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图书馆成立于1985年,所有馆藏图书均按《中图法》进行分类、编目、排架,电子阅览室现有计算机54台,职工16人,其中技术职称人员13人(馆员7人助理馆员6人),占总人数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4人,占总人数90%以上。
馆内设藏书室、报刊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支中心等部门。
1、到馆读者须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禁止大声喧哗;禁止携带箱包、食物及有色饮料进入书库和阅览室。
2、读者须办理读者证或阅览证后方可进入馆内书库或阅览室,一证一人(少儿部6岁以下读者可以由家长陪同进入)。
3、图书馆办证、借阅、查询、阅览、自修、存包和参与读者活动均实行免费。
4、读者证和阅览证的办(退)证要求以及使用规则,按《洛阳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读者证及阅览证办(退)证规则》执行。
5、读者证每证一次最多可借图书2册,首借期时限为30天,首借期时限内可到馆或登录洛阳市图书馆网站(www.lyslib.cn)续借1次,续借期为30天。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若逾期未还的,按每册每超期1天,读者证停借1天的方式作累计处理。
6、读者所借图书发生污损、遗失的,应按《洛宁县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处理。未按《洛宁县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处理前,读者证暂停使用。
7、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8:00(提供身份证,100元押金)
退证时间:每月25--30号(提供押金条,读者图书证)
为进一步加强馆藏流通借阅图书管理,维护广大读者阅读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按照《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图书馆行业的惯例,并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读者对借阅图书造成污损(包括涂画、批注、撕页、损坏文献管理标识等)或遗失的,须按照本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图书丢失的赔偿规定:
(一)读者丢失本馆图书,须在30天内用相同的图书(同一出版社、同一作者、同一标准书号(ISBN号))进行抵偿。
(二)无法用相同图书抵偿的,须按赔款方式处理。赔偿标准如下:
1、丢失单卷纸本图书,出版时间距今10年(含10年)以内的,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出版时间距今超过10年至1985年后(不含1985年)的 ,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出版时间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的,按图书定价的20倍赔偿;
2、丢失多卷纸本图书其中一册或以上的,须按丢失全套图书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在馆的其他未丢的图书。
二、污损图书的赔偿办法
读者借阅图书时发现有污损、缺页现象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污损章以明责任。归还图书时,如发现污损明显,但内容完整,不影响继续借阅使用的图书,本馆将酌情按照图书定价的20%-50%要求读者进行赔偿。若图书污损严重或缺页无法继续借阅使用的,按丢失图书处理。
三、盗窃图书的处理办法
(一)下列情形均认定为盗窃图书行为:
1、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而故意将图书带(移)出书库或阅览室的;
2、冒用他人读者证将所借阅本馆图书并据为己有的;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二)对盗窃图书行为的处理办法
1、一旦发现读者存在盗窃图书行为的,本馆将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收回其读书证,并记入不诚信读者黑名单;本馆一年内不予办理新读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