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1978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是国内生态环境领域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学术水平最高的科技社团。作为国家一级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协,业务上受生态环境部指导。
学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科技界的高度重视与关心支持。李鹏、姜春云、谷牧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都曾对学会的建立和发展给予过大力支持。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历届领导李超伯、李景昭、曲格平、解振华、叶汝求、王玉庆、黄润秋等先后担任1—8届理事长,包括50多位两院院士在内的著名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学会顾问。
学会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为学会领导机构,设立8个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学会现有63个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基本涵盖了环境科学、环境技术、环境管理、环境人文与社会科学等各个学科领域。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学术交流部、环境科普部(生态环境科技传播中心)、会员与网络部(继续教育部)、科技咨询评价与推广部、国际联络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碳中和中心)、期刊部(《中国环境科学》编辑部)等职能部门,另有《环境生态学》杂志社、《环境与生活》杂志社、《Environmental Science & Ecotechnology》编辑部等期刊编辑发行机构。
学会现拥有个人会员8万余名、单位会员1900余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
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科协直接指导下,学会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在学术交流、科技传播、人才智库、会员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形成了科学技术年会、美丽中国百人论坛、中国环境院所长论坛、两岸环保高层专家论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青年科学家奖、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我是生态环境讲解员、《中国环境科学》、《Environmental Science&Ecotechnology》等一系列知名品牌。同时,为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与科技部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生态环境部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教育部环境工程教育认证、中国科协生态环境产学联合体、中国科协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及团队等国家级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目前,学会综合实力位居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的前列,2011年获首批全国社团评估5A称号,2015—2020年连续获中国科协“优秀科技社团建设”“世界一流学会建设”一类支持。“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连续三次获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2020年获中国科协“优秀抗疫学会”,2021年获“2018—2020年度中国科协党建工作先进学会”、中国科协“2021年度全国学会智慧党建建设优秀学会党组织”、中国科协“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集体”“生态环境部定点扶贫先进集体”,2017—2021年获“生态环境部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新时代,学会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创建国际一流学会的目标,推进实施理事会提出的战略布局和工作体系,努力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为:CS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保护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网址:http://www.chinacse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三、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四、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五、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
六、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接受委托,开展科技评价、技术鉴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八、推动国际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并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
(三)会士
会士为本会会员的最高荣誉学术称号。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且作为本会高级会员会龄5年以上,经会士提名委员会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授予本会会士。作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本会会员授予本会会士,不受上述会龄限制。会士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理事会决定。
(四)学生会员
热心环保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环境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五)外籍会员
热心环保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外籍专业人士。加入本会的港、澳、台专业人士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二、单位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地方各级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与环境科学相关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境外会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后方可加入本会;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环境科技工作者参加本会会议、培训等业务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者,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并免缴相应额度会费。捐赠、支持本会业务活动、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境外会员);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相应推荐一位符合条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5日是本会会员日。
第十六条 会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会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原则:由适当比例的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代表组成,能代表环境保护各专业领域,并体现新老交替的原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二、理事条件:应为本会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学风正派,热爱本会事业,有精力参加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三、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改选换届领导机构并提出换届方案,在秘书处组织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单位会员及有关部门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上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四、理事的变更,包括增补、更替、辞去、罢免等,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工作中,理事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监督权。3位及以上理事可联名提出理事会议案。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具有建议权、监督权,可受邀出席理事会扩大会议或列席理事会,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除第二、四、十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由理事长提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的上一届理事长担任,名誉理事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职务的上一届常务理事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职务的授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被授予者本人同意。
第三十条 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6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监事长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会领导担任,监事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担任。监事应自愿担任,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领导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监督本会财务工作。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违反《章程》或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资格的提议。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须存入本会档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由上一届理事会酝酿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可视情况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理事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审核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薪酬福利待遇;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1至5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必要时可提前征求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会员在本会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与该分支机构职能相关的活动。
关于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学术带头人担任,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该分支机构委员会或筹委会选举,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3至5年,由委员会提出,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分支机构的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由个人自愿申请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批准加入。分支机构委员应为本会会员。
分支机构可设常务委员会,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一致。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xxxxxxx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由秘书长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会员公开;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改选换届领导机构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本会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78年5月5日,中国科协正式批准成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8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全国科协联合发出《关于筹备召开第一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中确定第一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代表大会于1978年底或1979年初召开。11月26日至30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筹备委员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环境科学学会第一届代表大会于1979年2月底3月初召开。
1979年3月21日至30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大会在成都举行。
1980年2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及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共同成立了全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
1981年3月,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学会。5月11日至1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京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
1983年3月19日至2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会议在沈阳市召开。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1989年9月,经二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荣誉奖”、“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包括青年环境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干部)奖”。12月14日,学会成立1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0年12月27日至29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1991年9月2日,经民政部部长崔乃夫签发,民政部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确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的有关规定,准予注册登记。
2007年11月21日至2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天津召开了六届二次理事会全体会议。
2009年4月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召开第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2010年12月26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六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2012年1月7日至8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26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7年1月6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
2021年5月21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可持续消费与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专委会成立后,将助力推进中国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的发展。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监事会;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决定学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会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执行。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会员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学会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理事会工作中,理事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监督权。3位及以上理事可联名提出理事会议案。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具有建议权、监督权,可受邀出席理事会扩大会议或列席理事会,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除第一、三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由理事长提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的上一届理事长担任,名誉理事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职务的上一届常务理事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职务的授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被授予者本人同意。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6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监事长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会领导担任,监事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担任。监事应自愿担任,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领导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监督学会财务工作。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违反《章程》或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资格的提议。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作出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根据2018年6月学会官网信息显示,学会下设56个分支机构(其中有8个工作委员会、48个分会及专业委员会)。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挂靠单位 负责人 成立时间
1 学术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倪晋仁 2002年11月15日
2 科普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高吉喜 2002年11月15日
3 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贺克斌 2002年11月15日
4 科技与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任官平 2002年11月15日
5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任南琪 2002年11月15日
6 咨询评估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陆新元 2002年11月15日
7 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曲久辉 2002年11月15日
8 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王灿发 2002年11月15日
9 环境管理分会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夏光 2002年11月15日
10 环境工程分会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岳清瑞 2002年11月15日
11 国防环境分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 郭东风 2002年11月15日
12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崔书红 2002年11月15日
13 大气环境分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 柴发合 2002年11月15日
14 生态与自然保护分会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高吉喜 2002年11月15日
15 环境物理学分会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杨军 2002年11月15日
16 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2002年11月15日
17 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李国刚 2002年11月15日
18 环境医学与健康分会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郭新彪 2002年11月15日
19 环境生物学分会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吴振斌 2002年11月15日
20 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中国海洋大学 高会旺 2002年11月15日
21 环境化学分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王亚韡 2002年11月15日
22 环境地学分会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崔保山 2002年11月15日
23 生态农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所 舒俭民 2002年11月15日
24 环境法学分会 中国政法大学 王灿发 2003年12月30日
25 固体废物分会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胡华龙 2003年12月30日
26 水环境分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郑丙辉 2003年12月30日
27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专业委员会 环保部核安全中心 潘自强 2003年12月30日
28 绿色包装专业委员会 北京农学院 何锦风 2003年12月30日
29 环境经济学分会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王金南 2003年12月30日
30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余刚 2008年1月23日
31 环境规划专业委员会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吴舜泽 2008年1月23日
32 室内环境与健康分会 北京大学 张寅平 2008年9月16日
33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机动车中心 鲍晓峰 2008年9月16日
34 植物环境与多样性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庄娱乐 2009年1月8日
35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专业委员会 清华大学 李广贺 2009年1月8日
36 环境信息系统与遥感专业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顾行发 2009年1月8日
37 环境风险专业委员会 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许振成 2011年10月20日
38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专业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邵敏 2011年10月20日
39 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北京理工大学 曾庆轩 2011年10月20日
40 环境监察研究分会 环保部环境信息中心 陆新元 2012年4月9日
41 气候变化分会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陆军 2014年8月21日
42 绿色金融分会 北京日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曹和平 2014年8月21日
43 生态产业分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乔琦 2014年8月21日
44 环境与热能利用专业委员会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杨朝飞 2014年8月21日
45 环境审计专业委员会 北京大学经管学院 王立彦 2014年8月21日
46 环境信息化分会 环保部环境信息中心 程春明 2015年8月6日
47 能源与环境分会 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贺克斌 2015年8月6日
48 生态食材与生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华文国际汉学文化交流中心 马中 2015年8月6日
49 环境史专业委员会 中关村汉德环境观察研究所 王利华 2015年8月6日
50 水处理与回用专业委员会 清华大学 胡洪营 2015年8月6日
51 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 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高振会 2015年8月6日
52 循环经济分会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李金惠 2016年10月13日
53 传统文化与生态哲学分会 北京华夏中环国学文化研究中心 卢风 2016年10月13日
54 清洁生产分会 环保部清洁生产中心 段宁 2016年10月13日
55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凌江 2016年10月13日
56 沉积物环境专业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范成新 2016年10月13日
57 可持续消费与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地方学会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 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学会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
吉林省环境科学学会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安徽省环境科学学会
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 江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
河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湖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广西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
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 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 青海省环境科学学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科学学会
宁夏环境科学学会 海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大连市环境科学学会 青岛市环境科学学会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 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负责学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办理日常事务。学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学术部、科普部、国际部、会员与网络部、科技咨询评价与推广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期刊部等职能部门;另有《中国环境科学》编辑部、《环境与生活》杂志社有限公司和《中国花卉盆景》杂志社等期刊编辑发行机构。
根据2018年6月官网信息显示,学会理事会有7位名誉会长、1位理事长、12位副理事长、1位秘书长;有有个人会员70000余人,团体会员单位1528个,分别来自中国从事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的相关人员和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分布在全国各省区市及台港澳地区。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三、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四、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
五、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六、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编辑出版发行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八、推动国际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创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秘书处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由秘书长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会员公开;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环境科学》
《中国环境科学》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于1981年创刊,是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是Ei源期刊,被Ei、CA、ASFA、SCOPUS、CSCD、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重庆维普等中国国内外数据库收录。《中国环境科学》在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均被列为A类核心刊物,也是各高校环境科学和相关学科硕士、博士生发表论文的指定核心期刊。
《环境与生活》
《环境与生活》是面向环保工作者及关心生态环境和低碳生活方式人士公开发行的环境科普类国家级期刊,是中国国内环保领域期刊。
《安全与环境学报》
《安全与环境学报》于2001年创刊,是安全与环境学科的学术性双月刊,是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俄罗斯文摘杂志、美国化学文摘(CA)和《中国学术期刊文摘》收录期刊。
《中国花卉盆景》
《中国花卉盆景》是半月刊,于1984年创刊,是集赏花养花、园艺生活、制作盆景于一身的园艺科普杂志。面向广大园艺盆景爱好者及生产者,发行遍及中国国内外。
综述
2017年,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中国国内外学术活动近30场,参与交流人数超过1万人。
环境科学与技术年会
2017年10月,在厦门主办的“环境科学与技术年会”集会展一体,包括26个分会场、6个论坛、2个国际研讨会以及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权威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创新成果展等多个环保科技成果推介、展示专场活动,参会人员逾2300人。年会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搭建环保科技“产学研用”学术交流平台,深化服务环境科技工作者技术交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五届国际水协会厌氧大会
2017年10月在北京参与主办的“第十五届国际水协会厌氧大会”,参会外籍专家超过300人。
国际环境法医学联盟学术年会
国际环境法医学联盟学术年会(INEF)是由皇家化学学会环境法医学联盟在2009年发起并主办的学术系列年会,已相继在加拿大、英国、瑞典等国家举办召开了7届会议。
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皇家化学学会环境法医学联盟、中科院大学等23家学术机构共同举办的国际环境法医学联盟2017年学术年会暨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INEF2017”)于2017年7月9-12日在京召开。来自中国、英国、美国、加拿大、尼日利亚、乌干达、挪威、德国、爱尔兰、波兰和台港澳地区的近200余位专家学者及国际组织代表出席研讨会。
全国沉积物环境与污染控制研讨会
为推进中国沉积物与环境的基础理论研究,促进沉积物污染控制和治理技术的发展,交流和研讨关于“沉积物环境”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提升中国关于沉积物环境风险研究和底泥污染治理的研发能力,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了“全国沉积物环境与污染控制研讨会”。截至2017年底已举办了五届。
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国际研讨会
2016年4月25-27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国际环境法医学联盟在青岛举办召开了首届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国际研讨会(ED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具体承办。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中国国内环保、司法、海洋、农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律师、咨询顾问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共计200余人出席了会议。
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国际研讨会
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国际研讨会推进中国金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快矿山修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动先进的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在矿山生态修复中的应用。
2017年10月27-29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中国地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业研究总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中南大学等单位在北京召开“2017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国际研讨会”。
土壤与地下水国际研讨会
土壤与地下水国际研讨会(SG)专题研讨会自2014年起由学会主办,并坚持为中国国内外参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人士提供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平台。通过相互交流,激发创新,推广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分享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管理经验。
2017年8月26-28日,学会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上海污染场地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湖南省长沙市共同举办“2017土壤与地下水国际研讨会”。
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环境科技创新与合作青年学者论坛
为搭建青年学者间的交流平台,加强合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学会定于8月4日在2018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与技术年会期间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环境科技创新与合作青年学者论坛。论坛围绕“青年推动科技创新与合作”这一主题,邀请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青年学者共同交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技术方法,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言献策。
获奖年度 奖项 颁奖单位
2021年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普部被授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中国科协
2016年 2016年全国学会十佳优秀党建通讯奖 中国科协
2016年 微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5A”获2016最具活力微博奖 科普中国微平台
2016年 2016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鉴》“优秀组织单位”奖 中国科协
2016年 学术期刊《中国环境科学》核心影响因子五连冠 《2016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
2016年 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
2016年 全国科普讲解大赛最佳组织单位 科技部
2016年 2016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 全国科普日优秀组织单位 中国科协
2015年 2015中国科协学会能力提升工程“优秀科技社团”一等奖 中国科协
2015年 2015年度中国科协党建研究会调研课题优秀论文奖 中国科协
2015年 2015年度全国学会“党建强会计划”特色活动组织奖 中国科协
2015年 2015年度中国科协“党建强会计划”“建家交友”系列活动平台优秀组织奖 中国科协
2015年 2015年双创科技文献信息应用项目完成优秀单位 中国科协
2013年 2013年度全国学会“党建强会计划”特色活动组织奖 中国科协
2012年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环境保护部
2011年 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 中国科协
2011年 《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案例特点与趋势分析》被评为2011年度中国科协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 中国科协
2011年 《“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决策咨询系列报告》被评为2011年度中国科协优秀调研报告二等奖 中国科协
2011年 2011年度中国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奖 中国科协
2011年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先进集体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2011年 “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决策咨询系列报告荣获2011年中国科协优秀决策咨询成果二等奖 中国科协
2010年 “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被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评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优秀案例。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2010年 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
2008年 “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荣获第九届“福特汽车环保奖”“生态文明传播奖”三等奖 “福特汽车环保奖”组委会
2007年 全国“先进学会”奖 中国科协
2005年 全国农村科普先进集体奖 中国科协
2005年 科学技术普及先进奖 中国科协
2003年 全国科普先进集体奖 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
入选名单
2021年12月3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入选中国科协发布的中国特色一流学会拟支持学会名单,拟支持金额为180万元。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科普类奖励旨在奖励在环保科普创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爱好者参与科学传播的积极性,繁荣科普创作,促进环保科研成果应用和环境科学文化传播。奖项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成果的评审范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科普类)的评审范围暂限于正式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申报奖励的环保科普成果要突出以传播和普及生态环境知识、方法、思想、文化、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公众环境科学素质为目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科普类)获奖成果将在环保科普工作中应用和宣传,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环保科普创新奖旨在繁荣环保科普创作,丰富环保科普资源。图书类和音像类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所有获奖作品均对主要创作人员授予证书和奖金,原则上每部作品授予证书者不超过3人。参评作品需要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出版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作品内容体现环保、低碳、绿色生活创意,反映环境科技理念、知识与方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百姓关注的热点;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含量,概念和科技术语表达准确严谨、主题明确、内容新颖、实用性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时代感,创新性,通俗易懂,引人入胜。编辑制作艺术水平高、质量好。
2017年4月,第六届“环保科普创新奖”共收到申报作品39部,共评出《中国生态六讲》等14部作品。
为了促进环保科普事业与社会文化事业的共通共融,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环保科学知识的传播,繁荣环保科普作品创作,引领社会公众践行环保时尚新生活,自2012年开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下,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举办“心环保 新生活,全国环保科普创意大赛”系列大赛。环保科普创意大赛创意作品征集形式包括:动画、漫画、微电影和摄影作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全国开展“黑臭河道治理技术”知识更新培训项目。
培训班邀请水环境检测、黑臭河道治理技术、工程方案编制、河道维护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针对黑臭河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方法及相关案例等进行讲解。旨在为河长制的推行提供技术人才保障。
培训对象为河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河道环境保护相关研究课题组以及大专院校水利、城建、水环境保护、环境化学、生态学等相关老师;环境评估以及咨询机构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城市建设工程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有意向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相关事务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2010-2020)》的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14年发起了“环境法医学及损害鉴定评估”知识更新培训项目。
培训班邀请环境监测、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及环境法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环境法医及环境损害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方法及相关案例等进行讲解。
培训对象为环境保护科研单位环境污染相关研究课题组以及大专院校环境法医、环境法学、环境科学相关老师;环境评价以及咨询机构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及鉴定人、律师实务所环境法律师;环境执法等从业人员,石化、冶金、制药、造纸等企业安环人员以及有意向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事务相关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6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定于2016年6月12-17日,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技术”高级研修班。研修人员为全国环保系统的政府有关部门、环保科研院所、各重点环保企业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70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