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简称:中心,英文缩写:CCIEE)成立于2009年3月20日,是经民政部批复成立的社团组织,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底,国经中心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主要业务是:开展并组织研究重大国际国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政府部门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经济交流平台。
中心创始人为国务院原副总理曾培炎。
国经中心的宗旨、理念及服务领域
国经中心以服务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秉承“创新、求实、睿智、兼容”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汇集社会智力资源,为国家、地方和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做贡献。
国经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弘扬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一、办公室
(一)负责理事长会、执行局主任会、基金管委会、中国经济年会以及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资深专家咨询委有关会务及其相关服务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做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等有关工作。
(二)负责文件资料收发、传递、归档工作;负责单位印章、文书档案使用和管理;负责图书、报刊订购等资料管理工作。
(三)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保卫保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物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财务管理、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3个处: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
综合处:负责理事长会等会务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材料准备及汇总撰写会议纪要等;文件流转、机要交换、文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督办;安全维稳、保卫保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工作;负责基金管委会有关工作;负责中心投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处:负责会务服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资料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世界经济研究部(“一带一路”研究部)(简称世经部)
(一)研究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三)开展“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研究,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协助开展与沿线国家、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工作。
(四)承担或参与重要咨询项目。
(五)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3个处:国际经贸处、全球经济治理处、“一带一路”处。
国际经贸处:开展国际经贸投资发展、推进我国高水平开放、更好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研究;承担本部门综合性工作。
全球经济治理处:开展全球经济治理问题及贸易、金融、投资、产业(链)、区域及次区域合作等重要领域治理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一带一路”处:承担“一带一路”相关问题(包括中日韩经贸、俄罗斯、非洲、拉美等国别地区)等研究。
三、宏观经济研究部(简称经济部)
(一)跟踪研究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及重要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及经济预测分析。
(二)开展财政、货币、产业、消费、投资、就业等宏观政策研究。
(三)承担宏观经济相关领域政策解读、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研究等工作。
(四)承担或参与部委交办的重大研究任务。
(五)承担或参与重要咨询项目。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3个处:综合处、财政金融处、流通和产业发展处。
综合处:研究重要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形势以及重要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中长期经济规划研究和经济预测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本部门综合性工作。
财政金融处:研究财政、货币和金融政策及重要问题,研判政策取向,提出对策建议。
流通和产业发展处:研究市场流通、物流业及农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区域和产业经济研究部(简称区域产业部)
(一)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和跟踪区域协调发展和有关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造业等重要行业及健康领域发展情况,研究相关产业政策。
(三)承担地方、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发展规划编制等课题。
(四)协调和开展有关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咨询业务。
(五)承担资深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业务及其服务工作。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3个处:综合处(咨询委秘书处)、区域经济处、产业经济处。
综合处(咨询委秘书处):负责横向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资深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业务及其服务工作和本部门综合性工作。
区域经济处:承担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城市群都市圈、国家中心城市和新型城镇化等方面的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
产业经济处:承担制造业等重要行业及健康领域发展的研究任务;承担地方、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发展战略研究等咨询类课题。
五、创新发展研究部(简称创新部)
(一)研究国家创新体系及创新战略、全球创新趋势等。
(二)研究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发展模式、结构调整及管理理论方法等。
(三)研究国家、区域、产业和企业创新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对策。
(四)承担创新类咨询项目,包括地方和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
(五)承担数字经济有关研究工作。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2个室:创新战略和政策研究室、数字经济研究室。
创新战略和政策研究室:承担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重点围绕科技自立自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产学研深度融合等;承担本部门综合性工作。
数字经济研究室:承担数字经济发展方式、发展路径和发展措施研究任务。
六、美欧研究部(简称美欧部)
(一)跟踪研究美国欧盟经济、战略和重大热点问题。
(二)开展中美、中国欧盟经贸关系、美欧经济形势和政策、经贸战略、金融、产业、科技、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等研究。
(三)组织撰写中心中美、中欧“二轨”等会议的重要文稿。
(四)协助开展中美、中欧对外经济交流等活动。
(五)承担或参与重要咨询项目。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3个室:综合研究室(美欧动态信息编辑部)、美国研究室、欧盟研究室。
综合研究室(美欧动态信息编辑部):开展美国欧盟经济、战略、重大热点问题研究,承担美欧动态信息编辑工作;推动中美中欧重大会议和对外经济交流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综合工作。
美国研究室:研究美国经济、战略和重大热点问题;研究中美经贸关系及美国经济、美元及金融问题、中美气候变化合作等。
欧盟研究室:主要研究中国欧盟经贸关系及欧盟经济,包括金融问题及中欧气候变化合作等。
七、国际交流合作部
(一)组织筹办双边和多边国际会议及有关活动(含港澳台),协调相关简报、报告起草工作。
(二)组织实施与境外(含港澳台)智库间合作项目、信息交流和人员交流。
(三)开展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商会、协会、跨国公司等机构合作交流。
(四)负责办理中心日常外事工作。
(五)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外事手续办理工作。
(六)根据交流活动情况,提出需要重点研究问题的建议。
(七)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4个处:外事协调处(综合处)、机构合作处、智库交流处、国际经济论坛秘书处。
外事协调处(综合处):负责与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馆等机构交流,中心领导日常对外交流等工作;处理有关重要外事文件管理和报送等综合事务。
机构合作处:负责机制性双边“二轨”对话及中外商会、协会、企业界的沟通、联络,组织合作研究和培训等项目。
智库交流处:负责组织与境外智库(含港澳台)举办双边和多边会议,开展联合研究、培训等项目。
国际经济论坛秘书处:负责国际经济类论坛筹备与组织及相关工作。
八、科研管理和信息服务部(能源政策研究部)(简称科研信息部)
(一)承担科研管理及中心学术委有关工作,规范管理中心科研工作。
(二)负责中心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活动和经济每月谈的组织及宣传报道工作,联系国内外媒体及推进合作。
(三)负责中心内参编校印发管理工作,拟订内参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四)负责中心内外网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视频会议技术保障,数据库运维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五)负责博士后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编辑出版《全球化》杂志。
(七)开展能源政策及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境问题研究。承担或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和项目咨询。
(八)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5个处:综合处、科研管理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参处、网络处、《全球化》编辑部。
综合处:负责综合业务文档资料管理、协调各处工作;联系国内外媒体机构,组织落实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能源及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境问题研究工作。
科研管理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中央有关部门交办课题、中宣部智库办委托课题、中心基金课题等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与中宣部智库办对接高端智库试点相关工作,与国内智库对接开展相关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心科研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中心课题成果评选、出版和对外宣介。承担中心学术委员会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论文开题和答辩工作等。
内参处:承担中心各类内参的编校、印发和管理工作,拟订内参管理办法及规定,负责内参获得领导批示、政务信息转载及得到中宣部高端智库专报等转载刊发的汇总分析,承担中心和部门研究工作。
网络处:负责中心内外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订阅号、视频会议系统、网络及通讯、摄影摄像、数据库运行维护及内容更新和安全保密工作。
《全球化》编辑部:编辑出版《全球化》杂志。
九、人力资源部(党委纪委办公室)
(一)负责中心党委纪委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调配与任免、监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劳资薪酬核定、人事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发展会员,会员管理、联络及服务,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承担社会组织年度审验等相关工作。
(四)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设立3个处:人事处、党务处、会员处。
人事处: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与监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劳资薪酬核定、人事服务等工作。负责部门综合性事务工作。
党务处:负责中心党委纪委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会员处:负责发展会员,会员管理,联络及服务,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承担社会组织年度审验等相关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国经中心。
第二条 国经中心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经中心以服务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创新、求实、睿智、兼容”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汇集社会智力资源,为国家和地方、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做贡献。
国经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国经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国经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经中心的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国经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战略问题研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开展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研究,提供对国家外部环境的评估和战略规划、决策方案及政策设计建议。
(二)经济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的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对国内外经济变动趋势、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持续研究。
(三)经济交流合作。开展与国(境)外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围绕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双边多边合作、国际公共政策、全球治理等进行交流;组织国内外智库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国内外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间开展经济合作,信息、成果与经验交流提供渠道与平台。
(四)政策咨询服务。为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为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与重组、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国经中心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国经中心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经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国经中心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国经中心的服务,包括:
1、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
2、参加国经中心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
3、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国经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经中心章程;
(二)执行国经中心的决议;
(三)维护国经中心的合法权益;
(四)对国经中心的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五)与国经中心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经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国经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国经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拟定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国经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常务理事可受邀承担国经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1名。
第二十六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经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参与新型智库建设事业;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国经中心领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九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理事长提名一名副理事长为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国经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国经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国经中心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经中心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国经中心应捐赠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经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国经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国经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经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国经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国经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国经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经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国经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经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经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国经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1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经中心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