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现有龙昆南、桂林洋两个校区,占地面积约3100亩,海南省重点大学,是海南省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截止至2022年4月,学校现有24个学院,全日制学生20000余人(其中本科生19000余人,研究生2000余人)。有67个本科专业,1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积极推进“大类招生、分流培养”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形成了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学校是全国首批中宣部与校共建新闻学院、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试点单位、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培育单位,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获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2个,获批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现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是海南省获得最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高校。
学校着力建设文理优势基础学科、特色应用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三大学科”群,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教育学、化学、生态学、数学等优势学科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科整体建设水平。学校现有部委级国别与区域研究基地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0个、省级重点新型智库1个、其他省厅级平台4个,成立了海南省首个人文院士工作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4个、建成省级院士创新平台19个。
学校以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自2007年来,积极响应海南省委省政府号召,开展“双五百师范生与在职教师置换顶岗支教培训”“周末流动师资培训学院”等项目,为提升海南省基础教育水平,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曾受到时任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的肯定性批示。全国20所开展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的高校之一,分别与儋州市和定安县共建“海南省教师教育改革与创新试验区”。面向海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多学科的优势,在南海开发、海南生态省建设、黎族文化教育、教育扶贫、热带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海南本土文化传承与创新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近三年新增横向科研合作项目103项。学校图书馆长期注重海南黎族、南海区域等地方文献、东南亚历史文献收集,是海南地方文献收藏最多最丰富的图书馆。学校创建的海南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填补了海南省自然类科学博物馆的空白。学校还建有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累计引进入孵企业762家,2021年企业总产值近6亿元。
海南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为571158;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一号路3号,邮政编码为571127。
学校主页:https://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hainn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培养体系,具有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凡具有海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所有学生入学后按培养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除定向培养、艺术体育、联合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以及部分按专业招生培养的专业外,一年后进行分流,可选择保留在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也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获批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以及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双方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的相关专业文凭。
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后,可获得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际认证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于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与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新疆高中班、民委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4年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多批次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完成计划转入同一地区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教育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园林、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弱、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地理科学、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等专业/类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类录取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类。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原则上将剩余计划转为下一批次录取或调回后投放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据学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海南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报考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海南省考试局相关规定参加统一面试且成绩合格。学校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结合进档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生源地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60%+专业成绩×40%。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次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次相同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生源地艺术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生源地当年相应科类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次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次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报考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在按乐器种类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器乐类方向只录取限定乐器种类范围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计划按生源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等提前招生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因教学需要,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NIIT班)等专业。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且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和乌尔都语等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五条 地理科学、英语、翻译、日语、法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专业/类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文理兼招。所有专业/类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软件工程(NIIT班)、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志愿优先。
第二十七条 报考海南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一年后转入本科学习时,须符合所选本科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文史类收费4180元/学年,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学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专业收费12000元/学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学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42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海南少数民族预科班收费42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600——1470元/学年不等,住宿标准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上的相关公示。
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024年若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项目其他招生及培养工作按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以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普通本科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近200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现零的突破;获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120余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均实现零的突破。共发表学术论文3365篇,其中SCI、CSSCI收录论文1050篇,首次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Science》(letter形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282部、获批专利121项;多份智库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
学校与60多个国家、100多所高校和教育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美国夏威夷大学、英国切斯特大学、德国巴特洪堡大学、日本广岛大学等82所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合办广播电视编导本科教育专业,与美国德保罗大学合办学前教育本科专业,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共建软件工程专业。建有海南唯一的来琼留学生预科学院,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与马来西亚世纪大学共建了孔子学院。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接收院校,现有来自47个国家的1000多名留学生在读。学校与陕西师范大学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黑龙江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多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与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东方市、定安县、琼中县、四川省富顺县等地方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海南师范大学前身为建于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的琼台书院。
1949年秋,正式创建“国立海南师范学院”。
1952年7月,海南师范学院的二、三、四年级学生和部分教师归入其他院校,部分教师和一年级学生留在原址成立海南师范专科学校。
1953年,海南师范专科学校并入华南师范学院(今华南师范大学);同年9月,海南师范专科学院撤销,海南师范专科学校附中接收其校址和部分图书、仪器,改建为海南中学。
1958年,在海南中学校园内重建海南师范专科学校。复办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开设中文、政史、数学、物理、生化、俄语、体育7个专业,学制2年。
1962年,海南教师进修学校、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师范专科学校、海南工业专科学校先后并入海南师范专科学校。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学校停办。
1983年,学校重新招收本科,并与海南医学院等单位合并组建海南大学。
198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恢复海南师范学院建制。
1999年,与海南教育学院合并,成立新的海南师范学院。
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2007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海南师范大学,并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
2009年,海南省政府将学校列为省重点大学进行建设。
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2015年,被列为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2022年9月,在海南省纪委监委的支持下,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正式批准在海南师范大学成立海南省廉洁文化研究基地。12月9日,海南师范大学足球学院揭牌成立。5月25日,海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举行揭牌仪式。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