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图书馆成立于1980年7月,原馆位于县城新建路。2005年在县城迎宾路南段新建文化活动中心,该中心总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图书馆27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是全县的文化活动中心。该中心集图书馆、文化馆、文艺培训为一体,是开展各项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文艺培训和图书文献资料收藏借阅的大型文化场所。2013年在文化部组织的第五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中,我馆被评为国家“二级图书馆”。年接待读者 15万余人次,年流通图书 12万余册次;是我县唯一一座具有文献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为全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全馆编制12人、外聘电脑技术人员1名,大专以上学历11人,中专以上学历1人;设管理岗2个,专业技术岗位10个,其中中级技术岗位4个,初级技术岗位6个。我馆始终坚持“读者第一 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实行免费开放工作以来,全馆采取开架借阅、免费查阅、科研课题跟踪服务、送书上门等各种便民服务方式,给广大读者提供优质服务。馆内开设6个服务窗口,每周开放60个小时以上,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全方位为读者服务。
馆内设综合阅览部、少儿阅览部、电子阅览室、少儿电子阅览室、外借部、采编基藏部等。
我馆现馆藏图书9万余册,其中古籍707种,2631册。书架总长度1100多米,阅览坐席120个。
根据《河南省公共图书馆规范》要求,卢氏县图书馆各部室开放时间为:
夏季:8:00--18:30
冬季:8:00--17:30
(双休日、节假日不休息正常对外开放)卢氏县图书馆周开馆时间在60个小时间以上。
实行“全面开放、免证进馆、分层管理、一卡通行”方式,全面推行自助服务。 “图书馆之城”统一服务、自助图书馆网提供了便利的服务,“深圳文献港”及其移动门户打造了数字资源共享平台。
1.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本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尊重知识产权,合理复制和使用文献,少量取阅书刊,阅后再取。
3.衣着整洁,举止文明,请勿占座,请不要在馆内吸烟和饮食,严禁携带宠物及危险品进馆。
4.妥善保管个人物品,背包、提包等物品可寄放于免费存包处。
5.保持安静,请勿在馆内喧哗,入馆后请将手机等设备调至静音状态,以免影响他人。
6.爱惜图书馆资源及设施,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7.入馆后请熟悉消防安全通道,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请依照工作人员指引避难或疏散。
8.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文化单位,不得在馆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
9.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读者,请至少儿服务区。
10.团体参观,请提前与本馆办公室预约
一、办卡条件
凡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的公民均可办理读者卡。少年儿童办理读者卡,需监护人陪同办理。
二、读者卡类型
读者卡,押金100元。
本馆读者卡实行全馆服务一卡通制度。
1、可以在“图书外借部”借阅图书。一次可以免费借阅书刊2册,借期一个月。所借书刊价格不得超过100元。书刊可续借一次(必须带书到借阅处续借),超过时间将取消借阅资格。
2、可以在“报刊阅览室”免费阅读报刊杂志。本室报刊杂志只能在本室内阅览,不办理外借服务。
3、可以在“电子阅览室”免费上网,并严格按照本部室要求持身份证实名登记。
4、可以在“少儿图书室”免费借阅少儿图书和“少儿绿色e站”免费上网。
5、可以持卡在图书馆:“参考资料室”、“地方特藏室文献室”、“过期报刊特藏室”预约登记,并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询相关资料。
6、可以免费参加图书馆组织的公益报告会、专家讲座等各项读者活动。
三、办读者卡手续
1、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图书馆一楼咨询台填写《陕县图书馆读者登记表》;
2、交纳相应读者卡押金,配合工作人员拍照以便办卡。
四、丢失赔偿
读者需爱护书籍,污损遗失图书按书价三倍赔偿。
五、退卡与挂失
1 、 退卡
退卡时须还清所借书籍。 并带读者卡、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押金发票方可办理退卡手续。他人不得代为退卡。
2 、挂失
读者若遗失卡时,请速到咨询台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申请补办新卡。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六、办卡时间
8:30——17:00(办证结束,工作人员财务交账)
注: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卢氏县图书馆所有。
少儿电子阅览室是免费为14岁以下少儿读者提供服务的专用阅览室。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字图书馆浏览、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浏览、电子图书阅读、观看光盘出版物、多媒体软件应用和培训等服务。为保证读者在使用阅览室时有一个良好的阅览环境,特做以下规定:
1、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14:30—16:00;周六至周日:9:30—11:30、14:30—17:00;寒暑假9:30—11:30、14:30—16:00。
2、读者在本室上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办社图发[2001]2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少儿电子阅览室只限14岁以下读者使用,10岁以下少儿须由监护人陪同。读者进入阅览室时应主动出示本馆读者卡。一人一卡一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机位,每人每日持续上机时间不超过二小时。
4、严禁在本室玩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游戏,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劝告无效后,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5、读者要自觉爱护室内的机器设备,不得自行安装软件或改动电脑软件配置,严禁删除文件。违者一律取消上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6、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光盘、U盘等。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者,应提交管理人员进行无毒认证后方可使用。
7、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使用者均不得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凡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整机及部件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外。
8、电脑出现软、硬件故障,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切勿自己动手解决,否则造成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有意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
9、阅览室内计算机主要使用于电子阅览,读者不得对计算机软件部分进行下列更改:
①修改计算机的显示属性,包括背景、界面风格、鼠标指针、默认图标等。
②设置个性化的屏幕保护程序及密码。
③安装任何软件。
④修改任何驱动器及目录的共享属性。
⑤删除任何系统文件或文件夹。
10、任何读者不得在本阅览室观看含有色情、反动、迷信、暴力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11、保持室内清洁,严禁携带食品、饮料等入室,禁止乱扔果皮、纸屑。
12、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打闹、随意走动。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所有超过本规定授权的行为均须事先申请,解释权归卢氏县图书馆。
卢氏县图书馆特藏文献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本馆的镇馆之宝。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珍贵的文献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1、本部室馆藏文献资料概不外借,原则上只限在本室查阅。读者一律凭读者卡并由工作人员核验后,由本人签名登记,并将读者卡交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后方可入室查阅。待查阅完文献资料,将文献资料归档上架后,方可取回本人读者卡。
2、读者查阅文献资料时,只需填写清楚《卢氏县图书馆特藏文献资料查阅登记表》,由交工作人员按照读者查阅内容取出相关文献资料。
3、读者只能在本室阅览,室内所藏之书一般只能取1—2本,阅后请放回原处或交工作人员。读者查阅图书切记爱惜,要轻拿轻放轻翻。凡对书籍进行圈点、批注、涂抹、划红、弄脏、拆坏、撕剪或丢失等破坏现象及偷盗行为,均按《卢氏县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处理。
4、读者请勿擅自入库查找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随同工作人员一道进出库房。
5、馆藏古籍线装书每次最多只能提取一部(一种),其他特藏文献最多只能提取1—2本,特殊情况除外,读者只能在本室阅览。每部书册数由工作人员按书签所示当面向读者交待清楚。读者阅后应按书根所标的册次清理好顺序,再当面按书签所示的书册将书归还工作人员。
6、普通线装书和解放前书刊(原件)一般不能复印或翻拍,现代古籍及其它影印书刊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只能在本馆复印或翻拍,也只许对部分章节进行静电复印或翻拍。未经允许将书携出室外,则作窃书处理。
7、本部图书不提供外借服务,特殊情况需经馆长批准同意,方可外借,且每次最多只能借用一本(函)。
8、善本、孤本、珍本、抄本不予借阅,如有个别特殊需要,须经馆领导批准,方可在本查阅,只许个别摘录,不得整部整本抄录。确因刊印需要,须经馆务会研究同意方可按限定范围翻拍,并照章收费。
9、本部原则上不接待参观者,经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图书馆领导陪同时方可参观。
10、请保持室内安静,进入特藏室请将手机调至振动,请勿在室内接听电话或大声交谈。
11、请保持书架整齐和室内清洁卫生。请勿在室内吃零食、喝饮料,请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12、读者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并根据《卢氏县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图书馆为方便读者,在阅览室、借书处设有存包柜。为维护公共利益及读者私人财物的安全,请读者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馆内存包柜仅用于读者入馆前临时存放书包、书籍等不适宜带入部室的个人物品。
2、为保证个人物品安全,请勿将贵重物品放到存包柜中,发生被盗事件,本馆概不负责。
3、存包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存包人的责任。
4、若不慎遗失钥匙,请向本馆工作人员申请开锁,不得强行撬开。
5、为防止个别人长期占用存包柜,请读者在每天下午闭馆前,务必将所存物品取走。本部室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统一开柜清理物品。本馆不负责过夜物品的安全。
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和文化设施是全民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陕县人民政府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文化设施是每位读者应尽的义务。为了维护全民利益和国有财产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意见》的指示精神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二、读者所借图书文献如有遗失,须赔偿整洁完好的同版本正版图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无法购买同版本图书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10倍缴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为:
1、遗失的单册图书,出版年限在2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在3—5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4倍赔偿;在6—10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6倍赔偿;在11—20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8倍赔偿;超过20年的,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2、遗失不能单册零购的多卷书中的1册者,按整套图书定价赔偿,并缴纳单册图书加工费。
3、遗失无复本书、无再版原版书、工具书者,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三、读者遗失所借报纸或期刊应当赔偿。遗失报纸者须购买同种同期号报纸赔偿,并缴纳报纸加工费1元/份;无法购买者,单份报纸按该报月价赔偿,合订本按该报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遗失期刊者须购买同种同期号刊物赔偿,并缴纳期刊加工费2元/册;无法购买者,单行本按该刊物全年总价赔偿;合订本按该刊物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
四、读者借阅图书或光盘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能如期归还者,按逾期一天0 .10/册(张)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单册书或单张光盘的违约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元。
五、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折页或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污损处不能修复,如圆珠笔等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每污损1页赔偿1元;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2个月的使用权。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盗窃图书、报刊,视情节轻重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6个月的使用权。
1、将图书、报刊中某部分章节、页码或整本撕下据为己有;
2、破坏图书、报刊上本馆分类号、著录号及印章等标识;
3、冒用他人证件借阅图书,并据为己有;
4、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报刊及本馆公共财物等带出部室、图书馆。
七、读者借阅特藏文献(如:古籍、特藏过期报刊、地方文献、工具书等)应遵守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逾期:影印本及旧平装的复本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图书馆办公室同意且借期不得超过三天,每逾期1天按10元/本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2、污损:不得对古籍进行注、圈、涂、折叠、指抓、液粘、腕压、肘搁等行为,有上述行为且造成古籍有损坏者,按普通古籍10元/册、线装古籍100元/册的标准进行赔偿。
3、复制: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图书,原则上不予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且书籍纸张尚好,经图书馆领导批准后可少量复印,但不得全书复制;书籍纸张无法复印的,可自带相机翻拍,收取文献保护费5元/拍。未经许可擅自翻拍复制本馆文献者,销毁复制件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八、读者凭读者卡进入图书馆及借阅书籍。读者卡仅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情况,借用者和转借者均作违章处理,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拾到他人读者卡,应主动上缴图书馆办公室或归还失主,不得冒用,如冒用他人读者卡借阅书籍,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九、读者在图书馆应遵守图书馆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读者进入图书馆应保持肃静,行为举止文明。如有不文明行为且劝告无效者,将责令其离馆,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2、读者阅览时,每人每次限取2本图书或1份报刊。阅毕,即归还原架位。凡多取书报或随意乱放、乱插、私藏书报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3、存包柜所存物品,应于当天带走,凡不按时取走所存物品占用存包柜3次以上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4、电子阅览室上机实行一人一机制,凡两人同上一台机器并共坐一椅且劝阻无效者,责令其下机,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5、在电子阅览室不得进行玩游戏、自习及其它与上机阅览无关的活动。如有违者,须做书面检查,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6、在电子阅览室登陆、访问反动、色情网站,发布不健康信息,恶意攻击网络安全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十、读者应爱护图书馆公共设施和财物,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损坏随书光盘,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
2、损坏条形码,按5元/条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3、损坏书标,按2元/张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4、图书馆各部室配有的设施,读者应认真按照操作提示操作。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损坏修复价格赔偿。
5、电子阅览室任何器材(包括外置耳机、键盘、鼠标)不得自行拆除或移动,违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6、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的USB接口仅提供U盘或MP3服务,不得在其接口或电源插座上为个人手机充电等,违者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7、损坏图书馆公共设施及公共财物者,应照价赔偿。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其读者卡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十一、本办法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本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制度的解释权属本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