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图书馆始建于1956年。2004年12月新馆正式对外开放,主楼面积5772平方米,占地面积5.6亩,总投资一千多万元。
内江市图书馆内设三部一室一中心:即书刊流通部、采编辅导部、少儿工作部、办公室、共享工程内江分中心。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服务宗旨,全年364天对外开放,报刊阅览室,自学室,读者较多的部室,实行朝九晚九工作制。
目前内江市图书馆有藏书30万册。服务窗口设有综合阅览室、报刊资料室、特藏室、地方文献室、少儿阅览室、亲子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自学室等十多个。
内江市图书馆积极开展各项社会阅读活动,开办学习园地、开展“大千讲坛”讲座、图书馆服务宣传周、 “书香甜城”读书活动、 “我爱阅读”少儿阅读活动等宣传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凝聚了读者。近年来,年平均接待读者达39万多人次、借阅图书资料74万多册次、开展各项活动达200场次。各级各大媒体对内江市图书馆各项工作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社会效益明显提升。
紧跟现代化图书馆发展步伐,内江市图书馆实现了图书馆自动化(ILASIII)集成管理,业务办公实行微机管理。建设了市图书馆网站,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内江分中心,2015 年5月建成内江市数字图书馆,拥有各类服务器15台等设备,存储容量达72T,馆内实现WIFI全覆盖,拥有电子图书200余万册,各类名师的1000集学术视频讲座、各类学术专题库20个、2709万篇学术论文,电子资源总量已达到23T。内江市图书馆提供远程读者服务,社会公众可以远程登录内江市图书馆网站享受各项阅读服务。
作为内江市民终身学习基地,内江市图书馆近年来被评为四川省“书香天府 全民阅读”先进单位、四川省全民阅读示范基地,多次被授予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市文明单位、文明图书馆等荣誉称号。内江市图书馆以其优雅的环境、细致的服务、丰富的内涵、精彩的活动吸引越来越多的市民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享受图书馆。
电子阅览室
内江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为基础,集电子型文献阅览、咨询、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多功能阅览室,是内江市图书馆为广大市民提供的数字资源服务、数码娱乐休闲的新型阅览室,它位于内江市图书馆三楼右侧,面积200余M2,联想电脑配置。本室通过10M光纤连通互联网接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访问全球各大图书馆站点,浏览其对公众开放的所有图书、图片、电影及经济、科技、农作物种养植技术等信息,并可阅览全球所有上网的报纸、杂志,让你尽情地在信息的海洋里遨游。
图书外借室
图书外借室位于市图书馆二楼,是图书馆对外服务的主要窗口之一,面积约180平方米,图书外借室以文学图书外借为主,共有文学图书20000余册,实行全开架借阅,图书外借室已完成外借图书的书目数据加工并实行微机管理,使读者借阅图书的手续更加方便简捷。2006年该室办证1600多个,共接待读者28029人次。
胡绩伟藏书室
胡绩伟藏书室位于市图书馆五楼。胡绩伟先生是内江市威远县人,1936年参加革命,现年90岁,原人民日报社社长,一生酷爱读书,个人藏书10000余册,热爱家乡,承诺将其藏书全部无偿捐赠给我馆,胡绩伟先生2005年已捐赠图书7613册,其中最有价值的图书是明代万历年间发行的《蜀中名胜记》和《抗战八年木刻选集》等,并于2005年9月19日亲临内江参加胡绩伟藏书室的开放仪式。
一、新借书卡的办理
1、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持本人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交纳相应金额保证金(退卡时还款),填写读者登记表,即可办理。每张身份证只能办理一张借书卡,并只能享受一次免工本费的机会,首次办卡免费,第二次办卡需交纳10元工本费。
保证金分三种(可选择):
A、100元保证金,一次可借书2册,借期30天,续借30天,只可续借一次。
B、200元保证金,一次可借书4册,借期30天,续借30天,只可续借一次。
C、300元保证金,一次可借书6册,借期30天,续借30天,只可续借一次。
2、凭借书卡可在本馆文学图书外借室、少儿阅览室、报刊阅览室借阅图书、过刊。
二、借书卡的更换
1、换卡时请读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本馆借书卡,在二楼办证处选择更换新卡类型,补交保证金后,再免费更换新卡。原证由图书馆收回并失效。
2、原借书卡若有遗失,请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新卡。
三、借书卡的补办
借书卡如有损坏或遗失,可在办证处更换或补办,每张借书卡收取补卡费10元。
四、借书卡的退还
读者均可在图书馆办证期间随时退还借书卡。退还借书卡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借书卡;如代办退卡,还须加上代办人身份证。退还借书卡前须归还所借书刊,再退还保证金,退卡后借书卡还回图书馆。
四、借书卡的其它有关事项
1、借书卡仅限本人使用,一旦丢失,须及时挂失,挂失前所产生的损失由借书卡所有者承担,挂失后发现有冒用情况,工作人员有权收回。
2、为加快图书流通,读者须在借阅期内归还书刊,逾期三次以上属不遵守我馆借阅规定,本馆有权暂停借书卡。
3、图书馆书刊属国有资产,每位读者应细心爱护。读者借到书籍请仔细检查,发现缺页、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以明责任。如读者发生图书遗失、撕页、污损等情况,应按章赔偿。
1、外借图书期限为30天,期刊期限为30天,需继续阅读的书刊,读者可在借期内通过来馆、来电或上网等方式办理续借。超期按0.10元/天/册收取滞纳金。
2、读者借书时应仔细检查图书,如有污损、缺页、涂画、圈点等情况而未加盖“污损”印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印记,以明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一概由读者本人负责。
3、图书丢失及污损:读者不慎遗失或污损(如受潮、涂划、破损等)书刊,视情节轻重处以2~50元赔偿,若图书无法使用,按丢书处理。
图书丢失赔偿办法:原则上以完全相同版本的图书抵赔,另付5元加工费,盗版书将不予接受。如无法以书抵赔,按以下标准赔偿:
图书:◆1978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1979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1990年至两年前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两年内出版的新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遗失成套书籍中任一本,按全套书籍的价格赔偿。
◆赔偿后若三个月内找回原书,经检查无污损,可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
期刊:◆期刊严重污损或丢失一期,原则上应买回原刊,如无法以刊抵赔,当年的期刊按5倍赔偿,以前年度的期刊按3倍赔偿。
偷书:◆凡撕挖书页或偷窃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立即注销本人借阅证,并要求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意隐藏、损坏或以赔代购书刊 ,经劝说仍不改正者 ,取消其借阅资格。
1、本馆向社会公众全免费开放。市民入馆可全免费办证、借书,获得无障碍、零门槛、方便、快捷的图书馆服务。
2、如需办理借书证请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前台免费办理。
3、严禁携带危险品入馆,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随身携带的物品请寄放到免费存包处,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5、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穿拖鞋、背心,不在馆内喧哗,勿携宠物入馆。
6、馆内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食品请不要带入借阅区。
7、请保持安静,自觉将移动通讯设备调至静音状态,若需讨论问题或接听电话,请移步馆外,以免妨碍其它读者。
8、读者上机需持本人 “一卡通”至工作台登记,每人每天可免费上机2小时(未成年读者需要家长陪同方可上机),读者所用计算机仅供学习及查阅资料之用,不可玩游戏或浏览赌博、暴力、反动、迷信或色情等违法信息。如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9、读者不得擅自拔卸电源、网线等设备,不得擅自接驳电源或使用其它电器设备。如因不当使用,造成设备等财物损坏之行为者,将承担赔偿之责。
10、遵守公共秩序,办证、上机和借还书刊时自觉排队。
11、爱护公共财物,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请自行保管,若有遗失,馆内概不负责: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寄包柜严禁存放鲜活食品、宠物等;
4、存包后,请保管好您的寄存钥匙,丢失责任自负;
5、请勿存包过夜,若丢失责任自负;
6、寄包柜专为读者存包,读者需交付押金10元,退钥匙时退还押金。
7、若当天晚上九点以前不退还钥匙,为保证馆内安全,则作为无人认领、将请人开启箱柜、所造成的后果由
读者自行负责,图书馆不作任何赔偿。押金用作开启补偿费,不予退还。
8、若钥匙丢失,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由市图书馆请专人开启箱柜,但所发生的费用慨由读者本人负责。
我馆是国家设置的市级公共图书馆,馆内收藏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公共设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读者如有遗失、污损、,撕毁、盗窃书刊及破坏设备等行为,必须按此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现将有关赔偿规定如下:
一、有关污损书刊的赔偿:
1、书刊的封面、封底被污损,或在书刊正文中圈点、批注、划记等都属于污损书刊的范围。被污损的图书须按图书的原价赔偿,或赔偿相同版次的图书。期刊须按一个季度的定价赔偿。除按以上规定赔偿外,书刊每册还须赔偿5.00元的图书加工费。200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参照本规定二,有关丢失书刊的赔偿办理。
二、有关丢失书刊的赔偿:
书刊丢失,可赔相同版次的书刊。不能赔偿相同版次书刊的,按以下有关规定赔偿:1986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5至20倍估价赔偿: 1986年以后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0至1 5倍估价赔偿;2000年以后的各类图书,按原价赔偿,并每册收取 5.00元的图书加工费。
多卷集图书(上、下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集图书),按全套书的原价赔偿,并每册收取5.00元的图书加工费。
三、撕毁、盗窃书刊的赔偿:
对有意损坏书刊(如污损、裁割、撕裂、取页等)盗窃书刊、与损坏馆内设备者,属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和收取加工费外,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与经济处罚。
四、赔偿规定的有关事宜和赔偿手续由我馆读者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办理。
本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