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 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名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2科”报名条件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续考考生必须准确填写上一年考试档案号,否则两年成绩无法合并计算。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或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www.cpta.com.cn)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考试费用〔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一)根据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各地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略有不同。
(二)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当天在考试现场领取,或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三)省人事考试局将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向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拨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其总分的60%。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建设部门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遵守以下职业准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地执行监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间接报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介绍施工队、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转包,不做有损业主利益和影响公正的事情;
4.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
6.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
7.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1.监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索贿。在监理工作中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公正合理,一丝不苟。不允许任何懈怠和渎职的现象存在。
2.监理人员不准利用监理权向承包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为自己提供规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监理人员绝对不准由于得到承包人的某些关照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更不能参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
4.监理人员不得由于自己的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对承包人进行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5.监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单位就餐时,应主动交纳伙食费。不准向外单位和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索取接受礼物。
6.监理人员不准授意承包人邀请下卡拉OK歌舞厅。
7.监理人员不准以开会为名,绕道观光旅游。不准以各种名义大吃大喝,讲排场、请客送礼。
8.监理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重报多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9.监理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变相截留公款。不准领取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
10.监理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为承包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每个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
1.严格执行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和全体监理人员的基本规则。
2.监理人员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做好事前监理、事中监理及事后监理。
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中要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了解和掌握监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4.合同执行时,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的资质,施工能力认真审查。
5.监理人员不容许承包人发生不合格工程,但又不要轻易否定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利益的机会。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合同文件和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作出决定。
7.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工程质量将受到危害时,应迅速先通知承包人,然后采用劝告,提示的方法引导承包人进行纠正。如果承包人不听劝告断续施工时,必须果断地指令暂停施工进行检查。
8.质量的优劣既要以试验和测量数据为依据,还应按规范要求对测量和试验数据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做出结论。
9.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监控中仅指出承包人进度滞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充分的根据论证并令承包人服,促使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守法和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严加处理。
10.工程计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切记:“计量一切合同内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职责,而复核这一工作则是监理人员的职责”。
11.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定期地、最好每周一次检查和记录承包人的人员变动和工地情况,以及材料和施工机械运转情况。
12.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指令时一定要谨慎,非合同内的事情在未与承包人协商前不要发出指令,因为承包人没有义务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指令。
13.监理工程师不能行使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权力。
14.每日做好监理日记,掌握工程动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
2.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 和铁道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5.建设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
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度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
7.指挥部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规定,指挥部、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