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的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建校,时名华东纺织工学院。1960年,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成为中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2017年,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截至2022年8月,学校地处中国上海,现有松江校区、延安路校区和新华路校区,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83万余平方米。学校是“上海市花园单位”和“上海市文明校园”。松江校区是国家级水利风景区。
学校现设有18个学院(部),拥有6个博士后流动站、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7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类别、59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九大学科门类。现有2个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 1个上海高校Ι类高峰学科。纺织科学与工程保持国内领先,获评A+学科。化学、工程学、数学、材料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生物与生化7个学科入围ESI全球前1%,其中材料科学学科进入全球前1‰。拥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个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2个国家引智基地以及国家大学科技园。
学校积极建设“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构建本科生“分层教学、分流培养、多元成才、人人成才”的培养体系,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新世纪以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8项。拥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0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入选 “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2个。学校积极构建一流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评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2个,首批进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获评“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院校”。学校全面推进双创教育,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成效显著,新材料现代产业学院获批教育部首批现代产业学院,成为全国首次获批的50所现代产业学院之一。获评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东华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以及《东华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
学校地处上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78万余平方米。校园环境宜人,系“上海市花园单位”。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审议和决策本科招生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类招生方案及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024年我校本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2024年我校大部分专业继续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同时,学校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赋予学生更多学习主动权,给学生提供全面的转专业指导以及顺畅的转专业通道。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时,在入学后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选专业(大类)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办法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认各省的投档规则,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含内蒙古)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即分数优先。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志愿优先。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则可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则作退档处理。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保送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插班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已公布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的考生进校后外语学习的语种为英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以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原则上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应用化学、生物工程、轻化工程、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8.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应用物理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9.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代号);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代号)。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选考科目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国家或上海市关于收费政策调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1. 学费标准
(1)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3000元。
(2)文科类学费标准为6500元/生*学年,理工类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双一流”建设学科纺织类、功能材料、服装设计与工程、材料类学费7700元/生*学年。文科类包括: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工类包括:理学、工学。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日合作)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中英合作)专业和环境设计(中英合作)专业按照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理科试验班(类)专业学费7000元/生*学年。专业分流后,学生按所学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
2.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确立了“经济保障、发展支持、价值引领”的资助育人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每年投入约两亿元的资助经费,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立足“自强不息,仁爱共济”的校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人文学院、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学生就读延安路校区;其他学院学生就读松江校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东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邮编200051)
招生咨询电话:021-62379160
学校网址:https://www.dh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dh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1-6779225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本章程发布之日废止。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办学特色,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支撑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战略需求。新世纪以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31项。大批科研成果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重大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为“天宫”“天舟”“北斗”“天通”“嫦娥”做出贡献。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获评“优秀”,获批建设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印染技术创新中心、民用航空复合材料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上海市现代纺织前沿科学研究基地、“一带一路”纺织智能制造与工程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建立海派时尚设计及价值创造协同创新中心、城市创意经济与创新服务研究基地、东华大学“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等,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上海时尚之都、设计之都建设。
学校大力推进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重要倡议,联合18个国家35所纺织特色高校成立“一带一路”世界纺织大学联盟,与全球150多所国(境)外高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获批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在肯尼亚莫伊大学建立世界首家纺织服装特色的莫伊大学孔子学院。与爱丁堡大学合作创办东华大学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培养国际一流时尚创意人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