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是以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的公办本科大学。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逐步发展成为以工为主,涵盖理、工、经、管、艺、医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优秀单位,国家“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12次入选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国际影响力”“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50强单位。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教育部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培育基地、国家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级政府主导型双创实践育人基地、国家级职业教育焊接专业资源库建设单位、全国职业院校首批教学诊改试点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教育部首批职业教育“走出去”试点单位、国家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培训基地,获评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截至2023年5月,学院现有总院、学府、新阳、景阳四个校区,占地面积1665亩,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2.23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3亿元。建有校内实训基地(室)319个。图书137万册。
学院设有机电工程学院、现代服务学院、会计金融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与应急管理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汽车学院、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学院、社会服务学院、创业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组建了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商务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群及“智能制造”“智慧商贸”“生态康养”等3个省级特色专业群,辐射带动47个专业协调发展。开设“高本贯通”专业4个,“中高职贯通”专业21个。国家级专业8个,包括国家级教学改革专业1个,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焊接资源库专业1个,国家级服务产业发展专业2个,国家级职教基地专业2个,国家骨干院校央财专业4个,国家专业示范点专业1个。有悉尼协议认证试点专业11个,UK NARIC认证试点专业4个,CEBVEC项目认证试点专业3个,1+X证书制度试点专业35个。
学院现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省级在线精品课程29门、校级在线精品课程64门;获批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获批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2门;获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国家级奖项4项、省级奖项60项;校企合作累计开发8批专业核心课程共202门,出版工学结合教材180余部;开发5部工业汉语教材,输出《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17部教材入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6部教材荣获首届黑龙江省首届教材建设奖。数字教学资源总量超过2000G;获批教育部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建设校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6个,辐射12个专业。
构建“一体两翼”发展格局。“一体”是积极建设共享开放的产学研用一体的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牵头组建的哈尔滨职业教育集团入选第一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建设智能装备制造、对俄跨境电商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技术、智能建筑、新中式家具、会计金融、生态康养8个“智能教学工场”。创建10个产业学院、2个产业研究所、5个创新学院、1个现代学徒制商学院、5个校企协同创新中心、9个大师工作室及7个企业工作室。“两翼”是指在景阳校区建设创新工场,打造氧与健康研发中心,以高新技术研发与转化引领提升科研水平,打造网红产业学院,开展职业网红培训;在学府校区建设创业工场,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四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审批、国家教育部备案;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2024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管理工作。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2024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学院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黑龙江省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在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录取。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黑龙江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考生参加本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时,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1、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
2、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智能焊接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本科)
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商业大学电子商务专业(本科)
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商业大学物流管理专业(本科)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五年均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同时设立院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院级助学金为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措施之一,面向全体在籍贫困学生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院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通过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hzjxy.org.cn
招生联系电话:0451—86636745、86662346、86681627。
纪检监督电话: 0451-86668916
传真:0451—86683403
邮编:150081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与英、德、日、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交流。推进专业建设国际标准认证,派出学生海外留学。接收国外留学生。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成立中国-赞比亚职业技术学院装备制造哈职分院和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萨哈林分院。自主研制的《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获批赞比亚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落实向北开放战略,牵头建设对俄职业教育联盟,推进职业教育向北发展。
2001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哈尔滨市财贸职工大学、哈尔滨市职工轻工学院、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哈尔滨市机电职工大学、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等七所院校合并,组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8月,哈尔滨市委批准组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筹备工作委员会。
2002年3月,黑龙江省政府正式批复组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6月,哈尔滨市委批准组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
2006年,在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示范性高职院校评选中,被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院校建设单位。
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
2009年,获省教育厅就业工作评估优秀成绩。
2011年,学院被批准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
2012年,学院获中华职教社授予的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
2014年,学院获国家“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2015年,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并取得优秀等级;同年,获批成为国家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获批立项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
2016年,获批教育部首批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教育“走出去”试点单位;同年,建成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获得优秀等级。 [11]
2018年3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哈尔滨市职工医学院并入学院。
2023年4月4日,担任哈尔滨地铁(运营教育)产业学院联盟副主席单位。
2023年5月11日,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拟同意以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整合相关教育资源设立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5月17日。
2024年6月,教育部正式同意以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4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