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江门西江之滨,占地面积1100多亩,现有教职工780多人,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是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2022年度全国品牌影响力高职院校”(全省仅3所高职入选)。学校以“厚德、尚能、笃学、致用”为校训,秉承“技术立校、文化育人、开放办学、服务侨乡”办学理念,2018年成为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20年跻身中国高职高专排行榜150强,2022年入选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建设单位,2023年7个专业上榜GDI智库高职专科A档专业(列全国第199位、全省第13位)。
学校致力匠心育人,学生德技兼修。构建别具江职特色的“12209”三全育人思政大格局,入选“全国职业院校传统技艺传承与示范基地”。近年来,江职学子囊括国家级、省级各类比赛奖项430多项,是全省近十三年来唯一一所连续七届捧得“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优胜杯的高职院校。学校已累计培养各类毕业生10余万人,被广誉为“江门市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毕业生去向落实率、创业率等指标均列全省高职院校前茅,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截至2023年6月,学校精准对接区域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智能制造与装备学院、材料与食品学院、人文教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共45个专业,其中6个专业与本科院校开展专本贯通培养。现有国家级骨干专业、省级重点(品牌)专业9个,在建省级高水平专业群6个;获全国首届教材建设奖1项。建有省级以上实训基地19个,其中国家级6个。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潮连校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大道6号;邮政编码:529090
新宁学院校区: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沙岗湖科教文化开发区;邮政编码:529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学校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专业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与广州航海学院物流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应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应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排位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排位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备注:在省外投放计划的院校需根据招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制定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排位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排位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1.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排位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省外计划
外省计划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排位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 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排位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排位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 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排位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学校在其他省份投放招生计划的按照当地省份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因专业特点及工作岗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美术与设计类相关专业不招聘色弱色盲毕业生,请相关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史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除外)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学前教育专业、早期教育专业以及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300元-1800元/生·学年,最终以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725908、3725289
电子邮箱:jmpt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jm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jmpt.edu.cn/zsxx/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室
联系人: 王老师
监督电话:0750-3725072
电子邮箱:jmzyjcc@jiangmen.gov.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近年来,学校积极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建有省市级以上科研平台21个;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100余项。学校与市侨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建侨情咨询研究院,助力“侨都赋能”工程,为地方提供强有力的侨务智力支撑。
学校极力构建“政校会园企+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与台山市共建新宁学院,与市政协共建江门市政协委员学院。截至2023年6月,牵头组建的江门市职业教育联合会(江门市职业教育集团),是广东省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社会团体。与江门国家高新区、江门市火炬创业园、新会智能制造产业园凤山湖园区等产业园区深度合作;与澳门旅游学院合作成立大湾区旅游职业教育联盟。与中石化、华为、联通、海目星等龙头企业合作共建一批产业学院;建成广东省首个华为 5G 移动通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与中车、海信、德昌电机等头部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订单班人才培养。学校入选“教育部信息化支撑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共建项目”首批共同体成员、全国工商联产教融合示范实训基地。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激光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学院、低碳新材料产业学院被工信部分别认定为产教融合专业、专精特新产业学院、专精特新产教融合典型案例。已形成具有鲜明“侨”特色的“二引入三服务”(引入侨乡优秀文化,引入华侨资源办学;服务地方政府、侨资企业、华侨华人)体系。
2004年3月,学院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正式备案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原江门教育学院、原江门市工业中专学校和原江门财贸学校组建而成,是江门市的一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2009年6月,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验收。
2010年,启动创建省级示范校和创新强校工程建设。
2012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单位。
2013年,成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2018年,成为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2020年,跻身中国高职高专排行榜150强。
2022年,入选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