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国家三级图书馆。
石泉县图书馆成立于1979年。1996年迁址城关镇人民路,建筑面积786平方米。 在职人员7人,中级职称3人。2008年文化共享工程石泉县支中心建成,2010年加入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
2011年起,全面实行免费开放,坚持节假日开放不闭馆,不断加大藏书力度,优化编采结构,提升服务环境,开展图书馆服务宣传、全民阅读宣传和专题活动宣传,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和城乡文化业务辅导培训工作,着力扩大图书馆在社会公共文化事业中的影响,实现年接待读者4万余人次,形成了一批关注图书馆、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忠实读者,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石泉县图书馆内设综合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及报刊阅览、地方文献阅览、资料查询、办证参考咨询、赠刊专柜、多功能播映厅九个服务窗口。
馆藏图书37148册,地方文献2000册。年征订报刊300余种,阅览坐席134个,计算机42台,文化共享服务车和图书流动服务车各1台,每周开放56小时。
周一至周二:15:00——20:30
周三至周日:10:00——20:30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路
交通概况:石泉县城关镇人民路人民广场西南角
一、办证
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含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并交纳押金100元,均可办理石泉县图书馆读者证。首次办理石泉县图书馆读者证免收工本费。
未成年人办理借书证,须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凭户口簿办理,监护人将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
每人每次限借书刊2册,借期14天,逾期将按每册每天0.1元收取逾期费。
持读者证可在本馆电子阅览室免费上网。
二、挂失、补办
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补证需交纳工本费5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三、退证
1、退证须还清所借书刊,结清滞纳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保证金收据,方可退还保证金。
2、退证时保证金收据丢失,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满一周后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登记表》,退还保证金。
一、本馆文献实行免证阅览,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文献外借手续(地方文献除外)。
二、每次限借中文书刊2册,借期14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14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14天计算)。逾期未还,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请爱护所借书刊,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石泉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四、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工作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技术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五、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后需要归架图书,请放在还书车上,由工作人员归架。
六、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饮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一、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遗失、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文献: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磁条、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普通图书、期刊、报纸,按1元罚款;损毁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另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2—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1倍赔偿,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3、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遗失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的相同文献赔偿,并另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2—20倍赔偿。
四、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五、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