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香瓜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包括大安市太山镇、大岗子镇、舍力镇、烧锅镇乡、叉干镇、丰收镇、乐胜乡、新艾里乡、月亮泡镇、红岗子乡、大赉乡、龙沼镇、两家子镇、海坨乡、新平安镇、联合乡、四棵树乡、安广镇18个乡镇,76个村,面积50000亩,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23°08′45″-124°21′56″,北纬44°57′00″-45°46′51″。
大安市昼夜温差大,降雨量小,有利于香瓜糖份、物质积累。大安香瓜可溶性固形物在12-15%左右,葡萄糖含2.0g-2.3g/100g,维生素C含量14-16mg/100g。
大安市耕地面积203万亩,盐碱地面积174万亩,土壤pH值7.5左右。大安市地形呈微起伏台地地形,地貌以冲积、湖积低平原为主,海拔120米-127.5米之间。大安市地域辽阔,耕地平整,土质肥沃,是香瓜生长发育的最适宜代表地区之一。耕地土壤以黑钙土和淡黑钙土为主。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达1.3-2.0%,pH值在7.0-7.5之间。土壤全氮0.10-0.15%,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含量分别在70.2毫克/千克-130.9毫克/千克、7.13毫克/千克-15.36毫克/千克、86.1毫克/千克-175.57毫克/千克之间,能够为香瓜生长提供大量必要的营养元素。土壤中同时还含有作物生长必需的铜、锌、铁、锰、钙、镁、硫等中微量元素,保证了香瓜生长的各种养分需求。我市独特的土壤理化性状和耕层养分含量适宜香瓜栽培,基本满足香瓜生长的基础肥力,形成了大安市独有的特色和活力。
大安市水资源充足,境内“一江两河”(嫩江、洮儿河、霍林河)环绕,年均过境水量207.7亿立方米,水域面积109.5万亩,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最大的月亮湖水库蓄水10亿立方米。现有机井9750眼,排灌站3座。全市有效灌溉面积85万亩。地下水储量3.2亿立方米/年。境内水资源比较丰富,且没有工业污染,水质清澈,是理想的农业用水,水资源保持良好,可保证香瓜的农业生产灌溉用水。
大安市属于典型的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昼夜温差大,降雨量小。其特点是春季多大风,干旱少雨;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凉爽,气候宜人;冬季漫长,严寒少雪,一年四季气候分明。年均气温5.2℃,有效积温2965℃,无霜期130天左右。年均降水量400毫米,降水集中于夏季,春季降水量仅占全年降水量的10%左右。光热自然条件较好,可以满足农作物一年一熟的需要。其主要特点是春季升温较快、干燥多风,夏季高温多雨、降雨集中,秋季降温较快、霜来得早、多晴天,冬季漫长、干燥少雪而寒冷。气候生态适宜香瓜生长和发育。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建立无公害大安香瓜种植基地,选择生态环境良好,外界隔离条件好,水资源充足,排灌良好,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无污染,历年来病虫害发生少,集中连片,便于规模化生产的地块。
(2)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划定区域范围内大安香瓜的品种主要为金妃系列,此品种为适合本地条件的高产、质优、抗病、商品性的香瓜。
(3)生产过程管理,包括农业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香瓜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过程中所选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投入品来源可靠。具体就是对香瓜种子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消毒”的办法,确保了种子质量;禁止在生产中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农药,绝对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标准的污水灌溉香瓜基地;在香瓜储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催生长、防腐、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类物质;化肥、农药要有专人保管;对香瓜基地定期进行了农药残留抽检,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农药残留超标的,不得上市销售,并予以曝光。
(4)产品收获: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适时采收,采收所用工具均清洁、卫生、无污染。
(5)生产记录要求:全力做好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的购销、使用记录,香瓜收获、销售记录等。记录完整、真实,并且保存两年以上,投入品使用记录真实反映香瓜生产全过程。凡无投入品记录的,购销公司一律不予收购。
安全要求
产地环境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整个生产过程均按照无公害标准化和大安市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管理。
包装要求
大安香瓜按照规定应当包装销售。包装前的处理、分类和分级:包装前应按有关质量标准进行分类和分级、产品整理。包装材料要求一是本身无毒、二是具有可降解性、三是要能够重复利用。包装上标明品名、等级、重量、净重、产地、生产者、包装日期。
获得大安香瓜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大安香瓜标志、批准文号、产地、生产单位等,标志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其它:大安香瓜的分级、贮藏、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大安花生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2013年,白城市香瓜种植面积为8.82万亩,产量20.19万吨。其中陆地香瓜5.6万亩,产量12.57万吨;保护地香瓜3.22万亩,产量7.62万吨。大安市种植面积3.9万亩,总产9.6万吨。
2017年,大安市香瓜种植面积5万亩,亩产2200斤。2018年预计种植面积5万亩。 地域保护范围18个乡镇,76个村面积50000亩,年产量131950吨。
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大安香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