览座席1300多个,信息接口1094个。内设办公室、流通部、报刊部、少儿部、技术部、辅导部、历史文献部等8各部室,并有报告厅、多功能厅、陈展室等配套服务设施。拥有残障人阅览室、低幼绘本区、少儿借阅室、文学借阅室、报刊阅览室、过报阅览室、社会科学借阅室、自然科学借阅室、过刊阅览室、参考工具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历史文献室、地方文献室、自修室等各类阅览窗口。数字图书馆融合了计算机技术、数字网络通讯、无线覆盖、多媒体展示等高科技手段,为广大读者提供快捷、方便的借阅服务。
现有馆藏文献近70多万册,收藏了《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一批重要典籍的影印本以及大量具有焦作本地特色的地方文献资源。
读者借阅卡(“一卡通”)是焦作市图书馆借阅图书、报刊、电子资源等馆藏文献的有效证件。
一、办卡手续
读者办卡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护照、驾驶证等)申请办理(未成年人须持户口本由监护人带领办理),填写焦作市图书馆读者登记表,交纳押金,申办焦作市图书馆读者借阅卡。
办理时间:
冬: 08:30——17:30;夏:08:30——18:00
(每周一上午闭馆,内部整理)
咨询电话: 0391—3592399。
二、借阅卡种类
本馆读者借阅卡(“一卡通”)分为A、B、C三种,A卡押金100元、B卡押金200元、C卡押金300元。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可外借1—3册总价不超过本卡押金的图书等文献资源。读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办理。办理借阅卡种类的更改,可持卡、身份证原件及押金收据到总服务台办理。
三、挂失补卡、退卡手续
如借阅卡不慎遗失,读者应及时到本馆总服务台挂失。在办理挂失手续前,借阅卡被他人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读者挂失后若找到原卡,凭办卡时本人的有效证件和押金收据到办卡处解除挂失,恢复原有功能。借阅卡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补办,每卡需交纳补办工本费10元。
借阅卡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在还清所有图书后,凭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押金收据并交纳补卡工本费10元,到总服务台补办。已补办新卡的,旧卡同时作废。
读者办卡后如需退卡,在还清所有图书后,请本人持借阅卡、有效证件和押金收据,到总服务台办理退卡手续,如委托他人退卡,须同时持借阅卡、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未成年人退卡应由监护人带领办理,须持借阅卡、本人户口本(或监护人身份证)及押金收据。新办理的借阅卡在一个月之内不办理退卡手续。读者退卡后重新办卡的属二次办卡,二次办卡须交纳工本费10元。
四、注意事项
1、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张借阅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工作人员有权没收已挂失却被他人使用的借阅卡。
2、敬请读者妥善保管借阅卡,如因保存不当不能使用,需重新办卡,工本费自理。
3、敬请读者妥善保存押金收据,遗失不补。
4、图书馆书刊属国有资产,每位读者应细心爱护。外借图书有期限,请注意及时归还,超期需缴纳滞纳金。
5、持卡者请遵守焦作市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一、焦作市图书馆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欢迎所有读者文明借阅。
二、读者入馆请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干净,不穿背心、拖鞋、吊带衣服等入馆,严禁穿轮滑鞋、滑板入馆。
三、为保持整洁干净的借阅环境,请勿在馆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为维护文明的公共借阅秩序,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于静音状态,请勿大声喧哗,请勿在借阅区域接打手机、交谈。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馆。家长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本馆,请注意安全。
六、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勿乱写乱画。
七、出入借阅场所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协助工作人员的询问。
八、图书馆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在馆内进行各项文化活动,如借阅书刊、自习、参观、听讲座等,请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九、图书馆属公共场所,未经工作人员许可,请勿拍照。
十、欢迎广大读者和社会各界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为了加强焦作市图书馆馆藏文献的管理,提高馆藏文献利用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读者借阅卡
1、读者借阅卡是焦作市图书馆借阅图书、报刊、电子资源等馆藏文献的有效证件。
2、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请勿转借他人。工作人员有权没收非本人借阅卡。
二、借阅期限、续借及滞纳金
3、每卡每次可外借图书1-3册,图书外借期限为30天,借期内可以续借一次(如超过借期,则无法办理续借手续),续借天数同样为30天。
4、为提高图书等文献资源利用率,请读者在外借期限内及时归还。
三、遗失、损坏文献资源的赔偿
5、遗失、损坏图书、报刊文献资料者,按本馆相关规定应给予赔偿。丢失赔偿标准:出版年份距遗失日期1年内,原价赔偿;1年以上,5年以内,2倍赔偿;5年以上,10年以内,3倍赔偿;10年以上,15年以内,5倍赔偿;15年以上,20年以内,10倍赔偿;20年以上,20倍赔偿。污损赔偿标准:按污损程度参照遗失标准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