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是一所具有光荣历史传统和深厚文化积淀的大学,始建于1950年,前身是由毛泽东主席题写校名、叶剑英元帅亲自创办的“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1985年,成立“华南文艺业余大学”,校长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联党组书记杜埃兼任,刘田夫、欧阳山任名誉校长,文艺大家关山月、黎雄才、郭绍纲、杨之光担任顾问。1995年更名为“华南文艺成人学院”,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联主席刘斯奋兼任院长,文艺家林墉、郭绍纲、汤小铭、郑秋枫、陈翘、姚锡娟等任学术委员。2003年被列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九大文化工程之一。2004年转制为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更名为“广东文艺职业学院”,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2019年成建制移交到广东省教育厅管理。2022年,学校和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正式开展集团办学,实现优质资源的优化整合。
截至2023年6月,学校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广州市,现有番禺、白云两个校区,占地300亩,另有清远校区规划用地600亩。学校为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文化表演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合唱联盟广东培训基地,并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学校德育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
大师云集,传薪远举。欧阳山、刘田夫曾任名誉校长,文艺大家关山月、黎雄才、郭绍纲、杨之光曾担任顾问。岭南文艺人才于斯为盛,著名雕塑家潘鹤、著名水彩画家胡钜湛、著名音乐教育家梁訢、广东粤剧院原院长陈其仁、广东艺术研究所原副所长马明晓等曾在校领衔治学,文艺底蕴深厚。岭南文艺精神代代传承,成为学校最宝贵的学术积淀和精神财富。
传承创新,继往开来。学校始终牢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使命,推动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现代文旅职业教育各领域、各环节;推动教学成果转化,实施美育浸润行动计划帮助中小学打造特色美育课程和实践品牌,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以美育人”的新局面,使传统文化真正实现活起来、传下去,更好地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文旅融合,精准办学。截至2023年6月,学校是省内文旅融合特色最鲜明、文化艺术和旅游专业门类最齐全的高职院校。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文旅产业开设39个专业,打造音乐传播、工艺美术品设计、影视编导、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等5个专业群,建成全国职业教育旅游类专业示范点1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3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省品牌专业2个、省级“双精准”示范专业1个、省级高职院校内实践基地4个;培育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项目1个、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3项。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242号;邮政编码:511400
白云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111号;邮政编码:51051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夏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夏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夏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专业与广州理工学院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州理工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810201、34810200、84878982、
传 真:020-34810200
电子邮箱:gdw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la.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la.edu.cn/zsb/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室
联系人:金知纯
监督电话:020-31103569
电子邮箱:wyxydb@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授权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近5年,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立项共135项;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共获得国家级奖项12项、省级奖项224项,其中包含奥地利第五届奥林匹克世界合唱节混声组金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合唱比赛金奖、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酒店服务一等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等。
产教融合,服务企业。截至2023年6月,学校牵头成立广东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广东旅游职教集团,建成省域最大的文旅产教融合平台;和220家文化、艺术、旅游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成省级示范职教集团1个;形成立足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的实习就业网络,开辟了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阿联酋、卡塔尔、印尼、马尔代夫、塞舌尔和澳门的境外实习就业途径。学校为社会输送了数万“文旅粤军”,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高度好评。
学校溯源
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
1940年,广东省艺术馆创建。
1940年,广东省艺术馆更名为广东省立广东艺术院。
1942年,广东省立广东艺术院更名为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
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
1947年,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创建。
合并升格
1950年3月,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合并升格为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校名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题写。
1953年,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因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而停办;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音乐系科)参与组建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后发展为武汉音乐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美术系科)参与组建中南美术专科学校,后发展为广州美术学院。
1985年,学院改称为“华南文艺业余大学”。
1995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院更名为“华南文艺成人学院”。
2004年4月,学院由成人高校转制为全日制艺术类普通高职院校,更名为“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2019年2月,学校成建制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移交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