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前身是1958年设立的新会县卫生学校,1984年更名江门卫生学校,1992年更名为广东江门中医药学校,2017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始终坚持“立足广东,依托中医药行业,以侨都为纽带,以粤港澳为依托,面向农村、基层、中医药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中医药特色技术技能型人才;始终坚持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始终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中医药人才,为区域人民群众健康事业、为广东省中医药强省发展战略、为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是广东省第一所中医药高职院校,是第一所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和江门市共建的高职院校,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的中医药高职院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服务侨乡的办学理念;坚持育人为本、传承创新、特色发展、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坚持“立足广东,依托中医药行业,以侨都为纽带,以粤港澳为依托,面向全国,培养高素质中医药特色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以中医药特色文化为载体,构建以“守正创新、德艺双馨”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系,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具有岭南中医药特色与侨乡文化并俱的高等中医药职业院校,为粤港澳大湾区基层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的上”的高素质中医药技术技能型人才。
截至2023年6月,校园总体规划用地946亩,校区建设总投资10亿元,学院现有拥有31个校内实训中心,已建成数字化图书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本着“人有我专、人无我优”的建设理念,学院建设有价值7000万的科研平台;学院投资3500多万元,设有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建成了“一馆一园一区四基地“。“一馆”即中医药展览馆,占地1400多平方米,拥有具有二维码的中药标本1600多种。“一园”即岭南药用植物园,占地面积约30000平方米,种植中草药700多种,每一种植物都有标识牌和二维码。“一区”即中医药文化体验区,与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建。“四基地”即“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江门市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广东省人文社科普及基地”。
截至2023年6月,学院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紧贴行业发展,准确定位,突出“中医产业”和“南药产业”发展优势,构建了涵盖健康产业链的专业结构完整体系,现设9个二级学院: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临床医学院、中医学院、南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食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31个专业:中医学(国控专业)、针灸推拿(国控专业)、中药学、药学、护理、中医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中药制药、中药材生产与加工、食品质量与安全、助产、健康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临床医学(国控专业)、预防医学(国控专业)、口腔医学技术、生殖健康服务与管理、呼吸治疗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眼视光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31个专业,其中中药学被认定为省级二类品牌专业。目前学院正在大力推行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等5个具有鲜明中医药特色的专业群,为国家、省、粤港澳大湾区以及行业产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四号;
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普通类(物理)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18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568605
传 真:0750-3568600
电子邮箱:jmzyy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jmcm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jmcm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晓丽
监督电话:0750-3508006
传 真:0750-3568600
电子邮箱:23453953@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58年,设立新会县卫生学校,为学校前身;
1984年,更名江门卫生学校;
1992年,更名为广东江门中医药学校;
2017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升格为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