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图书馆始建于1926年,时称教育民众图书馆,后改为浏阳中正图书馆,当时书刊较少,时关时开。解放后,“浏阳中正图书馆”改名为“浏阳县图书馆”。1960年县图书馆并入县文化馆。1966年藏书近万册,在“文化大革命”中流失殆尽。
馆内设有综合外借处、阅览室、少儿室、采编室、电子阅览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读书工程、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多媒体演示报告厅等多功能性的服务窗口。开展书刊外借、阅览、参考咨询、文献检索、专题服务、系列讲座、社会教育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读者服务工作,并担负全市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农家书屋的建设与辅导任务。
办证对象
凡同意遵守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公民均可办理借阅证,未成年人初次办证需监护人陪同办理,按规定交纳外借押金,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借阅管理制度。
申办步骤
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办证押金,领取借阅证。
借阅证类型
类型 权 限 押金
成人借阅证 在馆借阅,每次可借图书1-3册 100元(可退)
少儿借阅证 在馆借阅,每次可借图书1-3册 100元(可退)
注:持本馆借阅证可到电子阅览室按规定免费上网和查阅地方文献室及过刊室资料。
借阅时限
每次借阅时限为30天,到期内可续借一次(可电话续借)。超期按每天每册0.1元收超期费,超期费最高限额为10元。遗失、损坏按文献定价1-10倍赔偿。
借阅证续期、挂失、补证、退押金
1、借阅证有效期为永久。
2、 借阅证遗失,请及时致电或借阅窗口挂失。
3、 挂失后15天可补证,补证费3元。
4、 借阅证损坏,造成不能使用,需交纳3元补证费,补办借阅证。
5、 退取押金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办证窗口
三楼: 综合外借处
四楼: 少儿阅览室
1、入馆读者请注意着装仪表,请勿影响他人阅读。
2、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安静,请勿在楼区内大声喧哗、戏闹、追逐、吵架、斗殴。
3、请勿在馆区、楼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果壳等污物;请勿在墙面、地面乱刻、乱画、乱贴、乱涂。
4、读者应爱惜文献资料,严禁污损、撕页、挖剪、圈点、批注等有损书刊资料的行为违者将处以文献价格1-10倍的罚款。
5、读者不得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文献资料出室,一经发现将视为偷窃行为进行处罚。
6、请勿将大件行装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宠物等带入馆内。楼区内严禁烟火。
7、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8、请遵守上述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浏阳市图书馆建于1929年11月,时称“浏阳民众图书馆”,藏书7600余册,有职员2人,1935年撤并民众图书馆称号,创建民众教育馆。
1946年,图书馆从民众教育馆分离,改称“浏阳县中正图书馆”,馆址设奎文阁,藏书约万余册,管理员2人。
解放后,政府接管图书馆,设立“浏阳县文化馆图书室”。1958年,图书室扩建为“浏阳县图书馆”,藏书2万余册。
1960年又撤销图书馆并入县文化馆。
1976年3月,县革委会发文正式恢复重建浏阳县图书馆,藏书增至3万余册,设职员4人,曾先后借用县文化馆,文化宫的场地接待读者。
1982年,图书馆选址城关下河街4号,兴建图书馆舍一栋,面积1040平方米,于1983年6月正式对外开放接待读者。
2001年,为适应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广大读者的需求,图书馆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投资240余万元,兴建一栋3000余平米的阅览大楼,并大量添置图书,逐渐形成集收藏社科、自科、古籍文献、地方史志和各时期报刊杂志、现代电子文献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现有藏书达16万余册。
浏阳市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设立的完全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收集整理、传播优秀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作为目的,本着“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服务于广大市民。
浏阳市图书馆热情欢迎并诚恳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或机构团体友情捐赠图书、手稿及其它类型的文献资料。特别欢迎捐赠有关浏阳人文历史地理自然等浏阳地方文献,机构团体和各界人士编辑出版的内部资料或出版物(如属连续出版物,鼓励长期捐赠)。零散报刊、破损图书等一般不接受捐赠。捐赠以无偿和不附带任何条件、图书馆能自由处理为原则。对于捐赠的图书,我馆将悉心收藏。
凡有意提供捐赠的人士或团体可通过以下方式:
邮寄捐赠: 湖南省浏阳市图书馆(解放路116号) 邮编4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