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6月官网显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以高职教育为主、中职教育为辅、成人培训为补充。影视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和舞台艺术设计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舞蹈表演专业2021年通过黑龙江省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验收(优秀),2021年底入选黑龙江省第二轮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为全国高等艺术职业院校骨干专业点;“花棍舞”和东北秧歌被“三部委”遴选为全国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2018年,原创舞剧《原风》入选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戏剧影视创作演出的剧目曾获“中国曹禺戏剧奖”、中国戏剧“群星奖”、中国戏曲“小梅花”奖、“中国校园戏剧节”优秀剧目奖等多项大奖。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民乐)和艺术设计等专业参加全国各类比赛斩获多类大奖。2010年至今学院共荣获各类奖项500余项,其中国家级奖项70余项。2021年10月,学院完成了新校区的搬迁置换工作,在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不断加强内涵建设,2022年,在全省教学成果奖评比、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奖项和赛项评比中都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在“双高建设”道路上取得了重要标志性成果。
学院多次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2021被评为省级“文明校园标兵”。2022年入选首批新时代文明实践省级示范点。作为学院前身的黑龙江省艺术学校,也曾先后多次被教育部、文化部评定为“国家级重点艺术中专”。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2490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08号
第八条 系部设置:舞蹈系、戏剧影视系、传媒系、艺术设计系、艺术教育系、器乐系、声乐系等7个专业系。
第九条 学院历史: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黑龙江省戏曲学校,1959年建校,1972年更名为黑龙江省艺术学校,2002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与黑龙江省文化干部学校合并组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占地面积150亩,全日制在校生3千余人。办学60余年来,培养了大批文化艺术专业人才,为社会文化艺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黑龙江艺术人才的摇篮”。学院是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单位、黑龙江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黑龙江省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2024年学校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四川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6个省、自治区进行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实行高考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制作、钢琴调律、戏曲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曲艺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播音与主持、曲艺表演、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动画、广告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室内艺术设计、书画艺术、民族传统技艺、乐器制造与维护、学前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注:新闻采编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戏曲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民族传统技艺、曲艺表演、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乐器制造与维护、室内艺术设计、书画艺术、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广告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同时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学前教育在文史理工类招生。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关于黑龙江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专业类别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确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关于黑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达到招生省份省招考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总成绩(文化课成绩+术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确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黑教职函〔2022〕61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舞蹈表演专业(专科)对接大庆师范学院舞蹈表演专业(本科)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艺术类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培养,后二年在大庆师范学院培养。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二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二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政治态度做出全面鉴定合格后。可报名参加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可进入本科院校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按照《黑龙江艺术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hljyzy.org.cn/
电 话:0451-87515676、86336958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50年黑龙江省戏曲学校创建。
1958年黑龙江省戏曲学校复校。
1960年黑龙江省少年京剧团并入黑龙江省戏曲学校,改建为黑龙江省戏曲学校(实验京剧团)。
1950年黑龙江省戏曲学校创建。
1953年黑龙江省戏曲学校改建为黑龙江省少年京剧团。
1972年黑龙江省戏曲学校更名为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1956年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创建。
黑龙江省电影中等专业学校创建(合署)。
2002年黑龙江省艺术学校、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合并升格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