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创办于1964年,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海事本科院校,广东省“文明校园”单位,广东省绿色学校,广东省“冲补强”计划“强特色”建设高校,广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广东省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省级试点单位,连续六年荣获广东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是国际海事组织认可的航海院校,我国华南地区航运业高级人才重要的培养基地,被誉为“航海家的摇篮”。
2018年,广东省委、广州市委明确以广州航海学院为基础筹建广州交通大学。2020年12月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明确“推动建设广州交通大学等高校”、“支持广州建设广州交通大学”,将广州建设广州交通大学列入重点项目清单。2021年5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建设广州交通大学,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大学。2021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快推动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广州交通大学等高校。
截至2023年6月,学校校园面积约525亩,现有两个校区,其中黄埔校区毗邻闻名世界的黄埔军校,琶洲校区坐落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溯源地广州黄埔古港。2021年广州市确定为建设广州交通大学在广州航海学院黄埔校区周边征地413亩,学校总用地面积为978亩。
截至2023年6月,学校设有海运学院、轮机工程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港口与航运管理学院、土木与工程管理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航运经贸学院、国际邮轮游艇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外语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基础人文社科部、船员培训中心等17个教学单位。现设本科招生专业35个,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472人。
截至2023年6月,本科招生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交通运输、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物流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机械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国际商务、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工程管理、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木工程、车辆工程、邮轮工程与管理、交通管理、海事管理、财务管理、金融学、法学、旅游管理、物流管理、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商务英语、意大利语等专业。
截至2023年6月,学校拥有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3个省级重点学科,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交通运输、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5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7个省级特色专业。在2021校友会中国理工类大学一流专业排名中,航海技术、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2个专业被评为6星级、中国顶尖应用型专业,广州航海学院在全国211所理工类院校中位居第81位。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在《2022校友会中国大学排名-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中,居中国大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排名(应用型)第一位。中国科教评价网2021-2022年商务英语专业排名(中国大学本科教育专业排名),我校商务英语专业在365所院校中位列14名。
广州航海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政编码:510725
琶洲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文件要求,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在提前批招生,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与航运央企合作举办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在录取到这两个专业的学生中进行公开选拔,进入卓越班的学生享受企业的全额学费资助,毕业后定向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外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在国内学习阶段主要为英语教学,在国外学习阶段为全英语教学,对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报。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本项目。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其他高考模式的省(区、市),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开设有专业英语课程,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学生的专业英语课程在大学毕业时还须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专业英语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的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公布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理工、外语类专业: 5190元/生·学年;
经、管、法类专业: 45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519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5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28000-40000元/生·学年(本科学费+培训费)。
住宿费标准:
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74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行业企业捐助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336438 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mtu.edu.cn
招生微信小程序:广州航海学院本科招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郭老师
监督电话:020-32082358
电子邮箱:gzhhjjjc@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有航海类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实行半军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6月,学院拥有省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4个,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个,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协同育人平台2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3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6个,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4个,建成国际海事组织(IMO)示范课1门,省级一流、精品课程等28门。
近年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其中包含2个一等奖),承担省级教改项目48项。获中国航海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冶金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多次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发展研究奖等荣誉。我校教授领衔团队荣获国际焊接学会(IIW)2022年度Ugo Guerrera奖。多篇专项咨询报告、提案、政策建议得到国务院、广东省领导的高度肯定。近年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广东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部级和市厅级等课题近200项。
广州航海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协同育人。学院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共建“中英联合海事研究中心”,与外交学院共建“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海上合作基地”,与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共建“泛珠国际航运创新研究院”。与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与芬兰中央应用科技大学、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悉尼科技大学、意大利帕多瓦大学、美国费尔菲尔德大学、瑞典世界海事大学、德国德累斯顿国际大学等23所国外知名院校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经过多年建设与发展,广州航海学院办学特色鲜明,行业影响力强,引领华南地区海事教育发展,是广东省本科高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粤港澳大湾区交通教育与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广东航海学会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造船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
学校党委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推进从严治党与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有机结合,坚持“立德树人、学以致用、服务强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持“勤学、善思、厚德、求新”校训;立足广州,面向华南,服务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积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洋强国建设贡献力量,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努力培养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强、创新创业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满足行业需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以服务海事为特色,拓展“海陆空轨”专业链,形成工、管、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持续不断地为我国华南地区港口与航运业的发展提供高级人才支撑。2022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专家组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截至2023年6月,学院建有校内实验室123个,含校内实习工厂和设备完善的水上训练中心各1个,校外实践基地88个,拥有“广航1号”教学游艇1艘,与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合作共建实习船4艘。
广州航海学院以服务国家航运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己任,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不断提升,已为社会输送各类人才近8万人,遍布华南地区航运、港口、航道、物流、海事等部门。学校人才培养实现国际化程度高、职业素质高、技能证书持证率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高、用人单位满意度高。近年来,学校平均总体就业率达99%,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学校大部分毕业生在广州、大湾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一大批毕业生已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精英。行业对广航毕业生的评价是“能力强、上手快、留得住”。2020年12月蔡木德船长(1991级船舶驾驶专业)和程邦武轮机长(1993级轮机管理专业)两位校友同时荣膺“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与校友“王牌轮机长”吴有胜、“金锚奖”船长李志等“全国劳动模范”一起成为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典型代表。
文脉溯源
广州海运学校
1964年10月,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批准开办船员训练班。同年12月,在训练班的基础上,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创办广州海运学校。
广州海运工业学校
1974年,广州水运工业学校组建,其前身是1965年交通部管辖的文冲船厂船舶修理技术学校,属技工学校性质。
1975年,广州航务工程学校经国家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开办。
1981年9月12日,经国家交通部发文,广州海运学校与广州水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海运学校。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
1990年,经国家交通部批准,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在广州设置,该分部与广州海运学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1992年7月,经国家教委同意,国家交通部发文,广州海运学校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199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国家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交通部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航务工程学校
1975年,经国家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开办,属技工学校性质。
1978年12月,经国家交通部发文,广州航务工程学校由技工学校改办为中专学校,校名和隶属关系都不变。
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部发文,广州航务工程学校由交通部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
2002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广州航务工程学校并入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合并发展
2013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发文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广州航海学院,隶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
2017年,广州航海学院正式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9年,广州航海学院成建制移交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9月,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对广州交通大学等4所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的公示》显示,广州市政府申请设立广州交通大学,以广州航海学院为建校基础。
2021年5月,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确定学校为广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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