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由板芙镇政府投资建设,中心占地面积约12亩,建筑面积约4100平方米,设有60多张养老床位,是板芙镇一家集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为一体的养老中心。中山市板芙镇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内医务室、办公室、食堂、房间、活动室等功能场所完善,空调、卫生间、安全扶手、防滑垫、呼叫器等基础设施齐全,入住环境优越。
1、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让特困人员安享晚年。
2、积极拓展有偿的养老服务,优化运行成本管理,逐步实现“以院养院”目标。
3、完善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服务素质和能力,积极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
4、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本中心提供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等。
2、提供基本照料:本中心根据入住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入住特困人员,本中心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疾病治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住特困人员,本中心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费用后,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具体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5、提供文娱活动:本中心开展适合入住人员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6、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由中心协助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属于自费人员的,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中心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及自费人员的财(遗)产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特困人员:凡我镇的特困人员除下列特殊人员外均可无偿入住。
2、不能入住的特困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严重违反我中心规定的,不接受我中心管理及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听教育的,不听教育被清退的。
3、自费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愿意接受中心管理,没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经协商并签订协议可有偿入住。如属于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经镇公共服务办同意,可不受年龄限制。
1、收费标准:
自费人员入住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包括一次性配套设施费、床位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等。
2、其他规定:
(1)入住人员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经2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中心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并送回所属村(居)或其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
(2)隐瞒传染病和精神病申请入住的,一经发现,将送回所属村(居)或其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并追究所属村(居)有关人员责任。
(3)自费人员超过3个月未按时交费的,中心可将其送回所属村(居)或亲属进行安置和监护,待缴清所欠费用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住。
1、申请:符合入住中心的特困人员或自费人员(或委托人)需向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
2、受理核实: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村(居)两委成员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中心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3、做出决定:中心核实通过的,镇公共服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住申请的审批决定。申请不通过的,驳回中心在5个工作内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4、登记备案:中心与入住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申请入住的人员名单和服务协议报送至镇公共服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