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闽民管[2007]203号)是由厦门大学邓子基资深教授发起,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内第一个由教授发起的教育基金会,于2007年6月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教育局。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开展资助教育和财经事业的活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我国教育和财经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光大邓子基资深教授的学术思想与治学精神,不断推进中国财经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从2010年起,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将活动范围扩展至全国。2011年以来,基金会先后与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等单位达成合作,依托后者出版的《财政研究》《财贸经济》《税务研究》《国际税收》等国内顶级财税学术期刊,陆续创办了四项财税类学术论文评奖活动。目前,邓子基财税学术论文系列奖项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常规的学术评奖活动,对中国财税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国财税学术界、财税实务部门及社会上都形成了很强的影响力。
邓子基(1923-2020),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财政学家、教育家,中国社会主义财政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之一,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院原副院长,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创会理事长。
1923年6月26日,邓子基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夏茂镇儒元村。他1937年考入福建省南平初中,1940年就读福建省福州高级中学,1943年高中毕业后被保送到国立政治大学,1947年大学毕业后先后任教于福建罗源中学、福州厚美中学、福州私立福商中学;1950年考入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资本论》研究生班,师从时任厦门大学校长、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王亚南教授;1952年以优异成绩毕业,成为新中国第一届研究生并留校任教。1972年,厦门大学以邓子基为组长,复办财政金融专业。1982年,邓子基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参与创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他先后担任厦门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经济系副主任、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院副院长、财政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
邓子基曾任福建省政协常委兼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经济学科初审组成员、国家教委经济学科评审组成员、中国财政学会荣誉理事、中国税务学会荣誉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顾问、中国资产管理学会顾问、中国资产评估学会高级顾问、福建省财政学会名誉会长、福建省税务学会名誉会长、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名誉会长、福建省评估协会名誉会长、福建资产管理学会顾问、厦门市财政学会顾问、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名誉院长等职务。
邓子基1949年参加福州“民革”地下组织,积极从事爱国革命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兼任“民革”福建省分部宣传干事。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邓子基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研究。他认为,对待马克思主义,应先坚持、后发展,重在“发展论”,反对“僵化论”,更反对“过时论”。对待西方学术理论,主张学习、分析、批判、吸收,重在“消化论”,反对“排斥论”,更反对“照搬论”。他扎根中国大地,立足时代前沿,阐幽发微、立论求真,系统梳理、深入阐释马克思主义财政思想,对财政本质、财政职能、财政范围、财政属性等财政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邓子基先生全面、系统、完整地提出“国家分配论”的财政本质观,并与时俱进地进行论证、发展和完善,在我国财政学界独树一帜,并长期指导我国的财政理论研究与财政管理实践。
从教70多年来,邓子基争分夺秒、不舍昼夜地辛勤工作,将自己的毕生心血倾注于祖国的教育和科研事业,始终专注于我国财政基础理论与财政政策、财政与宏观调控理论研究,先后发表学术论文40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译著70余部,共计2000多万字(含合作),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十几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研究成果奖励。他的财政思想和观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深刻阐述了财政理论发展的重大命题,促进了财政学科的繁荣发展,为党和国家财政经济决策、财税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201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财政学会授予邓子基首届“中国财政理论研究终身成就奖”。
邓子基不仅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建树颇丰,而且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管理及改革建言献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他在财政政策、国资管理、国有资本财政、税利分流、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等方面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他始终遵循“实践—理论—实践”的路径,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理论观点,进一步接受实践检验和指导实践。他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亲自带领博士生和年轻老师,开展了很多实地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许多观点和建议被吸收采纳。
从教70多年来,邓子基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始终坚守在教学第一线,为国家培养了100多名博士、博士后,300多名硕士,财经人才数以千计。他有着先进的育人理念,视学生如子女,勉励学生“人各有志、人贵有志,刻苦励志、严谨求是,扬长补短、勇攀高峰”。他编著的教材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两次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他不仅对在校学生悉心栽培,也对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给予无私的指导和关爱,许多学生已成为各行各业的精英骨干和中坚力量。2007年,邓子基先生发起建立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并在厦大设立了邓子基奖教奖学金,襄助教育,奖掖后学。
邓子基曾多次作为杰出专家、学者代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和接见,曾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福建省突出贡献专家、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厦门市劳动模范、厦门大学最高荣誉——“南强杰出贡献奖”等国内外重要奖项50多项。
2020年12月22日,邓子基先生在厦门逝世,享年98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邓子基先生的逝世表示哀悼,对亲属表示慰问。
朱镕基、李瑞环、贾庆林、贺国强、李岚清、曾庆红、张高丽等党和国家原领导人敬献花圈表示哀悼,并向家属表示慰问。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统战部部长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郑建邦,以及王兆国、何鲁丽等老领导老同志以不同形式表示哀悼,向家属表示慰问。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革中央委员会,福建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厦门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敬献花圈、发来唁电。
2021年12月27日上午,邓子基先生送别仪式在集美福泽园敬亲堂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福建省委副书记、厦门市委书记胡昌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广敏,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王道树,审计署党组原副书记、原副审计长董大胜,全国人大经济社会委员会委员、审计署原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办原主任张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洪芹,全国政协专委会委员、厦门市政协原主席张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桦,福建省政协原副主席陈荣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倪英达,厦门大学党委原书记吴宣恭,原校长朱崇实,国内兄弟院校、科研院所领导和专家,厦门大学党政领导,学校机关部处、学院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师生代表及邓子基先生生前亲朋好友满怀崇敬与不舍前来送别,缅怀邓子基先生光辉的一生,寄托无限哀思。告别仪式由校长张荣主持。校党委书记张彦代表学校介绍邓子基先生生平。
张彦表示,邓子基先生的一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追求真理、不懈探索的一生,是以科研为生命,成果丰硕、影响深远的一生,是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为国建言、躬身实践的一生,是忠诚于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立德树人、爱生如子的一生,他许党许国、大爱无疆的家国情怀,执着求真、与时俱进的治学精神,甘为人梯、德育群芳的师者品格,克己奉公、乐观通达的思想境界,为我们树立了光辉典范,展现了一位模范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和中国优秀知识分子的精神风貌。邓子基先生的逝世,是厦门大学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财政经济界和教育界的重大损失。
邓子基先生辞世后,各级领导、相关单位,以及邓子基先生生前亲朋好友,以各种方式对邓子基先生的辞世表示沉痛哀悼,对亲属表示亲切慰问。共收到单位和个人的花圈1000余个,收到唁电100余份,挽联数十副。
通过前往医院看望和到家中吊唁、发来唁电唁函、敬送花圈等方式表示慰问的领导还有: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福建省委书记尹力,省长王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伟国,省政协主席崔玉英,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书记、省长郑栅洁,财政部原部长刘仲藜、金人庆、谢旭人,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盛霖,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常务副院长王洛林,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黄小晶等。
敬献花圈、发来唁电的还有福建省财政厅、三明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南平市委、市人民政府,龙岩市委、市人民政府,沙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夏茂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沙县夏茂镇儒元村支部委员会、沙县夏茂镇儒元村村民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兰州大学、东南大学、湖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福州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闽江学院、三明学院等兄弟高校以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吉林大学经济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安徽大学经济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南开大学财政学系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财政研究》编辑部、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和机构,厦门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学校老领导,中科院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各单位负责人,邓子基先生生前的同事、亲朋好友和学生。
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开展资助教育和财经事业的活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我国教育和财经事业的发展。
奖励优秀教师、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学生;资助学校办学;奖励尊师重教单位、个人。
王晓滨
石建兴
康永松
汪移进
陈家钊
池英党
胡荣达
邓子基
林英钊
黄绍键
罗增寿
林俊求
罗松源
黄虎钟
苏庆灿
吴发福
张阿观
江先路
罗长庚
洪真
顾问:
董大胜(审计署 副审计长)
李礼辉(中国银行总行 行长)
何立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兼滨海新区区委书记)
陈 桦(福建省委常委 教育工委书记 副省长)
徐 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
张 通(湖北省人民政府 副省长)
刘 昆(广东省人民政府 副省长)
陈荣凯(福建省人民政府 副省长)
王永利(中国银行总行 副行长)
黄 尧(国务院参事 国家教育部副总督学 )
孔和平(财政部经济科学出版社党组书记)
李保民(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党委书记)
詹向阳(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所长)
靳东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副所长)
刘道琦(福建省水利厅 厅长)
池秋娜(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主任兼党组书记)
黄 强(厦门市政府党组成员 财政局局长)
陈瑞喜(福建省沙县县委书记)
第一届理事会荣誉职务
名誉理事长:
洪碧玲 中共厦门市委常委 纪检委书记
杜明聪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副主任
名誉副理事长:
曾祥辉 中共三明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
纪熙全 三明市副市长
黄建平 中共永安市委书记
梁奕章 中共三明市清流县县委书记
陈慧灯 三明市沙县关工委主任、基金会三明办事处主任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邓子基
监事长:蔡怀影
副理事长:林英钊 罗增寿 王晓滨 黄绍建 林俊求 罗松源 汪移进 陈家钊 吴发福 江先路 苏庆灿
理事长助理:赵敏
监事:邓纶渠
理事: 黄虎钟 洪真 罗长庚 石建兴 张阿观 池英党 胡荣达
秘书长:康永松
副秘书长:邓宏 陈加植 刘倩
法律顾问:邓永华 刘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开展资助教育和财经事业的活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我国教育和财经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邓子基、厦门亿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林英钊、罗松源、黄虎钟。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厦门市厦禾路618号63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基金管理和使用条例;
(二)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
(三)开展助学、奖学和有利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开展基金保值增值业务,投资、创业和资助和各种教育公益项目;
(五)奖励优秀教师、学生;
(六)资助特困教师、学生;
(七)资助学校办学;
(八)奖励尊师重教单位、个人;
(九)开展财经论文评选,资助和奖励在财经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
(十)支付本会办事机构行政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理事会会议、各种奖助颁发大会、捐赠仪式等活动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推举本省有声望、对本会热心支持的人士及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拥护本会章程、赞成本会宗旨、热心教育事业的:
(一)捐资10万元以上的捐资者代表;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业务能力强的教育界、企业界、金融界人士。
(三)有较高知名度的离退休干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工作建言献策,行使理事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三)积极募集资金,联系捐资者;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奖助活动及教育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设立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捐献;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师、学生;
(二)资助特困教师、学生;
(三)资助学校办学;
(四)奖励尊师重教单位、个人;
(五)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六)支付本会办事机构行政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理事会会议、各种奖助颁发大会、捐赠仪式等活动费用;
(七)宣传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助、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房产、购置固定资产;
(二)参股企业、收购股权、开办经济实体;
(三)委托贷款或抵押财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本基金会的宗旨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