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有一个富翁,临终前留下两封遗书,分别交给年仅五岁的幼儿和女婿。遗书只有段话:六十老儿生一子言非是我子也家产田园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争执。
光阴荏苒,随着时光的推进,富翁的儿子很快长成了,也到了成家立业的时候了。于是决定和姐姐姐夫分家。但姐夫却拒绝“搬走”,理由是这个家产是属于他的。就这样,两人两始就家产归属争执不休,争来争去没有结果,只好去找司法部门——衙门打官司。
到了衙门,女婿申辩说:“我的岳丈大人的遗书上写的很清楚:六十老儿生一子,人言:‘非是我子也!’家产田园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争执。”县令听了,一声不吭地收下遗书,然后宣布“休堂”,第二天再断案。
第二天一升堂,县令直言不讳地宣布:“遗产应归儿子继承!”女婿还要再申诉。县令将两份由他标点了的遗书发还老翁儿子和女婿。那女婿一看,满脸通红,哑口无言,只好灰溜溜地走了。
那么,那县令在老遗书上究竟是怎么标点的呢?
原来县令标点如下:六十老儿生一子,人言非,是我子也!家产田园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