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而旧广告法则是在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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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
随着新广告法的发布,各种各样的解读大法在网络中传播开来。
就在2015年8月31日,一条标题为《9月1日,广告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的新闻刷屏了,尤其是在广告圈和传媒圈,因为号称是史上最严厉的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文中列举了近70个“极限用语”,一旦被用在广告中,就面临被处罚20万的可能。
商家和广告狗们听到这则消息惊恐万分,纷纷加入转发队伍,也许是受惊过度,并没有人去核实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小编认真阅读了这篇文章,发现不得了的事情,两个“最新”、“最先进”是啥意思?这么不严谨的图片实在让人怀疑!
随着事件的发酵,影响力不断扩大,上海工商坐不住了!
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称,“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
我们还真是误会新广告法了,朋友们,你们都被骗啦!原来只是一波段子手们的借势营销。小编在官博下面发现一条不得了的评论。zz~果然有需求就有市场,自媒体传播的时代,信息发酵速度快,还是要保持清晰的头脑,先辨明真假为好呀!否则一不小心还会破财,得不偿失。
实际上,广告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极限用语”四个字,但在具体条规中均有涉及,如第二章第九条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并没有具体细化,也从未提到新闻中说的70个“极限用语”。
不过广告法列举的禁用词汇虽然有限,但后面的‘等’字表示并不是只有这三个词不能用。就像上海工商提到的,是否违法还得根据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来判定。虽然官方文件中并未提交如此多的极限词语,但还是不要以身试法,做一些虚假宣传,否则被举报的可能性那也是大大的!
那此次新广告法还有哪些地方会让我们误解的呢?
除了广告法,还有一个常用于宣传的比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也值得注意。
首先我们得了解下这三者的区别:
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而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那它们是否都可以用于广告宣传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并没有名言规定。
去年6月24日的专题询问中,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提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现场回应:
过去各地政府大量地评比著名品牌、知名品牌,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应该在市场竞争中由消费者来认可,而不是由政府认可。
我们现在已经通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的评比。
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向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甘肃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要求各地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废止。
目前,地方也在积极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018年5月4日,广东商标网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对此,有专家指出,取消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是正本清源、澄清误区,是政府职能的“归位”,顺应了市场规律。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去赋予“著名商标”以一定的荣誉同时赋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地位,实际上不利于商标与市场的健康发展。 毕竟,政府不应为企业背书,与其在这方面下功夫,远不如在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上着力,唯其此,才是对市场真正的利好。