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图书馆始建于1933年,后随着形势变化,建建停停,1978年11月再次恢复建馆至今。是由政府为公众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服务机构,是本县的藏书中心、信息中心。国家一级图书馆。馆址座落在县城烈士陵园内,环境幽静,绿树成荫。建筑面积为2186平方米。现有职工15人。总藏书量为12万册。
本馆的定位是以数字化图书馆为前景,体现公共公益、平等开放交互理念,融合传统与现代化相结合的功能,采取开放灵活的藏、借、阅、查、展、培一体的新型服务模式,建立了采访、编目、流通3个子系统和馆内局域网,除了特定或特殊的文献外,藏书全部对读者免费开放利用。开设有图书外借处、电子、报刊、少儿、地方文献与参考咨询室等7个服务窗口。采取轮休不闭馆的服务方式,常年为读者免费开放。开展书刊阅览、外借、多媒体视听、工具书检索、代查咨询等服务,举办各类讲座、培训、影视放映等多项活动。为读者提供图书外借、报刊阅览、资料咨询、信息导航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我馆以其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快捷的查询、舒适的环境吸引着广大读者,已成为象州县科技文化教育基地。我们将继续秉承“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为服务理念,倾力打造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更好地为当地群众生活、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证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
办证:填写《办证登记申请表》,现场拍摄照片1张。
费用:图书押金50元或100元。
借期:各类图书借期均为30天。如有需要可办理续借一次,续借为15天。贵重书刊酌情借阅。
超期处理:借书逾期者,视情节情况予以停借处罚。
损坏丢书:可购买相同版本或新版本同种书籍赔偿。如不能购买同种书籍,按书籍实际价值2倍赔偿。损坏图书由工作人员酌情处理。
退证:先归还所借图书,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借书证即可办理。如委托他人退证,须持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挂失补办:及时到办证处登记挂失,挂失满7日后再持有效证件补办,原借书证自动作废。
办证地点:图书外借处、少儿阅览室或服务总台。
不详之处由各室负责解释或致电本馆,本馆服务热线电话:0772-4362306。
为保证本馆图书的正常流通和避免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请读者遵守如下规定:
一、读者借书凭本馆发放的借书证借阅,个人借书证只供本人使用。请读者妥善保管好借书证,如遗失请及时到办证处登记挂失,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归还和赔偿,挂失满7日后持卡人再持有效证件到办证处重新补办。
二、本馆借书证分成人读者证和少儿读者证两种,办证时须持自身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在借阅开放时间内到办证处办理,每本证收押金50元(或100元),免收工本费、图书磨损材料费等。退证者也须持自身有效证件在原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
三、外借之书,只限于我馆公开流通的图书。珍本书、工具书一般不外借,如工作需要,可凭借书证或单位介绍信在馆内阅读。
四、借书册数视押金而定,50元押金最大借阅文献数量为2册,100元押金最大借阅文献数量为4册。各类图书借期均为30天,如有需要可办理续借一次,续借为15天。续借可在本馆微信公众号登录续借或到借书处办理续借。
五、持有逾期图书的读者均不能继续借阅书籍,读者需把逾期的书籍归还后方可再借图书。请读者按时归还借阅书籍,借书逾期者,视情节情况将予以停借处罚。
六、图书借出时请读者当面查看,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向工作人员说明。读者要文明阅读,爱护书籍,若将图书污损或遗失,则按如下规定赔偿:
1、遗失或严重污损不能再使用的,赔原书或按原价二倍赔偿;如遗失或严重污损的是多卷(册)图书,按整套书价赔偿。污损的图书或遗失多卷(册)书的剩余若干册书仍归我馆所有。
2、一般污损的书刊,视污损程度收取修补费0.5~5元。
七、借书处图书实行全开架管理。为确保图书安全,请入室借书的读者将自己的提篮、背包等自觉放在存物柜内或交由工作人员保管(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八、集体借书证须持证明进行登记,并交纳押金500元,一次借书不得超过200册,借书范围与上面第三条规定相同。如需借阅不公开的图书,须持单位证明说明用途,经我馆同意方可。借书期限为二个月,如需要可续借一个月。污损、遗失图书按上面第五条规定赔偿。
欢迎广大读者光临报刊借阅室查阅资料,工作人员将文明、热情地为您服务。
1、爱护公物。室内报刊及各设备属国家财产,不得损坏、涂写或私自拿走。
2、注意清洁、讲究卫生。请勿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或丢废物。
3、保持肃静,不要在室内大声谈话或喧哗;勿带小孩入室嬉戏玩耍。
4、报纸、杂志可自由阅览,杂志凭证外借;看报时请不要将报纸拆离报架;阅览杂志不能占用看报的座位。
以上规则,请各位读者自觉遵守,让我们共同来营造一个文明卫生、安静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