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图书馆是1958年经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59年2月18日由该县人民委员会下文正式成立的。当时设有阅览室2处,藏有报纸15种,刊物80种,现报11种,藏书1308册。
1964年,根据省文教厅的精神,该馆与县文化馆合并。
1979年,县委决定新建图书馆馆舍和宿舍,1980年11月新馆破土动工,1981年6月,新馆正式落成,总投资96000元,建筑面积734平方米。馆内设有4个120平方米的阅览室,另有书库、采编室、办公室各1个。藏书重新按《中图法》分类并按《中文图书著录规则》编目排卡,藏书管理步人正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馆发展较快。人员由1977年的2个增加到现在16个,如今有在岗人员8个。年经费由1977年的7000余元增加到8.5万元。藏书增加到9.7万余册,其中图书64828册,装订成册的报刊32206册。现刊由1959年的80种增加到现在的361种,现报由1959年的15种增加到现在的45种。
基层图书馆(室)是图书馆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县基层图书馆(室)的发展较快。该馆近三年来也有所发展。一是与县文化局联合修建了采菱村综合大楼,投资160多万元。二是财政补助经费逐年增加,1995年县财政拨款4.3万元,另补助3万元,1996年县财政拨款为8.3万元,1997年县财政拨款8.5万元。三是基本设施进一步更新,近三年来,该馆增加书架21个,报架12个,并组建了一个小型的局域网,该网络的建成为该馆早日实现图书馆自动化管理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四是图书馆的内外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观,1998年将室内外粉刷一新,并安上窗帘,解决了该馆多年书库不能遮光的问题;五是藏书量逐年增加。
在读者服务方面,近年来该馆努力创新,年接待读者数不断增多,1998年达到6.86万人次,借阅达到9万册次,该馆每年还组织丰富多彩的读者活动,吸引读者来馆。
在业务辅导方面,该馆做了大量工作,基层图书馆发展较快,70年代该县基层图书馆(室)仅有几个,80年代增加到50余个,到1998年该县基层图书馆(室)已发展到169个,其中学校84个,街道5个,乡镇40个,厂矿4个,机关6个,村级30个。169个中上万册的图书馆有10个,他们是桃师、桃一中、桃九中、漳江中学、漳江小学、渔父小学、桃纺、桃源卫校、桃源进修学校、漆河镇万册图书馆。
桃源县图书馆“共享工程”建设2006年开始起步,2007年元月桃源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落成开放,2008年12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在国家、省、市、县的大力扶持下建成并开始正常运行,总投入近100万元。建成了中心机房、多媒体演示厅、图书馆业务工作加工室,添置办公一体化现代设施设备,图书馆文献自动化管理工作也已开始起步,计划在2010年开通文献采访、采编、收藏、期刊、读者服务自动化管理和服务系统,真正实现图书馆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
桃源县图书馆的服务窗口由1959年的2处增加到现在的7处,即图书借阅室、现刊借阅室、过刊借阅室、信息参考室、地方文献查阅室、少儿借阅室、读者自筹书屋。为了实现图书馆自动化管理,1997年在原有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的基础上,又购买了服务器一台,终端四台,为实现图书馆自动化管理打下了一定的基础。随着人员、经费、设施和服务窗口的增加,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也不断改变,服务效果不断提高,为此,1994年该馆被文化部授予“国家二级图书馆”的光荣称号。
1995年藏书总量为8.9万册,1996年是9.1万册,1997年是9.6万册,1998年是9.7万册。该馆特别注重报刊和新书的订购,特别是报刊,每年都积极向县财政争取报刊费,报刊的订购量逐年增加,到1998年该馆的报刊种类超过了400种,为读者了解当今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动态和信息提供了方便。
一、申办新证
1、一般读者持二代身份证在图书馆自助办证机上办理,自助办证机设置于馆内一楼大厅、四楼社科文献借阅室及24小时自助图书馆;
2、残障人士可持身份证和残疾证在读者服务中心服务台人工办理;
3、军人可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在读者服务中心服务台人工办理;
4、港澳台胞持本人有效通行证或护照在读者服务中心服务台人工办理;
5、外国友人持本人有效护照在读者服务中心服务台人工办理。
二、适用范围 桃源图书馆总分馆。
三、初始密码 办证时所持有效证件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8位数字(如19830102)。
四、读者证类别
1、A1级读者证,押金100元。同一借期内资源外借总量不超过20册(其中图书不超过5册,期刊不超过10册,光盘不超过10片)。
2、A2级读者证,押金200元。同一借期内资源外借总量不超过30册(其中图书不超过10册,期刊不超过10册,光盘不超过20片)。
五、更换新证 在读者服务中心服务台人工办理。
六、升级读者证 如需将A1级读者证升级为A2级读者证,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读者证,在读者服务中心人工办理证升级,同时需补缴100元押金。
七、挂失 读者证遗失后,可通过电话0731-82892600人工挂失或登录长沙图书馆微信公众号(cs-lib)自助挂失,并及时携带办证时的有效证件原件到读者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补证 读者证遗失或损坏,读者需持办证时的有效证件原件到读者服务中心人工办理补证手续,同时需缴纳读者证工本费10元。
九、退证 读者持办证时的有效证件原件、读者证(或读者证挂失证明)在读者服务中心人工办理退证手续。委托他人代退证,需另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实无借书和欠款记录后,将退还押金及剩余预付款。新证办理一周后方可退证,退证三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读者证。
一、入馆须知
1、入馆须按规定接受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品、气味刺激的食品及液体入馆。
2、严禁在馆内任何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3、请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与借阅无关的物品可免费寄存至存包处,本馆闭馆后将对滞留物品予以统一清理。
4、请注意仪表着装,衣冠整洁得体,不穿背心、拖鞋入馆;言谈举止文明,不在馆内争吵、打闹,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5、请遵守公共秩序和桃源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参观秩序和良好的阅读环境。
6、请勿在馆内从事与桃源图书馆所提供服务无关的活动。
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逾期
1、如有文献逾期,则不可续借,也不能办理新借;
2、外借书刊和光盘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违约金:中文书刊0.10元/册/日;光盘0.10元/片/日。读者证有欠款则不可在分馆使用,欠款≥2元时不可在总馆使用。
3、缴纳逾期费用。
(1)读者可持读者证在自助办证机自行充值并扣缴逾期违约金,自助办证设备仅识别10元、20元、50元、100元的现金。
(2)读者可登陆长沙图书馆微信公众号(cs-lib),进入微服务大厅,点击“逾期缴费”,进行微信支付。
(二)文献遗失
1、遗失本馆书刊者应立即联系我馆工作人员,限期1个月购买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缴加工费10元,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否则按以下标准交纳赔偿金:
①1949年以前的善本、珍本等书刊,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②1950年-1977年的书刊,按原价3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③1978年-1990年的书刊,按原价1.5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④1991年-2000年的书刊,按原价5倍进行赔偿。
⑤2001年-2010年的书刊,按原价3倍进行赔偿。
⑥2011年以后的书刊,按原价1.5倍进行赔偿,另加10元加工费。
⑦进口原版外文书刊,按原价的2倍赔偿,另加10元加工费。
⑧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⑨期刊遗失1册,按全年订价总和赔偿;合订本的,除按期刊标准赔偿外另收取20元装订费。
⑩遗失或破损光盘按标价赔偿。如成套光盘丢失或破损1片或数片,按整套光盘价格赔偿,遗失的每片另缴10元加工费。
(11)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2、遗失书刊支付赔偿金后找回原文献的,在支付赔偿金后一个月内凭读者证和原文献可退回所赔款额,但仍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三)污损
1、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本赔偿10元,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的,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交纳赔偿金。
2、丢失或污损条码、磁条、芯片,影响借阅操作的,收取加工费10元。
3、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
①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
②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四)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五)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书刊光碟等)擅自携带出馆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0倍交纳赔偿金。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读者需严格按照提示操作自助办证、自助借还设备,除设备故障外,属操作不当的,责任由读者自行承担。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置停读者证(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注销读者证(押金折抵赔偿费用),通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基层组织,直至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咨询电话: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桃源图书馆所有。
一、外借须知
1、外借文献资源须持本人具有相应外借功能的读者证。新借的图书、期刊、光盘借期均为30天。
2、图书通借通还。总馆图书外借需凭读者证在各借阅区自助借还书机自助办理,还书不需凭证;还分馆图书可到总分馆任一馆服务台人工办理。期刊凭读者证在报刊借阅室服务台人工办理;光盘外借凭读者证在电子文献借阅室自助借还书机自助办理,还光盘不需凭证。
注意:期刊和光盘不能还至自助还书箱或分馆。
3、读者办理借阅时,如发现书刊有掉页、刻画、污损以及光盘有破损等情况,应立即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相应位置盖章标识。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由借书人负责赔偿,按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果所需文献本馆未收藏,可在桃源图书馆总分馆网上服务平台(OPAC)查询该文献所在分馆及馆藏位置,并到该分馆办理借阅;若该文献未收藏,读者可登陆桃源图书馆官网荐购平台(www.changshalib.cn/opcs/)或微信公众号(cs-lib)进行图书荐购。
5、通过微信查找“桃源图书馆(cs-lib)”或扫描读者证上的二维码,关注桃源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在“微服务大厅”可进行图书检索、续借、查询个人借阅信息、逾期缴费及报名活动等;在“服务指南”可查看总分馆地图,并了解更多服务内容。
二、续借须知
1、读者凭本人读者证(在有效期内,且无欠费记录)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办理续借:①关注微信公众号桃源图书馆(cs-lib),点击“微服务大厅”,绑定读者证号后即可办理续借;②通过自助借还书机办理;③登陆桃源图书馆总分馆网上服务平台(opac.changshalib.cn)办理。
2、所借图书到期前限续借1次,续借期为30天,以成功续借当天为准往后推30天。
3、期刊、光盘及逾期未还的图书不能续借。
4、闭馆期间,读者可前往24小时自助图书馆自助完成图书的借还及续借手续。
三、阅览须知
1、专题文献阅览室、多元文化馆的文献资源仅供室内阅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文献或仪器设备夹带出室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2、读者打印复印书刊资料,须充值读者证预付款,凭读者证在自助打复印一体机处打印复印,扣费标准:A4纸黑白打(复)印0.50元/张;A3纸黑白打(复)印0.80元/张。
1903年(癸卯年)改桃溪书院为高等小学堂,并设藏书楼,将漳江书院所有存书移贮藏书楼内。不久县接令开办劝学所。
1933年(民国12年),将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在局内正式附设民众图书馆,将旧存书籍存放馆内。设管理员一人,每日对民众开放。
1937年(民国26年)民众图书馆和通俗演讲所合并成通俗教育馆,馆址设在官码头,馆长宋振律。
1938年(民国27年)12月29日,遭敌机轰炸,随后又迁至上南街昭武堂,馆内藏书所甚无几。
1940年(民国29年)2月创立民众教育馆,馆址设在演武厅,馆长由教育局长兼任,同年3月刘昆接任馆长。馆址设在渔父公园。
1943年(民国32年)常桃汇战,馆舍被炸。
1945年(民国34年)9月县府派邓腾蛟任馆长,恢复民教馆。
1946年(民国35年)4月修建新馆,在东街北街口原女子小学(现在九中右隔壁)直至1949年8月,桃源解放接管民教馆。
1952年馆舍由县财办占用,馆址又迁到东街大礼堂(现物资局)。
1953年元月民教馆改文化馆。同年2月馆址迁渔父祠。
1954年下半年文化馆迁到前西街(原县工会右隔壁,现教育局内)。
1958年经省人委会批准成立“桃源县图书馆”。
1959年2月18日,桃源县人委会下发([59]会文字002号)《桃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成立县图书馆并颁发公章的通知》的文件,此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桃源县图书馆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