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25日,毛泽东主席接见延安大学校院主要领导干部,指示学校向东北迁移,创办“新型的东北大学”。1946年2月东北大学在辽宁本溪建校,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地区创建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1949年7月定址于吉林长春。1950年4月更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96年9月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07年,入选国家“985工程”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9月,首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截至2023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现有自由校区和净月校区。学校设有21个学院(部),学科专业体系覆盖12个学科门类,其中本科专业82个,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6个、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7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2个。学校拥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世界史、化学、统计学、材料科学与工程6个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入选数量位列全国第19位。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原理、世界史、细胞生物学、生态学5个国家重点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A类学科6个(其中A+学科1个)、B类学科15个。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建校以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办学特色,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上世纪50年代,著名教育家、原我校校长成仿吾提出了为中小学教育服务的办学思想,学校首开中国高师函授教育之先河;80年代,学校主动服务农村基础教育,走出了一条享誉基础教育界的“长白山之路”;90年代,实施“优师工程”,为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进入新世纪,启动实施“教育家培养工程”,探索“U-G-S教师教育新模式”,获批全国唯一的教师教育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优师工程”和“U-G-S教师教育新模式”先后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教育部东北高师师资培训中心设在学校。
东北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41220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人民大街和净月大街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和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优师专项、民族专项(含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港澳台侨生等。
第四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招生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对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
(二)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首次投档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含内蒙古自治区):
(一)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二)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实考成绩高的考生;若实考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三)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同一批次中包含多种性质类别(优师专项、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同一科类的所有专业,其中以下情况除外:
(1)考生未填报任何优师专项专业,则不能被调剂到优师专项专业;
(2)考生未填报任何公费师范专业,则不能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3)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能被调剂到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是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和选考科目要求。
(一)对于采用顺序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于采用“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
(三)对于采用“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录取,额满为止。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调剂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实考成绩高的考生;若实考成绩仍相同,则依据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位顺序进行择优录取,若生源省份在该批次未规定同分排位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 体育教育、冰雪运动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不低于80分(100分制),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学校体育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不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对于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进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的考生;若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若考生未填报公费师范专业,则不能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进行招生(无艺术类专业考核要求),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毕业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高校专项、优师专项、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香港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24年招生简章及有关招生说明的规定执行。国家专项、民族专项、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英语、英语(公费师范)、英语(优师专项)、商务英语及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类、经济学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实际,制定我校各专业的体检要求。详见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生在入学前须与学校及生源地有关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宿舍为六人间。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
人民大街校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净月大街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nen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5月,学校以科学研究为强校之本,建有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应用数学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部委级科技创新平台18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等部委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10个。近年来,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4项,其中材料科学领域2项、统计学领域1项、化学领域1项;获得第七、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4项,其中历史学领域3项、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1项。
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75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学校建有6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4所孔子学院,与美国罗格斯新泽西州立大学合作设立了东北师范大学罗格斯纽瓦克学院,牵头中蒙两国12所大学成立了“中蒙大学联盟”。国侨办、教育部及外交部等中央部委在我校设立了“国际汉语教师培训基地”“华文教育基地”“教育援外基地”“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由中日两国政府合办、设于我校的中国赴日本国留学生预备学校,是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中日人文交流的重要基地。
东北师范大学的前身是东北大学,1946年2月始建于辽宁本溪,而后在战火中辗转于丹东、通化、梅河口、吉林、长春、哈尔滨,1946年6月定址于佳木斯。1948年7月,南迁吉林与吉林大学合并,定名东北大学,开始探索正规化办学。1948年至1949年间,原沈阳东北大学、长春大学、长白师范学院等校陆续并入东北大学,使东北大学发展成为当时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1949年7月,学校迁至长春。
1950年4月,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东北大学易名为东北师范大学,隶属教育部,成为一所以培养新型的中学师资为目标的高等师范院校。1958年4月,东北师范大学下放隶属于吉林省,同年10月学校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7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重新划归教育部领导。1980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恢复了“东北师范大学”的校名。此后,东北师范大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逐步恢复原有学科,增设新学科,并成立了研究生院。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大学。2009年,承担国家“985工程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2017年9月,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