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3年6月官网显示,哈尔滨金融学院现占地面积65.8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电子资源395万余册,已初步形成文献种类齐全、金融特色突出的馆藏资源体系。升级改造140间多媒体教室,实现全覆盖,建有48个各类实验室、5间智慧教室、7间语音室、87个校外实习基地,实践教学条件达国内同类院校一流水平。校园网万兆骨干,实现了基于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和信息门户的人事、学工、教学、科研、办公信息化。校舍、文体活动场所以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充分满足师生需要。
学科专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牢固树立“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应用、求创新”人才培养理念,设有11个教学单位,拥有涵盖经、管、文、法、工五个学科门类的23个本科专业。2022年会计学专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拥有信用管理、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和保险学等6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金融工程、保险学、审计学、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等5个校级重点专业,全省首批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和全省首个且唯一的金融科技专业,努力培养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跨学科、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会计学课程为国家级一流课程,拥有省级一流本科课程7门,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拥有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学校自主建设在线开放课程21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获省级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2项。
哈尔滨金融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4.做好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 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历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物理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可在第三学期初,在规定的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最多可以填报三个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调剂。各专业可转出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30%,名额不顺延,各专业可转入人数上限为本专业人数的10%。高考科类为文史(历史)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工(物理)类学生的专业,高考科类为理工(物理)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文史(历史)类学生的专业。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依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大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分配专业(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同,则按照大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分配专业),拟转专业名单经院系、学校两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因专业培养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设置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置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三等2300元/年,并可帮助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院网址:http://www.hrbfu.edu.cn,咨询电话:0451-86143166,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坚持内涵发展,科研学术水平持续提升。据2023年6月官网显示,近五年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千余篇,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200余项,出版专著80余部,公开出版教材近300部,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7项。学校的《金融理论与教学》,是全国创刊较早的金融期刊之一,国内外公开发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设有“黑龙江自贸区研究中心”“会计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普惠金融研究中心”“金融仲裁理论与实务”等13个科研机构,先后成立学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黑龙江省投资理论研究会、省级学术平台黑龙江省金融理论与创新研究学术交流基地。2021年获批全国首批工信部“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2022年获批黑龙江省金融教育示范基地,组建黑龙江金融发展研究院,为龙江金融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实力和咨询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英国、美国开展联合办学,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都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获得了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省工人先锋号、省级文明校园、省文明单位标兵、省“五一”劳动奖状、省新农村建设帮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首批“绿色学校”、全国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单位”、省“三育人”先进集体、省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十佳单位、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荣誉称号。
1950年,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松江省分行分别在齐齐哈尔市、双城县创办了银行干部培训班。
1954年,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在银行干部培训班基础上成立了干部学校,定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干部学校,双城市银行干部培训班改为分校。
1972年12月,定名为黑龙江省银行学校。
1980年11月,更名为黑龙江银行学校。
1983年2月,成立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
1983年5月,黑龙江银行学校分立。
1992年4月,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更名为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00年3月,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划转到黑龙江省管理。
2003年6月,黑龙江银行学校并入。
2010年4月,升格为哈尔滨金融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