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位于南京江宁方山风景区,占地近3000亩,办学条件优越。截至2023年3月,现有19个教育教学单位,全日制在校生2.4万余名,其中硕士研究生1000余名。
学校现有72个本科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江苏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6个,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6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机械、电气类专业为教育部首批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试点专业。建有国家级一流课程4门,省级一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各类省级课程83门。主编出版教材500余部,其中国家精品教材4部,入选国家规划教材86部,省重点教材39部,省优秀培育教材9部,获全国优秀教材二等奖2项。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个,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4个,省级重点产业学院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2个,校级工程化项目教学基地和项目工作坊80多个,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等合作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89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超4亿元。学校不断完善“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应用型培养体系,构建以项目化教学为特色的产教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试点工作,全力打造高质量应用型本科教育名校,累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江苏省教学成果奖31项。
学校不断优化学科布局,构建了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现有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十四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7个,“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与培养质量协同发展,建有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1个,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4个,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课程及优秀教学案例3门,学校获省研究生教育改革成果奖3项,研究生获“全国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4名。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2024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20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奥卢学院,招收软件工程、环境工程、土木工程专业。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能源动力与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校。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由国外合作高校颁发相应文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野外施工原因,适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我校电气类专业就业面向高压强电行业为主,不适宜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投档分算法规则的,按照其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类)”投档的,以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类)的考生数予以录取;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同一专业组内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专业调剂范围仅限在其所进档的“院校专业组”内。
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考生投档分已包含排序分的,直接按投档分排序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1+2”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同分排位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如无同分排位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只要包含“物理”或“化学”的,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其他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4、艺术类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如仍相同,比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适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德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苏价费〔2017〕135号文),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
中英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
奥卢学院合作专业51000元。
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苏价费〔2002〕369号文),依照宿舍设施情况,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孤儿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赠等各类助学项目,形成了奖、贷、助、勤、补、免等多元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
2024年5月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建有国家级电力仿真与控制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众创空间“天印梦工场”等国家级学科科研平台5个;江苏省配电网智能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智能制造装备工程实验室、江苏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研究中心等省级学科科研平台20个。近年来,学校获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科技奖40项(其中一等奖5项),国家直管行业科技奖60项;获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614项,科研到款额超7亿元;授权发明专利1235项,转让专利649项,获评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省知识产权贯标示范高校、省专利转化专项实施单位和南京市智能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校训:学以致用
致:使达到。“学以致用”意即学习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知识与技能并重,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学以致用”植根于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
将学习、思考、实践三者紧密结合是中国教育的优秀传统。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强调知行统一,学以致用。《论语》第一句话为“学而时习之”,又说:“传不习乎”,这里的“习”字,含有践履的意思。孔子有句名言:“听其言而观其行”,这句话亦强调了“行”是检验认识的标准,体现了言行统一,学以致用。西汉杨雄的《法言·学行》中说:“学:行之,上也。”将能付之实行的学习奉为上等;王夫之的“躬行为启化之源”、陆游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强调的都是研究学问要重视亲身实践;明末清初的顾炎武,晚清的黄炎培则是近代提倡踏实钻研、学以致用学风的著名学者。
今天,这种把书本知识与实践相联系的做法,正是也应当成为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南京工程学院的追求。
“学以致用”立足于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
21世纪是以信息化、网络化、创新型、智能型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将是学习的社会,21世纪的教育逐步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培养适应于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已成为当今教育的新使命。
确立“学以致用”校训校风,正体现了南京工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方针和办学特色。
“学以致用”要求我们培养出的人才不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更有经过严格训练的熟练技能,同时还应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
“学以致用”要求我们在整个教育教学和培训过程中,应在注重理论知识的同时把专业技术培养放在重要地位,并且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方法论和社会能力的熏陶给予足够重视,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时代和社会需求。
“学以致用”更要求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做到学用结合、用以促学,培养出真正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直接从事生产、科研、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学以致用”寄望于广大师生孜孜不倦的追求
作为知识的重要传播者和创造者,学校师生连接着文明进步的历史、现在和未来。作为一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学以致用”使得“学理、应用并行注重”的办学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学以致用”应该也必然成为学院每位教职员工治学工作、教书育人的根本出发点,成为每位莘莘学子的求学初衷。
确立“学以致用”校训校风,要弘扬南工园丁严谨求实的治学作风,不断激励勇攀科学高峰的治学精神,鼓励滴水穿石、磨杵成针的毅力和永不满足、攀登不止的追求。
确立“学以致用”校训校风,要砥砺南工学子自觉地投身于火热的社会实践,磨炼意志,增长才干。认知只有付之实践,才具有彻底的意义。我们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而且要向社会实践学习,只有把学得的知识用于实践,才能获得知识常新和发展的源泉,才能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确立“学以致用”校训校风,还要传承一种穷韫奥、致良知的人文精神。我们要学会学习、学会独立思考,“修学好古,实事求是”,这是知行观体现于为学与为人的基本要求。“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努力做到为学与为人的统一,这是我们今天践行“学以致用”校训校风最根本的目标。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分别与德国、英国、美国、芬兰、荷兰、瑞典、新西兰、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与交流关系;与芬兰奥卢大学、英国斯克莱德大学、德国马格德堡应用技术大学、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荷兰撒克逊应用科学大学等高校开展联合办学;目前是“中芬应用科学大学联合会”、“江苏—韩国高校合作联盟”、“江苏—加拿大高校合作联盟”、“中泰高等教育合作联盟”等联盟成员高校;获批省教育厅“十四五”首批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平台建设项目1个,入选省教育厅“十四五”高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品牌专业1个、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2个。
南京工程学院的前身可追溯至1915年创建的同济医工学堂附设机师科及1946年创建的江苏省立苏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
2000年6月,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与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南京工程学院。
2001年3月,原核工业部直属南京工业学校并入南京工程学院。
2003年,南京工程学院江宁大学城主校区开工建设。
2005年11月,南京工程学院与南京艺术学院老校区置换,从此南京工程学院石头城下时期结束。
2006年8月10日,江苏省省委党校正式接管南京工程学院东校区。
2010年6月,南京工程学院成为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2011年10月,南京工程学院正式获批为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在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两个领域开展工程硕士招生录取工作。
2018年3月,入选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2020年12月,成为江苏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高校。
2021年10月26日,获批机械、能源动力、艺术硕士等三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