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艺术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立艺术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为原广东粤剧学校(1958年成立)和原广东舞蹈学校(1959年成立),曾用名“广东艺术专科学校”“广东人民艺术学院”,2019年2月,成建制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由省教育厅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建。
学校秉承“围绕舞台培养人才、在舞台上培养人才”的办学传统,聚焦“做精做特一小块、做大做强一大片”的办学理念,突出“教学做一体、文化传承与守正创新一体、舞台艺术与舞台技术一体”的办学特色,凝练“唯真、唯正、唯美”的校训精神。
截至2023年6月,学校注册地广州市,由广州天河、佛山南海、广州越秀东风东路3个校区组成,总占地面积达219746.7平方米。建成“1+5+5+1”二级学院办学新架构,包括一个马克思主义学院,五个传统艺术学院(粤剧学院、舞蹈学院、音乐学院、戏剧影视学院、美术设计学院),以及五个“艺术+”的新型创新艺术融合学院(艺术人文学院、艺术科技学院、文化旅游学院、艺术管理学院、艺术教育学院),并设有一个终身学习的创新创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广东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西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邮政编码:528225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水荫横路13号;邮政编码:51007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艺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监督小组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音乐表演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音乐表演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普通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戏曲类、表(导)演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
传播与策划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47495、020-87047560
电子邮箱:gdddczsb@gddd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dd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dd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757–85583263
电子邮箱:jjjc@gddd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艺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院取得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2个,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专业1个,省级品牌建设专业1个,目前承担各类课题15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3项。学院曾成功举办全国荷花奖比赛学术论坛、“岭南舞蹈”发展论坛、广东省中高职戏曲表演人才培养研讨会、广东省“岭南民俗文化与城镇化建设”研讨会等多个学术论坛,创作粤剧大戏《鹊桥会》,复排粤剧传统排场戏《玉皇登殿》和名家名段、古腔专腔等,创作一批岭南舞蹈作品,走出一条“民间采风—课堂教学—作品创作—回到民间”岭南舞蹈传承发展之路。
学院还积极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文化服务,每年举办和参与的文化惠民演出和社会服务活动均超过50场,在广东省对港澳台和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粤港澳青少年粤剧艺术交流夏令营、台湾中国舞研习夏令营、澳门粤剧艺术进校园活动等已成为学院的品牌项目。学院师生多次受邀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多次赴以色列、美国等进行文化交流。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成绩显著,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从1964年的大型文艺演出《东方红》到2021年庆祝建党百年文艺演出——《伟大征程》,学校参演师生受到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学校是全球唯一的培养粤剧表演高职层次专业人才的艺术院校,在粤剧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有华人的地方就有粤剧,有粤剧的地方就有粤剧学校的毕业生。”多年来,弦歌不辍,薪火相传,学校培养出大批杰出校友,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得主曾小敏、丁凡、蒋文端、彭庆华、李淑勤,文华奖得主、省曲协主席梁玉嵘,著名演员黄轩、钟楚曦,著名舞蹈家李响等均毕业于我校。
学校为广东省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培育单位,是广东省艺术门类专业最齐全的高职院校。戏曲表演专业八年一贯制长学制试点是华南地区第一个戏曲类长学制试点专业;戏曲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被评为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戏曲表演专业群、现代流行音乐专业群、表演艺术专业群等获批省级高水平专业群。
学校前身
广东粤剧学校
1958年,广东粤剧学校前身广州市老艺人粤剧团附属少年粤剧训练班成立。
1958年,更名为“广州粤剧学校”。
1960年,学校搬至犀牛路5号(原民族学院),始定名为“广东粤剧学校”。
1969年,学校停办,校址移作它用。
1971年,恢复办学,学校选址元岗(广州羊城手表厂旧址)。
1983年,重返犀牛路5号办学。
1993年,学校搬出犀牛路5号(今东风东699号)
2003年,学校落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即现在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佛山校区北半部。
广东舞蹈学校
1959年6月26日,经广州市文化局批准,成立广东舞蹈学校。
1965年,与广州音乐专科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
1969年,广东艺术专科学校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
1978年,广东人民艺术学院撤销。广州音乐专科学校(今星海音乐学院)、广东舞蹈学校、广州美术学院分别复校。
2001年,增设佛山南海校区,校区建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
2007年,撤销黄岐校区,迁址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即现在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佛山校区南半部。
合并组建
2012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粤剧学校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建立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国家教育部备案,直属广东省文化厅。
2019年3月,学校与广东省舞蹈家协会合作成立“岭南舞蹈创作(研究)基地”、“广东省社会舞蹈培训(研究)基地”。
2020年6月,学校成为全国第三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
2022年8月8日,学校拟立项为广东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培育单位。
2024年1月2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2024年拟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事项的公示》,其中对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申报更名为广东艺术职业学院事项予以公示。 6月22日,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发布公告明确: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正式更名为“广东艺术职业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4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