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遵守国家纪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实践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台湾居民还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6)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24)《风景名胜区条例》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2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6)《土地复垦条例》
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2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2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定义;
a、掌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
b、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3、了解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
(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
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
(4)"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3、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
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5、掌握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6)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7)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1、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
(8)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9)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10)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11)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熟悉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的产业和行业;
2、了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及环境监管措施。
(12)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2)熟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了解列入本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
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2、工程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公众参与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11、方案比较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5、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
8、附录
了解附录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附表、附件的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1、评价等级
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4、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1、总则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掌握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
5、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8、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熟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1、总则
2、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3、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4、声环境影响预测
5、声环境影响评价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工程分析
3、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
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5、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
(6)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a 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b 熟悉规划方案初步分析的内容及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风险识别
熟悉风险识别的范围、类型和内容。
3、风险计算和评价
4、风险管理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1、适用范围
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2、总则
3、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
(4)海水水质标准
(5)声环境质量标准
(6)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3)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技术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把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工程分析
(1)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
(2)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
(2)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6)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
1、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
(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6)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六)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区域环境容量分析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清洁生产
(八)、环境风险分析
(九)、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二)、项目分析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风险评价
(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七)、环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简称环保部)共同成立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与管理,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个省的考务工作具体由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操作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www.cpta.com.cn)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填写,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2科)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合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www.cpta.com.cn)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1)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后评价;
(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环境保护验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四)、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六)、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