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图书馆创立于民国元年(1912年), 由先贤袁嘉谷先生倡议,始设于南门公米店西楼上,称"石屏图书馆"。 1950年,成立"石屏县人民图书馆",后并入石屏县文化馆,称"石屏 县文化馆图书室", 1980年,更名为"石屏县图书馆"。1987年,在古城文庙东侧独立建盖了面积为975平方米的藏书楼,挂牌称"云南省石屏县图书馆 "。
2005年5月,在 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占地面积1281平方米 的图书馆新馆在文化公园开工建设,2007年3月完工 ,7月正式投入使用。根据现代图书馆发展趋势,新 馆将与现代化管理接轨,全部业务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
今后,石屏县图书馆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为宗旨。积极探索新时期图书馆工作的新路子,为 全县读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努力打造"文献名邦"文化窗口的良好形象。
设有采编、外借、少儿借阅、综合阅览、电子阅览、专家阅览、少儿阅 读辅导、地方文献、业务辅导等科室。
石屏县图书馆现有各类藏书22万余册,其中古籍8765册,流动图书5万余册,进入数据库9万余册。其它图书6万余册。
一、读者免证进入书库阅览,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借书证。
二、图书借期均为60天。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逾期1天,每册交逾期使用费0.10元。
三、图书到期如需续借,可上网续借或携带读者证到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只可续借一次。
四、图书办理外借手续前,请核对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缺页、涂污。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由工作人员作技术处理,加盖图书馆印章。
五、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书库。如发现盗窃行为,将收回原书,取消读者持证资格一年,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请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折页、勾画、圈点、撕割、水浸、损坏图书加工标识等。如有污损,将视情节轻重,按书价的0.2至1倍赔偿,污损严重,无法修补的,按遗失处理。
七、如不慎遗失图书,赔偿办法处理参照《石屏县公共图书馆图书赔偿制度》。
八、读者遗失图书,也可赔偿原书:可赔同种书(同书名,同著者,同出版社,同版本),或同种书的新版本。限期一个月内赔偿所购图书。
九、遗失图书赔款后,找回原书,经检查无破损者,须在缴交赔偿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办理退款手续。
十、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遗失图书,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十一、请将私人物品(背包、手提袋等)存入存包柜,不得将食品、饮料、私人书刊等物品带入书库。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本馆概不负责。
十二、请自觉遵守并注意公共卫生,保持书库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入室时,请将移动电话调整到静音状态,拨听电话请到室外。不得携带宠物进入书库。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持本人身份证或护照(8—16周岁读者凭户口本或学生证),愿遵守我馆借阅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交纳相应押金即可办理借阅卡。
2、进入我馆各借阅室均需出示借阅卡(综合阅览室、少儿室除外);
3、借阅卡实行年度审验制; 办卡期限满一年,需持卡到办证处进行年度审验,未能如期审验的读者卡,系统将自动停止其借阅功能;
4、借阅卡丢失,请速到办卡处办理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1)办理挂失后,若找到原卡,请带身份证到办卡处声明解除挂失;挂失一个月后,可补办新卡,原卡同时作废。办理补卡手续时须带本人身份证及押金收据;
(2)借阅卡损坏需更换新卡,需交回旧卡;
5、读者凭身份证、押金收据可退卡,退卡时需归还所借文献,押金退还读者,借阅卡由图书馆收回。若代他人退卡,请出示本人及代退者的身份证;
6、请妥善保存押金收据,遗失不补。退卡时无押金收据,一律不予退还押金。
一、文明入馆 服从管理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穿背心、拖鞋入馆;
互相尊重,语言文明,不在馆内争吵、打闹;
自觉遵守馆章馆规,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文明阅读 诚信借阅
爱惜书籍,不乱涂乱画、撕损污染书刊,不擅自将书刊带出馆外;
尊重知识产权,不私自拍摄、刻录文献资源或恶意下载数字资源;
讲求诚信,及时归还所借图书。
三、讲究卫生 爱护设施
不带宠物入馆,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保持馆内整洁;
不带食品、液体物品进入阅览室,在馆内指定地点就餐、饮水;
正确使用公共设施,遇到问题找工作人员帮助解决,不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四、保持安静 注意安全
轻拿轻放,轻声细语,不大声喧哗;
将手机设为阅览室再接静音状态,离开打电话;
不在馆内吸烟,不带易燃、易爆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馆。
五、自尊自爱 遵守公德
保持形象,不做有碍人格和观瞻之举;
珍惜时间,不在阅览室占座、闲聊、睡觉;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