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新建图书馆位于县城广场边会展中心四楼,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的阅览设备和大量新图书已逐步到位,在新的环境下,读者的需求也不断更新,这就要求我县图书馆的服务手段也要不断创新,保持与读者一致,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读者”、“服务社会”的理念,努力构件一个“资源优化、管理规范、服务便捷”的创新型、现代化的亲民图书馆。现将新图书馆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馆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1、新馆面积达2500多平方米,报刊阅览厅面积有280平方米,座位130个;综合阅览厅面积有300平方米,座位120个;儿童阅览厅有面积150平方米,座位80个;电子阅览室面积有150平方米,座位50个,电脑40台;地方文献室面积有150平方米,座位20个;多媒体报告厅有150平方米,座位70个;还设有书库、机房、自修室等。
2、图书馆的办公设备、阅览设备及其他服务设备全部得到更新。办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摄象机、照相机、投影机已配备到位,新的阅览桌椅、新的钢制双面书架及开展活动的各种设备已逐渐配齐。
3、购置了新图书6万册,并购置电子图书20万册,可以在城域网使用,即在乡镇、村屯也可以通过网络阅读县图书馆的电子图书,每年还订阅报刊230多种,基本上能够满足读者的需求。
二、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1、报刊阅览厅、综合阅览厅、儿童阅览厅、电子阅览室实行全年365天开馆,每周开放64小时。
2、充分利用电子阅览室,在为读者提供电子文献和多媒体资源的阅览的同时,还要举办老年人电脑兴趣班、小学生电脑提高班等。
3、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每周播放各种讲座,每月放映公益电影。
4、到基层、到社区、到农村去开展各种流动文化活动。
5、吸引小学生到图书馆,使用图书馆资源。①、减半收取办理借书证押金;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借书证、开展制作网页比赛、看电影、看讲座等。
内设报刊阅览厅、综合阅览厅、儿童阅览厅、电子阅览室、地方文献室、书库和多媒体报告厅等厅室,阅览厅全部实行开架管理。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5:00--17:30
周六至周日 上午 10.00--16.00
图书馆全年对读者开放,欢迎农民工和各乡镇的读者来馆借阅。
1、各阅览室实行开架借阅。
2、到各阅览室借阅书刊,请先将随身携带的包及其他与借阅无关的物品寄放存包处。
3、进入各阅览室,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4、借书时请检查书刊有无污损,如有污损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处理;还书时如发现污损,当由持书人负责赔偿。
5、所借书刊的价格如超过押金过多,则须交付临时押金。
6、请爱护公物。有撕书、割书、偷书行为的,按规定赔偿并取消读者卡。
7、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借出书刊在未过期的情况下可续借一次。到期书刊如逾期不还,每册每天须收取延期费壹角。借书逾期一年还者,注销其读者卡,并将其押金充作图书赔偿款。
8、遗失书刊请及时到借书处办理赔偿手续,赔偿办法按《融水苗族自治县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9、遗失读者卡应及时到办卡处挂失。若找到原卡,可解除挂失,继续使用。挂失一周后,可凭原卡的押金收据、身份证补办新卡。如未挂失,造成的后果由原持卡人负责。
10、读者退卡时,凭本人身份证、读者卡押金收据到办卡处取回押金。
11、电子阅览室的读者,请自觉遵守室内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不得调阅反动黄色网页,不得在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发布违反国家法律的不良信息;不得下载不符合规定的文件。
12、未成年读者在电子阅览室上机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小时,欢迎未成年读者从事健康有益的网络阅活动。
13、请自觉维护馆区文明卫生。勿着背心、拖鞋入馆,勿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14、禁止在各阅览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15、请自觉遵守我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做个文明读者。
1、请您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驾照等)到办卡处填写申请表办理借阅卡。
2、借阅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请持有效证件原件及借阅卡到办卡处免费验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借阅卡既为押金凭证,如需退卡,请您先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无逾期欠费,再持有效证件原件及借阅卡到办卡处办理退卡手续;借阅卡遗失或不出示有效证件的不予办理退卡;借阅卡遗失应补交10元卡费后方可退卡。
4、如遗失借阅卡,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办卡处办理挂失手续,一周后方可退卡或重新办理新卡。
5、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为办理退卡时间;新卡办理3个月后方可退卡。
6、请您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如有借书不按期归还、污损、丢失等情况按本馆规定处理(见背面《融水苗族自治县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目)。
本馆文献、设施等资源是公共财产,读者在利用时请多加珍惜爱护,请勿损坏、遗失。阅读文献请勿批点、折叠、涂改、撕剪、影描、画线;外借时请仔细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做到及时归还。为保护公共资源,更好地维护广大公众的阅读权益,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1]362号文及有关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结合我馆资源情况,特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
一、逾期
读者外借文献(含非书资料)应按期归还,如若逾期不还者,系统暂停借阅权限,并从逾期的第一天起,每册书交纳0.10元/天·册,最高逾期费限额为20元/册,待还清图书并缴逾期费后,系统才能恢复其借阅权限。
二、毁损
㈠普通文献
1、轻度污损:轻度污损经简单修整后尚可使用的,按以下标准赔偿:实行开架借阅的中文图书、报刊(含当年未装订现报刊,报纸以张计,下同)1.00元/页;国内出版外文图书报刊3.00元/页;国外原版图书报刊5.00元/页。
2、严重损坏:严重损坏已不能再使用者,按遗失处理。
3、故意损坏:凡故意私剪窃取画页、插图、附图等,按遗失处理,并暂停借阅书刊3个月,3个月后品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读者卡到办证处申请开通。
㈡特藏文献
对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造成轻度污损的按5.00元/页赔偿。对普通古籍、善本文献造成损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㈢破坏数据者,按其购买或制作投入的费用赔偿,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暂停借阅书刊6个月,6个月后品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读者卡到办证处申请开通。
㈣凡造成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三、遗失
遗失本馆文献应立即到借书处报失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版本(或经同意后用同内容的其他版本)抵赔,并交付加工费5元。本馆给予1个月时间寻购赔偿文献,在此期间停止外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版本文献(或经同意后用同内容的其他版本)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㈠可供外借的中、外文图书,根据其资料价值、出版年代等因素按书价的2—20倍进行赔偿。
1、2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2、3—5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3、6—10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4、11—20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5、出版年超过20年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6、多卷集图书:遗失不超过全套数一半者,按全套书价的3倍赔偿,超过全套数一半者,按全套书价的5倍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㈡中文外借期刊,遗失一册,按单册价的1—3倍赔偿;外文期刊遗失一册则参照外汇价折合人民币按单价册的3—5倍赔偿,合订本期刊按合订册数总价格的3—5倍赔偿。
㈢非书资料按原价1—5倍赔偿。
㈣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按以上条款执行赔偿。
四、其他违规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将非外借书刊携带出室,或未办理外借手续将馆藏文献(含非书资料)携带出馆,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10倍交纳违约金。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通报所在单位或所在辖区,或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2、读者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将读者卡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停用读者卡一个月,转借者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借者,须具本人书面委托并备注后方可借阅。)
五、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逾期费、违阅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赔费用)。
六、所有逾期与赔书、违约款项,全部纳入图书修缮经费。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