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9月,哈尔滨音乐学院设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2个一级学科均获批黑龙江省国内一流建设学科,并入选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创新工程学科项目,学科梯队获批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院设置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管理、舞蹈表演5个本科专业,涵盖美声唱法、民族声乐演唱、西洋管弦演奏、民族管弦演奏、钢琴演奏、音乐学理论、作曲、指挥、艺术管理、舞蹈表演10个专业方向,依托声乐歌剧系、民族声乐系、管弦系、民乐系、钢琴系、音乐学系、作曲系、艺术学系8个本科教学单位开展教学和人才培养。2020年9月,学院实现面向全国自主招生。
学院占地面积2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学院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良,主楼、音乐厅、图书馆、实训楼等主体建筑具有鲜明的俄罗斯建筑艺术风格,兼具美感与实用功能,与音乐学院的文化特质相得益彰。学院用于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后勤设施、网络建设等硬件建设的投入,达到全国音乐院校生均先进水平,尤其在乐器购置上,成为国内首个全施坦威钢琴音乐学院,钢琴总数达342架。学院有可容纳近800人的音乐厅1间、使用面积达300平方米的录音棚1间、录播室1间、智慧教室1间、琴房288间,以及交响乐演奏厅、学术报告厅、歌剧排演厅、专家演奏厅、学生演奏厅、交响乐排练室、民乐团排练室、音乐剧排练室、舞蹈排练室共10间,可以全面满足师生各项教学、排练、演出需求。学院图书资料总值990万元,中外文图书9.04万册,音像制品3,543件,中外文数据库6个。学院建有音乐博物馆,已实现校园免费网络覆盖。
哈尔滨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委、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院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以及教师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2024年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4年招生计划最终以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唱法方向、民族声乐方向、通俗唱法方向、西洋管弦方向、民族管弦方向、钢琴等6个方向。其中美声唱法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方向。学制五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四)艺术管理专业。学制四年。
(五)舞蹈表演专业。学制四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校考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规则
(1)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考生,校考成绩合格且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对应省级统考子科类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专业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各专业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视唱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基本乐理二级、听音二级和视唱二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含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基本乐理一级、听音一级和视唱一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含以上。
2.破格录取规则
(1)音乐表演专业
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破格录取I类、II类考生,规则如下:
I类破格: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奖项列表如下,获奖时间截止至我校校考报名结束之前),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I类破格奖项列表
国内顶级比赛:中国音乐金钟奖
国际顶级比赛: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肖邦国际钢琴比赛、范·克莱本国际钢琴比赛、维尼亚夫斯基国际小提琴比赛、意大利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国际小提琴比赛、伊丽莎白女王国际音乐比赛、捷克布拉格之春国际音乐比赛、日内瓦国际音乐比赛、德国慕尼黑Ard音乐比赛、利兹国际钢琴比赛、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
II类破格: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2)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按照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照顾政策分)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注: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我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第二十一条 舞蹈表演专业(统考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对应省级统考子科类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按分省分计划,省内排名)。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依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管理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艺术管理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专业考试,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依照各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
我校各专业(招考方向)文理兼招,文化课不设单科分数线,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4年艺术管理专业、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舞蹈表演专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四人间)。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hyjwc58597688@163.com
网址:www.hrbcm.edu.cn
学院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451—58597656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哈尔滨音乐学院设立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东北亚音乐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黑龙江省艺术文化研究学术交流基地、哈尔滨音乐学院艺术学研究所、哈尔滨音乐学院音乐创作中心、哈尔滨音乐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方音乐》编辑部等高层次科研平台。学院在国家、教育部、省级等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艺术比赛和展演中喜报频传,原创艺术作品佳作频出。教师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4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项、文旅部“时代交响——中国交响音乐作品创作扶持计划”1项,省级科研项目122项、厅级科研项目130项,获各级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77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10篇。在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器乐电视大赛等国内外专业大赛中均有突出表现。学院重视艺术实践,强化实践育人功能,与哈尔滨大剧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哈尔滨老会堂音乐厅、哈尔滨音乐厅、牡丹江大剧院、黑龙江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哈尔滨交响乐团、大庆交响乐团、哈尔滨鹰沙中加学校(艺术班)等教学实践基地。师生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节目演出和录制,在俄罗斯冬宫、国家大剧院、哈尔滨大剧院等著名艺术殿堂成功举办音乐会,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哈尔滨音乐学院坚持国际化办学,以俄罗斯圣彼得堡音乐学院为合作主体,聘请圣彼得堡音乐学院原院长冈特瓦尔格为名誉院长,确定推进建立中俄联合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实施教学计划等教学合作机制。学院先后共选聘21人次俄方专家任教,以俄罗斯为主聘请外籍演奏员组建哈尔滨音乐学院中俄交响乐团,每年选派师生赴俄罗斯圣彼得堡音乐学院进行短期留学,实施有深度、宽领域的中俄合作。学院不断加强同欧洲、东北亚、“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国立文化艺术学院、俄罗斯喀山音乐学院、俄罗斯赫尔岑国立师范大学、日本札幌大谷大学、韩国弘益大学、德国德雷斯顿音乐学院、德国汉堡音乐学院、德国布莱克莫音乐学院、芬兰西贝柳斯音乐学院、芬兰坦佩雷应用科技大学、西班牙加泰罗尼亚音乐学院、加拿大温哥华音乐学院、萨哈共和国高等音乐学校等国际知名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学院开展外籍专家音乐会、大师班等百余场,组织开展“中俄校长论坛”“中俄音乐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音乐交流周”“中日青年音乐交流会”等活动,实现常态化国际交流互动。
2013年11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基于落实国家对俄战略、弘扬区域音乐历史文化传统、优化全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的全局考虑,提出引进俄罗斯优质音乐教育资源,组建哈尔滨音乐学院。
2014年9月,哈尔滨音乐学院筹建办与俄罗斯圣彼得堡音乐学院签署了教学科研合作备忘录。
2015年9月,学院接受并通过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估。
2016年3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文批准建立哈尔滨音乐学院;10月,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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