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36年,前身为私立吉林助产学校。1958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将学校升格为长春医学专科学校。1978—1992年连续开办十届临床医学和药学本科专业,1993年恢复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和2007年,学校先后与长春职工医科大学、长春市直机关业余大学合并重组,现占地面积47万多平方米,是吉林这片沃土上历史悠久的医学院校。截至2022年8月,学校现开设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康复、检验五大专业类别共27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多年来,学校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构建了政行企校“四位一体”的产学研创新平台。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合医疗服务、学生培养、教师培训、老年康养和全科培养等职能,开启了政校共建的“长春模式”:2009年伞头组建“吉林省医药职业教育集团”,并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育单位。2021年牵头组建吉林省健康养老职业教育集团,聚焦吉林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引领健康养老行业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与行业龙头单位共建产业学院,与市属十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共建医教协同联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村一乡医”乡村振兴计划:与澳大利亚、韩国合作开展护理、医学美容技术和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合作办学,与世界20余所院校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构建“国际化+”的战略发展模式。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东方广场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大连社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化妆品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预防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此外,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优秀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有关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医学美容技术、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校对招收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二)院校志愿: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三)专业志愿: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四)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省市没有规定排序方法,则按照我校规定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科顺序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高考改革省份顺序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如果个别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五)对于进档考生,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六)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0431-84844694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前身
原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始建于1936年,前身是私立吉林助产学校。学校创立之初,有两位特别赞助者,五位校董,十余名教职工。
1955年7月,学校由吉林市迁入长春市,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号。
1958年5月1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学校升格为长春医学专科学校。
1968年10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卫生学校革命委员会,长春市卫生学校这个校名一直沿用至1993年。
1978年,吉林省政府决定学校开始招收大学本科班。
1980年,教育部确定学校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
1983年5月,全校大搬迁,在困难中重建。
1992年3月24日,通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
1993年11月5日,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恢复为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市职工医科大学
1954年,长春市卫生局技术干部业余学校创建。
1966年,长春市卫生局技术干部业余学校停办。
1978年,长春市卫生局技术干部业余学校复校。
1979年,长春市卫生局技术干部业余学校升格为长春卫生业余医科大学。
1982年,长春卫生业余医科大学更名为长春职工医科大学,长春市医学科学情报所并入长春职工医科大学。
长春市直机关业余大学
1982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长春市直机关业余大学正式成为一所以文科为主,学制4年的专科业余大学。
合并组建
2001年,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与长春市职工医科大学、长春市医学科学情报所合并。
2004年5月,长春市卫生局同意将长春市铁路医院、长春第二医院作为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2007年,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与长春市直机关业余大学、长春市工业干部学校合并,组成新的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被吉林省教育厅确定为示范专科学校,被长春市政府评为模范集体。
2012年6月,吉林省教育厅将学校确定为全省首家“大学生生命教育暨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2021年6月,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医学技术学部、健康学部。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