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图书馆建于1985年,前身为红河县文化馆图书室,建馆初期,馆舍面积为400平方米,职工人数4人(其中设副馆长1人、工作人员3人),订有报纸85种,杂志244种,藏书31266册;常年编印《星火信息》并及时发送到群众手中,为科技兴农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馆舍座落于西山公园内,馆内外四周环境优美、幽静,干部、职工、学生、农民等休闲时,去这里读书、阅报,能体味到一种良好的求知氛围。于1999年10月被评为国家三级图书馆。
从2009年11月起,红河县图书馆全年天天对外免费开放,周开放62小时。2009-2015年,书刊总流通133450人次,书刊外借120211册次。在全县有10个图书流动服务点,馆外书刊流通总人次110020人次,书刊外借156430册次。2015年,红河县图书馆网站访问量3578人次。
2001-2015年,红河县图书馆共举办讲座、展览、培训、阅读推广等读者活动89场次,参与人数87514人次。
2009-2015年,红河县图书馆共获得各种表彰、奖励16次,其中,州文化部门表彰、奖励6次,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5次,其他表彰、奖励5次。
在省、州、县及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红河县图书馆新馆2009年新建,新馆2012年12月竣工,位于红河县城中心地段,西山公园正对面,占地面积16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17.1平方米,建筑高度20米,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地下一层,设计总藏书容量为67万册,阅览座位320座,网络节点137个,总投资423万元,是红河县有史以来的一个集文献借阅、信息咨询、培训、教育、学术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现藏书53162册,书架单层总长度为1020米。年接待读者5千多人次,流通书刊5.7万册次;职工人数5人(其中设馆长1人,工作人员4人;其中大专4人,中专1人),老馆原设有图书外借室、成人报刊阅览室、过刊资料室、采编室、馆办公室、装订室等六个服务窗口和十个图书流通点;新馆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设了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电子阅览室、古籍室、书画摄影展室、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多媒体视听室、共享工程培训教室、共享工程县支中心办公室、共享工程县支中心机房、共享工程县支中心视频资源加工室、青少年活动室、读者活动中心、盲人阅览室等功能,满足不同读者群的文化需求。新馆的功能布局与服务设施的设立,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阅览、外借等服务部门基本设置在一、二、三楼,方便读者借阅;新馆目前有阅览坐席228个,其中外借室15个、报刊阅览室85个、少儿阅览室24个、过刊资料室/地方文献室/古籍室20个、电子阅览室30个、多媒体视听室54个。
截止2015年底,红河县图书馆总藏量57404册(件),其中,纸质文献47427册(件),视听文献328件/套。
2009、2010、2011年,红河县图书馆新增藏量购置费为1.2万元,2012年增至8.3万元。 2009-2012年,共入藏中文图书1763种,3575册,中文报刊128种,视听文献81种。2013年,地方文献入藏完整率为83%。
截止2012年底,红河县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为6TB,其中,自建数字资源总量3.7TB。2013年,在建《红河县哈尼族文化资源宝库》数据库。
2016年12月底,红河县图书馆公共文化数字资源20TB整合建设项目实施。
详细地址:云南省红河县迤萨文庙街2号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中午13:00—17:00
晚上19:00—21:00
乘车路线:在县城内乘1路、2路公交车到灯光球场站下车即到。
一.本馆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著作,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各类图书期刊供读者借阅。
二.读者必须准遵守馆内的规章制度。
三.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壳纸屑,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馆。
四.馆内图书实行开架借阅,但须凭证借阅。
五.要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
六.所借图书每册每天收取磨损费0。30元,期刊0。2元。
七.爱护图书,不得撕页,卷折,涂画,违者给予罚款处理。
八.遗失图书按原价2—5倍赔还。整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或二册的均按全套书价赔还。
九.外地到本县出差的读者借阅时,以身份证或押金抵押。
一、申办对象:
年满16周岁的以上的读者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均可办理借阅卡;未满16周岁的读者(10—16周岁),需持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
二、办证步骤:
1、请读者凭有效证件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借阅卡申请表》,并选择需办理的借阅卡功能。
2、填写完毕后,到一楼外借室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办证押金,领取借阅卡。
3、办完手续后请妥善保管押金凭证和有效证件。
三、年度注册办法:
1、借阅卡有效期为1年(自办证即日起),期满后请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2、有效期满未能如期注册的借阅卡,将暂停使用至重新注册。
3、连续两年不审验,借阅卡自行作废,押金冲销;
四、挂失、补办及退证办法:
(一)借阅卡如遗失,应立即来我馆外借室办理挂失登记手续,若因未挂失或转借而发生冒用情况,所造成的后果由读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二)挂失后补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学生证),并交纳补证工本费10元。
(三)退证时,请首先还清所借书籍,凭借阅卡、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户口簿及押金收据取回押金100元(注:无押金收据,一律不予退还押金)。
五、办证收费标准:
办证费用全免,收取押金100元。
六、办证时间:
周一至周日 13:00—17:30 19:00—21:00
七、办证地点:红河县图书馆一楼外借室服务台
1、读者入馆后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要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接受规定章程给予的处理;
2.保持馆内安静,馆内不得大声喧哗、高声交谈,读者入馆后须将手机的呼叫方式改为振动;
3.保持馆内清洁,不得乱涂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准在室内吃东西;
4.注意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穿背心、拖鞋入馆;
5.严禁用物品抢占座位或强占座位,长期占用存包柜及做其他有碍公众利益的事情,
6.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7.为确保图书馆安全,馆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8.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及一切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损坏者照章赔偿。
本馆所藏书刊资料均为供社会使用的国家财产,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读者的利益,读者在借阅过程中应倍加爱护。如有遗失、污损、撕剪等,必须赔偿。
一、遗失
1、遗失本馆图书、现刊、合订期刊者应立即向外借处声明并积极寻找,读者可以用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抵赔。
2、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时,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普通图书、现刊、合订期刊赔偿标准:出版年份距遗失日期3年内,原价赔偿;3年以上,5年以内,2倍赔偿;5年以上,10年以内,3倍赔偿;10年以上,15年以内,5倍赔偿;15年以上,10倍赔偿。
成套多卷册,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但是,读者按全套价格赔偿后,不能索取其它尚未遗失的卷册。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
国内建国前出版的书、刊,按行内专家估价的10倍赔偿。
二、污损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者等,视情节轻重赔偿10-30元。对书、刊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赔偿。
三、撕割
对书刊、报纸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资料者须赔偿原图书、期刊。不能按原物赔偿的,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处理。
四、偷窃
未经许可,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借阅室(区)外者,按偷窃处理。对偷窃本馆书刊资料者,吊销本人借阅卡,并需交纳所偷窃书刊资料原价的10-20倍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由红河县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