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坐落于哈尔滨市,现有两个校区,第一校区位于南岗区学府路,第二校区位于双城区迎宾路。学校占地面积9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42万平方米。建有国家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固定资产总值4.21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2亿元。
目前,全校上下正在深入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固本铸魂、改革引领、立德修能、高端服务、转型筑基五大计划,创建类型教育模式,创新产教融合机制,创立教育教学标准,推动办学理念转变、办学模式转向、办学体制转型,着力打造“龙职风格、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院校。
据2021年9月学院官网显示,黑龙江职业学院重视师资建设,关注教师发展,涌现出一批省内外知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现有专兼职教师914人,其中专任教师607人,教授115人、副教授242人,博士16人、硕士481人,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国家级行业教学名师10名、省级优秀教师2名、省级模范教师1名、省级教学名师15名,双师比例达到82%。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八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综合改革省(市),按照综合改革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和体检,合格者且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黑龙江职业学院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a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hljp.edu.cn
本章更新于2021年7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黑龙江职业学院设11个二级学院和1个教学部,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3127人、继续教育在校生6311人。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优化调整专业布局,现有47个专业,其中国家级重点专业10个、省级重点专业19个,专业设置覆盖三大产业。拥有国家立项建设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18门。
黑龙江职业学院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牵头成立黑龙江省装备制造职教集团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教集团;与哈电集团、凤凰教育、中科招商、九州电气、哈飞集团等知名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韩国中部大学校、韩国京畿科学技术大学、韩国建阳大学合作办学,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
六十多年来,学校向社会培养输送了近30万优秀毕业生;以“重实践、重品质、重能力”培养塑造人才,形成了“实践能力强、行业品质优、岗位适应快”的人才特色。学生在全国和省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上屡获佳绩,省赛和国赛获奖数量连续多年位居省内第一位。大量优秀毕业生被中海油、中石油等国企录用,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8.6%,用人单位总体满意率在98%以上。
黑龙江职业学院遵循“自强有为、兴业报国”的“龙职”精神,践行“当好学生的铺路石”学校核心价值理念,全面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和“继续教育强校工程”,深化“成果导向+行动学习”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办学成果。学校荣获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优秀单位、全国教学改革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全国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黄炎培优秀学校奖,跻身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全国职业教育100强,是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校、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校、国家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校、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团单位。
1948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办了一所“克山农业学校”,1949年初经省农业厅、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部准许,确定校名为“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校”。9月份经全校性考核,将学生划分成专科与高职部。
1951年6月,中央教育部正式批准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校为高等学校。校名由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校改名为“黑龙江农业专科学校”。
1952年6月,黑龙江省文教厅颁发校印把高职部改为“黑龙江农业专科学校附设技术学校”。
1953年11月,按东北行政委员会农林局、林业局的有关调整规定,将校名改为“黑龙江农业专科学校附设农业学校”。
1956年1月,附设农业学校正式独立,定校名为“黑龙江省北安农业学校”。
1956年4月,省农业厅决定将北安农校迁往齐齐哈尔市,校名改为“黑龙江齐齐哈尔农业学校”。
1956年6月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在案,命名为“黑龙江省双城畜牧兽医学校”。
1958年7月,黑龙江省委和省人委决定,将我校升格为农学院,我校改名为“东北农学院松花江分院”,仍保留中专部。
1979年8月,根据省委42次常委会议决定,学校划归省畜牧局领导,改名为“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1952年10月,松江省工业技术学校(后改名为松江省工业学校)
1953年12月,改名为哈尔滨工业学校
1956年12月,改名为哈尔滨机器制造学校
1958年7月,组建黑龙江工学院(由哈尔滨机器制造学校、哈尔滨土木建筑工程学校合并成,学院的中专部分为黑龙江工学院附设工业学校;现哈尔滨理工大学建校前身)
1963年9月,哈尔滨机械制造学校(中专分离独立)
1965年7月,黑龙江机械中等技术学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名曾改为黑龙江抗大机械战校)
1972年3月,定名为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1980年曾被评为国级家重点中专)
2002年10月,成立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为主体建立的一所全日制高职院校),2007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被省教育厅评为“省级示范性高职学院”。2010年9月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我院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2002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建立的一所全日制高职院校)。
2010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更名为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
2012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并入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并更名为黑龙江职业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1年09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