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族图书馆(原名:路南彝族自治县民族图书馆),成立于1983年3月7日。现馆于1992年建成投入使用,坐落于石林县城环城东路83—93号,占地面积435平方米,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族图书馆设报刊阅览室、外借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资料室、多媒体教室、培训辅导室等服务窗口,实现全免费开放。
一楼:少儿阅览室、社科室、打印室;
二楼:办公室、资料室、采编室、数据库录入室;
三楼:图书外借室、电子阅览室、主机房;
四楼:报刊阅览室、自习室、小会议室
五楼:多媒体报告厅
馆藏图书总量154685(其中:纸质图书107313册,电子、视听文献47372册)。致力于少数民族文献收藏和古籍文献保护开发,收藏有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的民族地区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开放的,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水平服务的国家文化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石林县民族图书馆倡导读者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文明守则,为共同创建和谐石林而努力。
1、讲文明,入馆时衣着整洁,不穿拖鞋、背心;
2、讲卫生,严禁在馆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保持馆区安静,请勿在馆内喧哗及睡眠,严禁携带宠物及危险品进馆,不在馆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入馆请将手机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
4、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寄放免费存包处,自带物品如有遗失,本馆恕不负责。
5、爱惜图书馆各种资源及设施,如书籍、电脑、耳机等,损坏按规定赔偿。
6、阅览区座位只供读者使用本馆馆藏文献,请勿以私人物品霸占阅览区座位。
7、本馆书刊以开架方式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的利用率,每位读者请一次取阅一册(件)图书,并请在本阅览区阅读。图书阅毕请置于原位。外借书刊凭相应的借书卡借阅,按照所交押金每次分别限借1—3册,普通图书借期为20天,期刊为1周。
8、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自带复制设备自行复制本馆文献;读者可在设于本楼层的复印机上复印所需资料,珍贵文献原则上不得复印;复印机以复印本馆文献为优先。
9、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请馆内读者依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
10、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1、图书外借室、报刊阅览室、资料室、办公室、采编室:周一至周日上午9:00—下午17:30;
2、少儿阅览室: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1、读者须交本人五分近照1张;
2、交纳图书押金(押金分:50、100、150元三种。即:50元押金的借书证一次可借图书1册,100元押金的借书证一次可借图书2册,150元押金的借书证一次可借图书图书3册,由读者自愿选择),每本借书证每次只限一个室使用;
3、填写借书证申请卡;
4、每本借书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换证,换证时须另交本人五分近照1张;
5、办证地点:二楼电脑输入室;
6、办证时间:周三至周日8:00—11:30,14:00—17:30。
1. 图书借阅须办理借书证,办证免费。办理借书证须交纳押金,交50元押金可借书1册,交100元押金可借书2册,交150元押金可借书3册。借书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换证。
2. 借书证丢失,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挂失手续,要求补办借书证的,经核实该证自遗失以后再无使用记录的,可重新补办。
3. 退证时凭本人借书证办理退证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须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件),退还相应的押金。
4. 普通图书借阅期限为20天,期刊借阅期限为7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20天和7天。
5.资料室文献和报刊室、少儿室报纸只限室内阅览,不得外借。
6.如只在馆内阅览,无须办理任何借阅手续。
7.借阅书刊如有遗失,按书价2-5倍赔偿,并且要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借期赔偿,超过天数按逾期天数处理后再予以罚款。
9.请读者文明借阅,爱护书刊,严禁藏匿、撕割、涂画、偷窃;请维护卫生,勿在借阅区内吃零食。
9.请读者文明阅览,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
10.续借电话:6779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